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凛冽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 116036)
轻生自杀干预谈判的表达方法与谈判误区
赫凛冽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 116036)
现今社会,轻生自杀问题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由警方派出专业谈判人员进行轻生自杀干预,尽最大努力挽救轻生者的生命,是谈判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谈判人员要善于运用干预谈判的表达方法,如倾听、引导轻生者讲话,使其宣泄情绪;问候、理解轻生者,取得轻生者的信任;用亲情感化其放弃自杀行为;开导轻生者,帮助其寻找解决办法。同时也要避免陷入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场外负面因素的误区、语言表达方面的误区、谈判谋略方面的误区。
轻生自杀;危机干预;表达方法;谈判误区
轻生自杀干预谈判的表达方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营救轻生自杀者,运用专业性智能、谋略和技巧,与正在试图自杀、放弃生命的个体进行谈判,以期阻止其自杀行为,促成轻生者有效的心理转换,使其重新回到社会的口语表达才能。
有资料统计,全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调查显示,在1999年至2007年全国人口最重要的死因中,自杀仅排在心脑血管疾病、支气管炎和慢性肺气肿、肝癌、肺炎之后列第五位,而在15岁至34岁人群的死亡原因中,自杀更是排名第一。另据WHO(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字,2008年全球约100万人自杀死亡,自杀未遂者则为此数字的10至20倍,这意味着平均每40秒就有一人自杀身亡、每3秒就有一人企图自杀。每年的9月10日被定为“世界预防自杀日”,这说明自杀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有调查显示,多数实施自杀行为者属于冲动型行为。50%的自杀未遂者考虑自杀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28%的自杀未遂者采取行动之前考虑的时间仅仅不到10分钟,这就表明对自杀者实施自杀干预有充分的施展空间,自杀是可以预防的,更是可以干预的。在自杀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有责任和义务对轻生自杀者进行自杀干预谈判,施行人道主义救助。要想取得谈判的成功,谈判者就应该掌握自杀干预谈判的表达方法,避开谈判误区。
(一)倾听、引导轻生者讲话,使其宣泄情绪。调查发现,大约60%的自杀未遂者前两天都遇有急性诱发事件。因此,专家认为,自杀是一时意外事件使人情绪波动超出其心理承受能力而引起的短时间失去理智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时想不开。大多数轻生者被救助之后,都产生悔恨和后怕的心理,其潜意识中都有一股强烈的求生欲望。他们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时,往往无限放大自己的痛苦,深感人生绝望,带着满目苍凉又无比眷恋生活的复杂心态,且不愿无声无息地悄悄死去,而选择了一种在大庭广众展示拟自杀的诀别方式。
由于这种轻生自杀的场景会招致许多的社会公众,又有警方谈判人员的介入,轻生者往往会更激动,情绪甚至会很暴躁,谈判人员话语中稍有不慎,可能就会激怒轻生者,再加上周围环境的烘托,可能促使其下最后的决心,真正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劫制暴谈判专家高锋说过,在对轻生者进行心理干预时,谈判手和轻生者是演员和观众的关系。首先要做到的是“听”,轻生者之所以走上自杀之路,往往都是因为心中有解不开的疙瘩,如果在他(她)走上自杀之路前,有人能坐下来耐心地听他(她)诉说,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这个时候,只要耐心地倾听就可以给轻生者心理上的安慰。因此,在轻生自杀谈判的初始阶段,谈判人员进行干预的重点不是如何劝说,而是引导其倾诉,自己注意倾听。倾听要讲究倾听的技巧,如微笑地注视当事人,让轻生者感觉到你对他的关注和尊重。不时点头表示理解,还可伴有“嗯、啊、是啊”一类的低语,同时身体要前倾,不时用目光鼓励其继续诉说。这些积极的态势语可以化解轻生者的紧张、焦虑、惊恐、绝望的消极情绪,与讲话者建立初步的沟通关系。在倾听的同时,针对轻生者说话的内容,要不时地提问,表示对其叙述内容的重视,同时引导其继续说的方向。在倾听中的提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封闭式提问,问题的答案一般只有可以预见的一两种。如:“你是不是想不开啊?”“你心里是不是很难过啊?”这类问题的答案无非也就是“是”或“不是”两种,无法引导对方继续讲下去。另一种是开放式提问。这种提问只是限定一个范围,回答者可以自由叙述,因此答案事先不可预见。如:“你能讲讲你现在的心情吗?”“发生了什么事,你告诉我好吗?”这类问题表示自己对讲话者讲的内容感兴趣,能加强交流双方的心理相融,而且由于答案的开放性,可以使对方尽情发挥,尽可能多地倾诉。而轻生者倾诉得越多,其郁闷情绪宣泄得也越多,心理也会越平静,有利于警方施行救助。
(二)问候、理解轻生者,取得轻生者的信任。每一个自杀当事人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并不都是抱着必死的决心,他们的内心充满了矛盾,非常希望得到别人的帮助。为此,他人的关怀和温暖将有一种无与伦比的力量。实际操作的经验表明,谈判人员同轻生者的第一个情绪影响的立足点,便是一种关切性的问候。谈判人员用生活化的表述与句式来关怀与亲切地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问其能否给自己讲讲,也许能帮助分析、参谋、解决此中的难事与问题。如谈判人员用亲切的话语对轻生者说:“我是你的朋友,让我来帮助你好吗?”“给我几分钟,我能和你谈谈话吗?”“这儿太危险了,你能往后挪一点儿吗?”“看得出来,你是一个对自己要求很严格的人,追求完美的人,我欣赏你的重情重义,很高兴和你说话。”这些话都表示一种真诚、一种善意。谈判人员关切问候的语气、同情的目光和柔和的面部表情融合在一起,会让轻生者的心灵产生震颤,这就产生了一缕亲和力、熟识感、相似性的心理认同。
轻生自杀者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内心都蕴藏着极其强烈的痛苦,他们特别渴望能得到别人的理解。因此,表示理解当事人此时此刻的心情,告诉当事人自己遇到这样的痛苦也很可能想不开,同时在谈判的过程中努力找出与对方在年龄、身份、经历、观点、遭遇等方面的共同点,这是接近当事人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在一般交际中,要接近陌生又难缠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出两人的共同点,双方共同点越多,心理距离就越接近。这是一种化疏远为亲近,化陌生为熟识的交际技巧。它易使人产生相见恨晚的感觉,对轻生者来说,它易使其减少甚至消除敌意,对后面的说服工作大有裨益。
(三)用亲情感化其放弃自杀行为。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危机,如失恋、家庭遭难、生病、事业受挫等。少数人面临危机时,往往会表现出应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更为不幸的是,一些人选择自杀这种方式逃避现实,认为从此就可以得到解脱。但是许多心理专家认为,绝大部分的自杀当事人并不真的想死,任何人在选择自杀时,身体总有一部分力量想要活下去,干预者的任务就是探准他(她)那部分力量是什么,强化他(她)内心求生的这部分力量,让这些牵挂浮出水面。而一个人对自己所熟悉的环境的眷恋,尤其是对与自己朝夕共处的亲人的牵挂,是他(她)内心最脆弱的一部分,亲情是最令他(她)难以割舍的。公安民警在施行自杀救助时,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对轻生者实施亲情感化。如2007年5月15日,广西南宁市一妇女因家庭矛盾,爬上八楼楼顶准备跳楼。南宁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派出经验丰富的谈判专家赶赴现场,施行干预谈判,谈判专家对轻生妇女展开了心理辅导,苦苦劝解,但该女子丝毫没有放弃自杀的念头。后谈判专家采用亲情感化法进行谈判,该女子的丈夫、儿子都被带到现场,听到儿子的一声声呼唤,看到丈夫悔恨的泪水,轻生女子终于平静下来,最后被消防官兵带到安全地带。在对轻生者进行营救谈判时,对那些内心充满矛盾、犹豫的轻生者,这一方法可以说很适用。
(四)开导轻生者,帮助其寻找解决办法。轻生自杀走险行为主体大多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他们在萌生自杀情绪时,往往陷入极端的思想混乱状态。一旦自杀念头在思想上占了上风,则不能自拔,想用轻生回避现实问题,想借公开轻生方式向社会求助,想以死的途径寻求自我解脱。谈判人员在进行谈判口语表达时,要针对轻生者尚存的一丝求生欲望,以诚挚关切、寓情于理的话语,对其进行珍惜生命、善待人生的教育。“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人生都有不如意,祸福、悲欢、离合在所难免,勇敢者总要承担得起各种压力,经历风雨,狭路相逢勇者胜。”“过去的已成为历史,只能留在记忆中去回味它,生活还得继续,得往前看。万事随缘,不可强求,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这些话语都能对轻生者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但要彻底打消轻生者的自杀念头,还是要帮助其找到一种能从困境中走出的具体办法,为其指点迷津,而且能让当事人认同这种解决办法的可行性。如2005年5月30日,武汉市一患有先天残疾的民工向老板讨要工钱未果,又遭老板殴打并被开除,一气之下,爬上高台准备跳楼。谈判专家杨恒毅在谈判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的自杀原因后,果断下令现场民警将打人老板带到派出所,而且帮其追讨到欠薪及补偿。当事人最后放弃心理抵抗,谈判取得成功。
轻生自杀干预谈判,是生与死之间的谈判,谈判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因轻生者心理处于非正常状态,情绪极不稳定,谈判人员言行稍有不慎,都会刺激轻生者下最后的决心,出现最坏的结果。因此,谈判人员在谈判的过程中,除了运用好谈判的表达方法外,还须避开谈判的误区。
(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在轻生自杀者中,确实有一小部分人,他们不是真的想死,而是事先经过设计与查看,或者是随意性地选择一个无比险峻的地形、高空的位置、闹市的施工作业区,来作为拟自杀的地点。他们这样做的直接动机,是想通过此方式换取社会对他的遭遇的关注,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或者是希望通过大张旗鼓的自杀行为,博取社会或一些人的同情,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他们自杀的意愿并不坚定。据此,一些谈判人员到达拟自杀现场后,审时度势,认定这是一起“自杀秀”,在思想上就没有给予高度重视,不想管又怕群众指控自己“不作为”,于是就草率为之,简单地谈上几句后,就上前强行阻止轻生者,使轻生者不能体面收场,其结果可能导致激怒轻生者,假戏真做,最后演变成真正的悲剧。一旦出事,警方谈判人员就会置自己于非常不利的情势中,内外部面临无休止的质疑、指责和调查等。因此,谈判人员到达拟自杀现场后,要本着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不要区分真自杀还是假自杀。无论真假,只要是自杀,都要去干预,诚心诚意地去救助。
(二)场外负面因素的误区。当有人自杀时,最早到达现场的往往是围观的群众。这些围观者对轻生者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过多的围观群众,会对轻生者产生过多的负面干扰。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甚至会催促轻生者尽快实施自杀行为。一些意愿强烈的自杀者可能因为社会影响的扩大而从自杀中得到满足,从而加速其自杀行为;一些意愿并不坚定的轻生者可能在围观者的起哄下,难以体面收场而转为自杀坚定者;一些纯粹是玩“自杀秀”的人,甚至可能将其作为要挟的资本。同时,围观群众过多,也不利于创造一种同行为人谈话的私密空间。只有形成了私密空间,才更便于同对方集中精力敞开心扉进行交谈。有些是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事,是不能在众人面前曝光的。因此,警方在进行自杀干预时,一定要尽最大可能清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场外负面因素的干扰。
(三)语言表达方面的误区。有声语言无疑是谈判的主要手段。但谈判人员自己说得太多,使谈判变成了“一言堂”,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在谈判进行中,尤其是谈判的初始阶段,谈判人员看到当事人处在危险地带,往往心内焦急,不由自主地说出很多劝解的话语。但是,当时轻生者处于一种求死的心理状态中,内心充满了凄凉与绝望,他(她)是带着一种百感交集和复杂多变的心境来到拟自杀现场的。他(她)的整个外部是处于一种毫无表情,对周围没有反应的静默情绪状态中。无论谈判人员怎样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地相劝,轻生者都很难做出相应的反应。虽然谈判人员本意是好的,但因为轻生者很漠然,双方不能形成互动,也就不会有什么效果。谈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方开口了,你才能获得更多的信息,才能随时调整干预的思路和方式。
此外,在轻生自杀干预谈判过程中,有些谈判人员由于平时实战锻炼不够,思维方式单一,缺少随机应变能力,尤其是灵敏地全方位思索问题变通不力,加之现场紧张气氛的压抑,对于轻生者的思路和说法理解不了、把握不好,只能用多年一贯化的说教来对话,结果这种“布道式”的说教给轻生者带来极大的反感,将一个本可以挽救的谈判局面弄得适得其反,让谈判的结果走向反面。甚至有个别谈判人员竟然与轻生者就某个观点进行辩论,把行为人某些明显的错误观点直接指出来,这是极其错误的。轻生自杀者大多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障碍,平时就是个喜欢钻牛角尖的人,现处在生死犹疑的关头,他(她)需要的是对其心理进行安抚,而不是就其行为或思想的对错进行辩论。一旦谈判人员在辩论中占了上风,也就意味着干预行动失败了。
(四)谈判谋略方面的误区。在轻生自杀干预谈判过程中,谋略的应用非常重要。谈判的形式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的双向交流和直接沟通,是面对一个鲜活的生命可能陨灭的生死考验。它要求谈判人员不仅要具备一般谈判者的素质,还应具备一定的谈判谋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谈判谋略方面的误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多人参与谈判。有时警方为了提高谈判效率,一旦接报出现拟自杀现场后,即派出多人与之谈判。这就犯了一个大忌。多人同时开口,造成了现场谈判的混乱,谈判很难有一个主题思想,轻生者不知该听谁的好。人多嘴杂,说了等于没说。所以,自杀干预谈判应该一个人上,而且应该一个人谈判到底,中途不应该换人。谈判不仅需要知识,还需要经验,一个人已经与轻生者周旋了半天,对轻生者自杀的原因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后面的领导认为迟迟谈不下来,改换另一个人,会令轻生者感到茫然,增加谈判的难度。
2.盲目答应当事人见亲人的要求。很多情况下,亲情的力量对挽救轻生者的生命起到很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但不是适合所有类型的轻生者。有些谈判现场,在谈判进行过程中,轻生者主动提出见亲人,于是谈判人员错误地认为他想见的亲人可以帮助谈判者一起做轻生者的思想工作,并不了解轻生者想见此人的真正意图。有的轻生者见来人的目的是为了报复此人,当着亲人的面死去,让亲人一辈子受到良心谴责;还有的轻生者死念坚定,见亲人是为了交代最后的心愿;还有的是与亲人有过节,这种情况下,找亲人无疑是逼他(她)快死。武汉谈判专家刘明刚就讲过这样一个案例:在长江大桥上,一男子欲自杀,警方与之谈判时,他提出见妻子,结果见到妻子后,该男子果决地跳了下去。原来其妻与其兄关系暧昧,该男子正因为这个原因才自杀。所以,当轻生者提出见什么人时,要区别对待,否则就会适得其反。
3.帮扶行为人走出险境。当谈判取得显著成效,轻生者打算放弃自杀行动时,个别谈判人员按捺不住心头的喜悦,往往急于出手相救,殊不知,谈判人员的贸然行动可能造成轻生者的心理反复,一旦他(她)又下定决心,就会连累谈判人员一起陷入险境。如2008年11月,一女子在亮马河边寻短见,谈判人员与之谈判后,见该女子似乎回心转意,伸手去拉她,结果反被该女子拉下河去。因此,谈判人员在谈判即将成功时,应示意其自己离开险境,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1]高锋.反劫制暴战术谈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刘红秋.公安口才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胡伟立.警察实用口才[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4]邓志彪,刘明刚.对一起警方干预自杀个案的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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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4-3040(2010)01-0047-04
2009-12-08
赫凛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蒋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