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长永 闫召华
无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比较研究
——一种历时分析
文◎孙长永 闫召华
虽然各国在无罪推定的内涵上己基本达成共识,但不同的法制传统和诉讼模式、不同的文化土壤培植出的无罪推定在法律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别。无罪推定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功能定位和法律效果上的差别在于:前者将其作为审判阶段的证明规则,后者则以无罪推定的证据法内涵为基础,充分挖掘其程序法意义,将其塑造为具有多重法律效果的人权原则。二战后,无罪推定的国际化虽然推动了无罪推定法律效果限制和生效范围的一些共同基准的形成,但对各法系无罪推定法律效果的影响并不均衡。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各人权公约中的规定为立法模式或司法依据。科威特、南斯拉夫、埃及、菲律宾、阿尔及利亚、法国、俄罗斯等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都将无罪推定规定为一项综合性的人权原则,而德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吸收了作为多面原则的无罪推定的精神。另一方面,在美国,随着犯罪数量的增长,日益注重审前的程序分流,尤其是加强了对辩诉交易的运用,从而缩小了作为审判时证明规则的无罪推定的适用范围。同时,为了应对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泛滥,开始扩大不利被告推定的使用,降低证明的标准,进一步限定了无罪推定的适用。
(摘自《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