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宏伟* 李 鹏**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文◎张宏伟* 李 鹏**
刑事污点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前科”,在我国,前科的定义比较通行的提法是指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的事实的记载。
(一)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构成的要件
1.主体要件。未成年人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年龄限制,根据我国的国情,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均为未成年人,但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仅指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这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主要是指这类犯罪人员,而绝对不能扩大其适用范围。
2.罪行要件。罪行要件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一般要件,也是必要要件,因为不存在罪行,就不存在刑事污点消灭的问题。但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则也不存在刑事污点消灭的问题。参照我国的相关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禁止适用消灭制度:(1)累犯;(2)多次违反法律,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处罚;(3)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放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4)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刑法》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的犯罪。这五种情况,主要体现了犯罪人的罪行比较严重,主观恶性较深、难以改造,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并不能对其起到教育改造的目的,所以不宜使用。
3.时间要件。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最终导致了刑事污点被完全抹去的结果,并不能随意适用,应当参照我国的缓刑考验期制度,对其采取相应的时间考验期,同样是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制度。若设定一个期限,未成年人在此期限内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故意犯罪,就可以消灭其污点记载。这个期限的确定有两方面要注意:首先是确定这个期限的机关,笔者认为可以由判决未成年人刑罚的人民法院的少年庭来确定,在宣判时一同宣告,明确告知其污点消灭制度的考验期限,使未成年人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这个期限不宜过长但也不宜过短,期限过长,对未成年人来说心理压力过大,不利改造,且背离当初制定未成年人污点消灭制度的初衷,成为其升学就业的障碍;时间过短则不利于教育未成年人,也容易抹杀刑罚的严肃性和惩罚性。从各方面来看,这个期限应为在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免于刑事处罚后的三至五年左右,宣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此期限;最后,这个期限内的监管机关应当为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且此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宣告后通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若此未成年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或重新触犯刑法,则公安机关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处理时应当通告此信息,以便通知人民法院不再适用污点消灭制度。
4.实质要件。未成年人污点消灭制度的实质要件即为犯罪人的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了其犯罪的危害性,是否能够彻底悔改。因而当事人是否彻底悔改,继而不再危害社会,遵纪守法,是判定是否消灭刑事污点的重要标准。当然,遵纪守法是指没有犯新罪以及没有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则可以比照立功表现进行处理,如阻止他人重大的犯罪活动、见义勇为的、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的是1974年联邦德国的《少年法院法》,该法第97条规定“如果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少年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协助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因此,我国应当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的实质要件规定为:被判处未成年人刑罚的少年犯罪人,应当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已经是一个正直的、不再危害社会的人。
(一)程序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污点消灭制度的管辖应为原判人民法院,因为原判人民法院了解案情较为清楚,对案件比较熟悉。此项程序的开始应为申请,能够申请的主体前面已经提到,分别为未成年犯罪人本身、近亲属、对原案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以及少年刑事诉讼协助机构。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未成年人污点消灭条件的,裁定消灭该刑事污点;如果认为条件不具备,则可以决定暂缓裁决;若出现重新犯罪不可消灭的,应当裁定不消灭刑事污点。此裁定应为一审终审的裁定,不可上诉。
(二)效力
刑事污点消灭的效力是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实质所在,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的效力应当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记录的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只能存在于司法机关的刑事档案中,其他例如人事、学校、社会档案或者记录中均不应存在犯罪记录,而且本人有权拒绝除了司法机关外的任何机关和团体、个人关于要求叙述是否有犯罪前科的陈述。二是法律评价的恢复。刑事污点被消除后,行为人应当从法律上被认为从来未犯罪,不得与累犯或者再犯相联系,或者作为在此犯罪后量刑的情节,所有因前科被限制、被剥夺的权利全部恢复,任何人不得给予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应当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犯罪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回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虽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险阻,但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使那些失足的孩子能从阴影里走出来,回归社会,是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5001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副科长[45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