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安华
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地区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无可比拟的优势,决定了它可以在金融制度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供销合作社参与的新型农村金融有效的运行机制与体系已初现端倪。从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到两点重要启示。
供销合作社根据不同情况和农民贷款的多样化需求,参与农村金融建设要与改进对农民的服务方式结合起来,使农民贷得起、贷得到、贷得方便。要充分发挥小型金融机构的灵活性和县域内的优势,满足农民的个性化需求,建设类型不同的金融机构。
1、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造。农村信用社和供销合作社有合作的思想基础,都是合作制体制,网点主要设置在农村,都服务“三农”,有农村金融服务的经验,供销合作社要想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最好参与信用社改造。
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信社改革,信用社能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完善了信用社内部治理结构。供销合作社的参股代表了解经营过程,对贷款投向有较大的发言权,从而能防范风险,增加农民在农信社中的话语权,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实力。对供销合作社不必要重新成立机构,实现了低成本扩张,增加业务收入,持有的银行的股权可以作为流通性极好的质押品,为需要贷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借助于信用社管理经验,增强了获得信贷的能力,增强了实力。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模式还可以是人员组合,由基层信用社主任或客户经理兼任合作社的独立理事。这种模式使信用社控制了风险,也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的制约瓶颈。
2、成立担保公司。我国农村担保行业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少,担保业务覆盖面窄,农村企业和农户的担保需求远没有得到满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直被认为是撬动银行资金、破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良方”。在金融机构中,供销合作社开办这类公司时间最早,主要是为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内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种公司业务规模与范围在地域上以县或市为单位最合适。规模再大、管理运作成本增大,风险也增大。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适当面向系统外企业。
供销合作社系统可以整合本行政区内的担保公司,建立联保、互保体系,增强与供销合作社业务的联系。有些由供销合作社成立的担保公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需要向银行贷款的,除实行信用担保外,由乡村干部等合适人员提供保证即可办理,极大方便了社员。
3、成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通过吸收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本成立。其优点能促进区域之间的竞争,使跨区域的资金整合成为可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实力强的企业可跨区域与行业参与村镇银行建设。这种村镇银行在县域或村镇内,为本区域内的小型客户服务,提供周到、便捷、灵活的金融服务。尤其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规模大的合作社或企业,还可以入股村镇银行,从而使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发生积极的变化。专业合作社的股金可作为担保基金进入村镇银行账户,一旦某社员贷款出现问题,可以用股金来抵偿村镇银行的损失,这样就解决了单一小农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
但村镇银行由于成立要求条件高、资本的逐利性等特性,使其普及推广比较慢。
4、组建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将从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那里批发的资金再零售给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促成了部分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的相对过剩的流动资金进入农村。由于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业务仅限于提供贷款服务,因此经济发展潜力大,资金需求大的县域成立贷款公司最好。供销合作社出资组建的贷款公司大都为本系统的企业、自然人服务,其经营成本、批发规模、赢利性都有优势,因此,当前供销合作社贷款公司许多都经营良好。
5、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农户或农村小企业投资组建,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围绕产业建立的资金互助社,是农村金融中最为有效、成本最低的金融机构。资金互助合作与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相结合,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但可更加切身地替农民考虑信贷难题,供销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本身具有的网络优势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产品卖难带来的贷款风险。
由于资金互助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充分利用已有的金融优惠政策,而有些担保公司则没有。因此在相同情况下,要减少成立小额担保公司,多参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以此为基础的资金互助社。此外,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将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定位为乡(镇)或行政村一级的社区,能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如果范围再大,则风险不好控制。
我国的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经济的结构、运行特点、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和差异性很大,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而不要不顾客观条件,盲目发展。
1、由于供销合作社的涉农企业多、中小企业多。对基层社,由于实力有限,引导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来发展资金互助社为主。在此基础上,在村镇内,可引导实力信誉好的资金互助社之间的调剂资金余缺。
2、对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指导推动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可参与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设立、农村信用社的改造、组建农村信用担保公司,引导实力强的资金互助社之间进行资金调剂,进行系统内信息交流和分享。市、区供销合作社可联合组织共同投资组建的市级投资担保公司,整合现有的投资担保公司和各类资金互助社,实现更大范围上的资金余缺调剂,逐步建立起融资规模更大、调剂范围更广、资金利用率更高的,市、县、乡三位一体的金融互助担保体系。从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可多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3、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供销合作社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契机,争取主动,进一步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密切与金融机构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关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金融建设的合力,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促进供销合作社金融机构在农村新型金融体系中的恰当定位。
积极引领供销合作社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加强有关培训。建议政府或供销合作社系统出台相关的政策,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4、供销合作社根据联合发展的需要,全国、省级或市级供销合作社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可由其牵头参股组建相应级别的大型的担保公司、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由总社与省社成立金融企业应主要服务于总社或省社直属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调剂资金余缺。如果服务基层县级以下专业合作社则中间环节过多,信息失灵,企业的信用情况不易掌握,风险管理难度大,不能体现新型金融企业灵活便捷的特点。
5、注意防范风险。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建设有很多有利条件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金融对供销合作社来说毕竟是新事物,运作起来,供销合作社还不能与专业金融机构相比。金融属于虚拟经济,是高风险的行业,与实体经济相比,容易失控,一旦造成损失就会数额大,涉及面广。
参与农村金融改革是供销合作社一项带有长期性和战略性的系统工程。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实际操作中要依据金融机构特点,结合自身发展情况,选择适合的参与模式,逐步推进其平稳有效地成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