巴 洁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肛肠科(450000)
耳穴压豆治疗肛肠术后疼痛的护理体会
巴 洁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肛肠科(450000)
运用中医传统方法进行耳穴压豆,对110例肛肠术后患者进行了临床观察,发现对肛肠术后引起的疼痛有较好的效果。关键词:耳穴压豆;肛肠术后疼痛
疼痛是肛肠科术后常见症,以往我科对术后疼痛的患者给予心理指导,并遵医嘱给予西药止痛。近3年来,笔者尝试运用耳穴压豆对110例因痔疮、肛瘘以及肛裂等术后引起的疼痛进行了止痛观察,取得了满意的疗效,现将近年来的护理体会总结如下。
1.1 一般资料 本组全部患者均来源于我科住院病人,其中83例为男性患者,27例为女性患者,因肛瘘术后疼痛的有63例,痔疮术后疼痛的为26例,肛周脓肿疼痛21例。其中年龄最小的6岁,最大的84岁,18~27岁的21例,年龄在28~55岁的有77例,56岁以上的有12例。
1.2 治疗方法
1.2.1 取穴 根据病人病情,并遵照中医辨证特点选择神门、交感、肛门穴等穴位[1]。神门:在三角窝后的上部1/3,即三角窝四区;交感:在对耳轮下脚末端与耳轮内缘内相交处,即对耳轮六区前端;肛门穴:在三角窝前方的耳轮处,即耳轮五区。
1.2.2 药粒 选用王不留行籽,直径在1.5mm大小为宜:选择时应以表面光滑为度。
1.2.3 胶布 选用普通的胶布即可,剪成0.5cm×0.5cm为宜。
1.2.4 操作方法 将筛选的王不留行籽一粒放在胶布的中央,然后进行耳廓望诊,操作者左手持患者耳背,右手持探棒或者棉棒,以均匀而柔和的力量寻找所需穴的压疼点,笔者选用的是交感穴及神门穴,然后用75%的酒精对操作部位进行脱脂,待干后,将王不留行籽对准敏感点贴压好,贴压时要施加一定压力,并按揉片刻以加强刺激,力度以病人能耐受为度。每次每穴按压20次以上,以使之酸胀痛热为度。为尽快达到止痛效果,嘱病人或陪护者每隔10min重复按压,一般20min以内见效,约30min疼痛消失。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生疼痛则重复按压即可止疼,压豆一般3~5d更换一次[2]。
1.2.5 注意事项 有皮肤过敏者可选用脱敏胶布;按压时不可采用使劲搓动压丸的方法,否则易引起皮肤破损,造成感染,当皮肤出现破损时应取下压物,局部涂以消炎软膏,在治疗感染期间暂停耳穴压豆;单穴疼痛过重时,可放松胶布或取下耳豆,以免造成其他不适,耳廓有炎症、溃疡或皮损者,不宜采用贴压法。
2.1 疗效标准 显效:疼痛消失或基本消失;有效:仍有轻度疼痛,但可以忍受;无效:疼痛不见明显减轻且需要用止痛剂[3]。
2.2 治疗效果 本组110例患者中,显效82例,占74.5%;有效20例,占18.1%;无效的8例,占7.2%。总有效率为92.6%。
2.3 典型病例
案例1 患者,男,29岁,以大便时肛门肿物脱出伴疼痛2年,加重伴出血一周为主诉收住我科。入院后完善术前各项检查,并在腰麻下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术后患者疼痛较甚,不能忍受,强烈要求打止痛针。笔者给予心理疏导,并给与耳穴肛门及神门等穴位压豆,给予耳压穴位每10min按压1次,每次穴位按压20次以上,以致酸胀疼痛为度。患者疼痛可以忍受。没有使用止痛针。
案例2 患者,男,67岁,以肛旁肿物破溃流脓液3d为主诉收住我科,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并在腰麻下行低位肛瘘切除术,术后患者伤面疼痛较甚,小便难以排出,给予心理疏导,并给予耳穴神门,交感,直肠,三焦,膀胱等穴位压豆,并给予穴位每10min按压1次,每次穴位按压20次以上,以致感到酸胀疼痛为度。患者重复按压60次,30min疼痛缓解,小便顺利排出。
耳穴压豆的治疗机理要从耳与经络的关系来解释。早在《内经》就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耳与经络的关系非常密切。如《素问·缪刺论》载:手足少阴,太阴,阳明之络,此五者皆会于耳中[4]。故按压耳穴,神门交感等止痛穴位,再配合大肠,小肠,以及肝肾等穴位能够在止痛的基础上,更好的调理机体的各种功能,有助于肛肠术后其他并发症的治疗。只要取穴准确,并嘱病人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一般都会有效,只是止痛的程度是因人而异的。
耳穴压豆治疗疼痛,取材方便,而且操作简单,比较容易让患者接受。从临床观察,耳穴压豆治疗肛肠术后疼痛没有任何副作用,而且对于一些术后尿潴留,术后恶心等症状的患者采取对应的穴位进行耳穴压豆,效果极佳。○Z
[1] 黄丽春.耳穴诊断治疗学[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社,2000:139-168.
[2] 吴彬,孙炼.耳穴贴压治疗肛肠术后疼痛66例[J].针灸临床杂志,2008,11: 26-27.
[3] 朱红,刘彩云.耳穴贴压护理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后疼痛的临床研究[J].河北中医,2009,31(8):40.
[4] 柴铁劬.耳穴疗法速成图解[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50.
10.3969/j.issn.1672-2779.2010.24.146
1672-2779(2010)-24-0173-01
20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