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民族关系运行机制构建初探

2010-08-15 00:44张立辉赵野春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调控民族发展

张立辉 赵野春

(西南民族大学 宣传部,四川 成都 610041)

和谐民族关系运行机制构建初探

张立辉 赵野春

(西南民族大学 宣传部,四川 成都 610041)

和谐民族关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巩固和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的重要任务。探究和谐民族关系的运行机制,有助于推进和谐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和谐民族关系运行机制是由目标、环境、手段共同构成的,和谐民族关系的良性运行有赖于着眼目标,营造环境,运用各种手段对民族关系进行有效调节。

和谐;民族关系;运行;目标;环境;手段

和谐,最根本的意义,是基于差异而引起的双方或多方的自觉让步而形成的团结和融洽状态,并最终共同实现既定目标和任务。尽管和谐表现出来的结果,都是一种相融相洽的状态,是一种默契的多样合一,但和谐的形成始终是以退让或妥协最后达成的。和谐的关键是要找到双方或多方的共同点,即是否有共同的利益。和谐民族关系是以社会主义社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且各民族根本利益是共同一致的,因而各民族之间是能够达成和谐共识的。

一、民族关系和谐的内涵和目标

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是各民族的理想、利益和愿望,是和谐民族关系运行的目标。在和谐民族关系的运行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基本道路。

1、和睦相处。在和谐民族关系领域里,和睦相处有多方面的含义,如平等相待、互通有无、承认差异、尊重多样、文化认同等。和睦相处,既是一种状态,即民族间的友好关系;也是一种态度,即民族间的彼此认同;还是一种方法,即促进民族间的往来。民族关系的和睦相处,表达了各族人民谋求团结、稳定、和睦、幸福的普遍追求和良好愿望,反映了各民族群众积极追求和向往安居乐业良好环境的心态。和睦相处是不同民族间的民族文化、文化心理、生活方式在接触、交往过程之中的最佳对话途径。在和谐民族关系运行过程之中,只有和睦相处,才能形成协调各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政治机制、经济机制和文化机制,才能鼓励民族间交流兼容、取长补短、继承创新。和睦相处是和谐民族关系良性运行的前提和保证。民族间和睦相处,应充分确保各民族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且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够得到保障。这样才能加强彼此的理解和接受,消除误解或不满,促进彼此的交流和沟通。若某一民族只谋求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会引起其他民族的不满;只要求某民族(或某些民族)履行义务而剥夺其权利,也会引起该民族(或某些民族)的不满。显然,在和谐民族关系运行过程之中,必须通过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来达成民族间的信任和理解,使民族和睦相处成为现实并持续发展。

2、和衷共济。和衷共济,表现在民族间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和衷共济是和谐民族关系运行的需要,是各民族人民的迫切愿望。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彼此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共同推进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将使各民族随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而逐渐消除差异的东西,产生和积累共同的东西,推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谐民族关系是各民族间自身因素(主要是民族结构、素质)、所处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综合协调的结果。只有把上述的“四个互相”作为基本纽带,才能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和谐民族关系的运行过程,就是各民族“四个互相”的不断积累与增长过程。在和谐民族关系运行过程中,“两个共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四个认同”(对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四个维护”(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四个教育”(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等范畴,集中概括了党和国家促进各民族和衷共济的方法、手段及基本立场和态度,是解决各民族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所产生的一些误会和纠纷、隔阂和矛盾的重要原则。特别要据此继承和发扬各民族共同的思维方式、传统风俗和精神遗产,培育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以形成能体现着各民族认同的价值取向和向心力;要相互了解和尊重各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消除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强民族关系和谐;要依法处理和打击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严防和抵制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的和平演变。

3、和谐发展。和谐发展,指的是民族间纵向和横向的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民族关系领域的具体延伸和体现;既要求各民族之间的协调发展,也要求民族关系诸多要素、诸多领域的协调发展。不论哪个民族或民族的哪一要素、哪一领域的协调发展没有解决好,都会影响全国民族关系的和谐;在和谐民族关系的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和谐发展,使民族间、同一民族内部的发展协调有序。为此,要努力实现和谐民族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使其运行具有规律性、均衡性、连续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人的行为、民族的发展保持有序化,避免和谐民族关系的运行陷入无序状态,体现和谐民族关系诸要素、诸领域及民族共同体之间的紧密联系、相互融洽,保持其运行的合理性、可行性、确定性、有效性,并由此而构成和谐民族关系稳定的良性运行环境。尤其是要从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和谐民族关系的阶段性特点,认清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在发展上的影响和制约因素,解决好民族间和睦相处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协调目标和过程的一致,把握好长远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统一。

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制约因素

和谐民族关系受到所处环境和发展条件的影响、制约,是中国历史环境和条件的产物和积淀,是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环境和条件的一种折射和反映。历史因素、民族人口构成、民族分布格局、民族地区资源情况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状态等基本国情,以及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际环境、自然环境等都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环境条件。恩格斯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恩格斯的阐述说明了历史条件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和谐地生活在一起,历史、传统文化以及各种现实因素把各民族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帮助、取长补短,为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奠定了历史和民族基础。而在社会现实里,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开发条件差、自身发展能力弱等原因,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少数民族的发展愿望与现实状况是矛盾的,反映了和谐民族关系构建中面临的问题的复杂性、特殊性。

1、经济政治环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低水平、政治发展的不完善,使和谐民族关系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是:发展起点低,经济发展受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因素的制约而较为缓慢,有制度不完善、政策缺陷和体制性障碍,制度、政策、法律方面不能有效供给等。这些经济政治环境因素严重地制约了和谐民族关系的良性运行。解决后者,必须改造前者。在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过程中,不考虑经济、政治环境,是不可能实现民族关系和谐的。如苏联卫国战争期间,采取民族隔离、集中居住的错误政策,先后强制迁移伏尔加河流域的日耳曼族、车臣族、土耳其族和库尔德族等10个民族到遥远的中亚和西伯利亚地区集中聚居,伤害了这些民族的情感,导致了不应有的民族冲突,恶化了民族关系,教训十分深刻。事实上,各民族都有着求生存、求发展、求进步、求提高的本能。推进和谐民族关系,最好的选择是,从该民族的经济政治环境实际出发,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因势利导,科学扶持,以促进其发展。

2、人文社会环境。文化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这是客观存在的。独特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互制约系统,即独特的环境,构成了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同时,人不可能脱离他人单独存在,因而民族是社会的民族,脱离社会的民族是不能生存和发展的。因此,民族关系运行是在特定的文化社会环境之中进行的。由于历史、自然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与民族的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即是说,文化与社会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文化、社会环境称之为人文社会环境。民族关系要实现良性运行,需要一个良性的人文社会环境。在文化社会领域里,影响民族关系良性运行的问题很突出,吃饭难、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困扰着民族地区的发展。人口素质不很高,人才缺乏,科技水平较低;治贫先治愚,大力发展教育,迫在眉睫;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和抢救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医疗发展滞后,缺医少药的情况严重;社会保险体系没有建立健全;一些地方存在不同民族由于信仰不一致而引起的冲突;一些民族文化中不健康或落后的成分难以加以辨别、扬弃;个别民族地区群众在与外部交往之中产生了不适应、不和谐的情感,有抵触、排斥和对抗情绪;等等。不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和谐民族关系的良性运行就不可能实现。

3、自然生态环境。维持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历史进程,推进民族关系和谐运行,需要保护自然,爱护自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人类依赖自然以生存的道理认识得很深刻。一些民族的宗教信仰或崇拜认为,人不是世界的主宰,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只能与它们和谐相处,因而需要敬畏尊重自然。这说明这些民族早就有珍爱自然的意识和观念。我国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多样,民族地区的历史发展有着很大的不平衡性,但几乎每个民族都有关于尊重自然的宗教信仰、习俗、禁忌、民间口传文学,有的还有习惯法。为保持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资源,一些民族和民族地区有休渔、封山育林的习惯,划定了很多圣山、禁山等,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促进了民族与民族的和谐。要实现和谐民族关系的协调运作,就必须重视和促进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为此,民族地区要尊重自然、尊重自然规律,认识自然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确立保护环境的思想观念、行为规范;树立生态观念和科技意识,合理利用自然,适度开发资源,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路;尊重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保护和利用好各民族地区独有的自然景观和特有的人文景观资源,规范开发生态旅游业;按照统筹考虑、积极稳妥的原则,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生态经济,搞好综合治理和生态建设,构建生态经济圈,维护好生态平衡;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治理风沙源、石漠化和荒漠化,妥善解决群众的生存环境问题。

三、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保障措施

解决问题需要手段。处理和解决民族关系的矛盾或问题,和谐就是手段。和谐民族关系的运行也需要运用诸多手段。构和谐民族关系涉及民族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手段的运用,是一个系统。具体来看,可分为观念引导、制度规范、适时调控等方面。

1、观念引导。观念,是一个哲学范畴,是一个包括思想、道德、信念、价值观、思维方式、惯例、规则等在内的概念。恩格斯说:“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因袭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去。”②观念的东西在民族范畴内是有较持久生命力的。观念越先进,作用就越大。在民族关系领域里,观念的引导意义是很明显的。观念上的统一,才能推动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对民族关系观念领域里所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应通过灌输、渗透、启发等途径,加以调控。一是灌输式调控。恩格斯说:“一个新的纲领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③列宁也说:“革命每向前发展一步都能够唤醒群众,并且以不可抑制的力量把群众吸引到革命的纲领方面来,因为这是彻底而完全地代表群众真正的切身利益的唯一纲领。”④一个伟大理论、一种科学观念,必定会鼓励群众前进,必定会推动社会发展。观念是需要灌输的。在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过程中,要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灌输正确的民族观,增强民族平等意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增进文化的认同感和生活的归属感,倡导不同成员相互帮助、真诚相待、和睦相处的社会风尚;要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基本常识、法律法规等的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引导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传统在和谐状态里相互交融。二是渗透式调控。和谐民族关系是民族间的求同存异、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和谐共存,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反映在民族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谐观念需要一点一滴地渗透于民族关系的全过程中。具体来看,要在各民族语言、心理适应、生产方式、生活习俗及其社交、就业、创业、恋爱婚姻等社会生活诸多方面逐渐将和谐观念植入;要在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贯穿各民族之间亲如兄弟、互相帮助、世代友好、永不翻脸的好传统;要把和谐观念,以文学艺术如电影、戏曲、文学作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递出来,使之持久地深入到各民族群众心中;在和谐民族关系的宣传教育中,要积极营造丰富、轻松、活泼、愉快、融洽的氛围,使群众在不知不觉之中接受和谐的观念,并持久地融合于民族文化的血液里。三是启发式调控。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广泛联系,使民族间相互理解、宽容和认同,逐步形成了团结和睦、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要从现实存在的不同民族的人们和谐相处及多元文化共存共荣的事例之中,挖掘和谐民族关系的价值和意义,引导各民族群众热爱和谐、珍惜和谐;要积极展示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民族的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差异之美,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认同;要选择和培育和谐民族关系的先进人物和事例,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和谐民族关系的样板,发挥其窗口、桥梁和示范作用;要细化、强化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及时纠正民族关系发展过程中的偏误,逐步使和谐民族关系的观念深入各民族人民的心里,内化为行动,自觉地维护民族团结,珍惜和谐民族关系。

2、制度规范。调控民族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制度规范有基础性意义。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调控是通过制定、执行、遵守以及宣传教育相关制度来规范民族关系的。一是法律规范。和谐民族关系的良性运行,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范是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和谐的重要保障。除宪法及各类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文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清真食堂管理条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办法》、《散居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是调控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是制度规范的首选手段。也即是说,我国的和谐民族关系运行已有着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及法治机制作保障,目前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落到实处。二是政策规定。政策规定是由党政部门的行政措施所组成。政策管规定,规定是政策的延伸。法律是政策的法制化和稳定化。党和国家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调节民族关系的过程中,从实际出发,颁布了若干的政策规定,涉及民族关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自然的诸多领域。可以说,所有的政策规定,都是上述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而这些政策规定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它奠定了和谐民族关系良性运行的政策基础。三是工作制度。工作制度把法律、政策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便于在实践中具体运用。工作制度覆盖了和谐民族关系的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基本途径、基本法律等五个基本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和政策及规定,促进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一些具体工作部门建立和完善了众多的工作制度。如民委委员制度、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表彰制度、少数民族经济扶持制度、少数民族联系制度、对口支援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这些工作制度将和谐民族关系的理论体系、法规体系、政策体系、管理体系纳入之中,并构建了反映不同民族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社会整合机制、法律监督机制、文化调节机制、社会预警机制,有力地促进了不同民族的交流、借鉴和融合,在具体工作中规范了和谐民族关系的运行。

3、适时调控。和谐民族关系的运行是一个变动性的过程,是一个和谐与不和谐的斗争过程,消除不和谐因素才能促进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这就需要随时运用调控手段,引导民族关系在和谐轨道上运行。对和谐民族关系运行过程的调控,只能是适时调控。一是宏观调控,包括法律调控、政策调控、制度调控等诸种方式。宏观调控是较高层次的调控,是党和国家站在战略的高度,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工具,为防范和消除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和睦相处、团结合作关系的调控方式。宏观调控是一个综合运用相关制度、体制、政策、法律的调控机制。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宏观调控的根本立足点和目标。二是微观调控,是以民族关系的具体领域为对象,围绕具体目标或具体事件,以政策、法律为依据的调控手段。法律调控为主,行政、社会调控为辅,是民族关系微观调控的基本结构和方式。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坚持疏导教育、平等团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相信、依靠各民族人民群众和干部;不得伤害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等是微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只要我们科学、适时地运用好这些调控原则和方式,就能不断地消除民族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促进和保障和谐民族关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页。

④《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8页。

责任编辑:许如江

D633.1

A

1671-2994(2010)03-0161-04

2010-04-28

张立辉(1964- ),男,云南宾川人,西南民族大学宣传部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学。

赵野春(1964- ),男,广西灌阳人,武警成都指挥学院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学。

*本文系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与运行路径研究》(项目编号:08XN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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