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鲁静
新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现状分析与路径选择
李鲁静
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其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
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分析;路径选择
农村法治是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农村法治系统正常运转首先依赖于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健全、完善。目前,在农村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这些要素自身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立法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的贯彻、执行、遵守、适用,关系到法的实现和实效,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由于立法观念陈旧,程序、体制不科学,技术落后,以及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农村立法是不健全、不完善的。
1.一些农村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造成法律盲区的出现。如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其发展缓慢。
2.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农村的客观实际情况,造成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农村索要彩礼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样一来,一旦发生这方面的纠纷,如按法律规定办事,就可能造成农民对法律的不满,甚至对抗法律的执行。如按村规民俗办事,则又会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这就造成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3.一些调整农村事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实际上,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负担的制造者和实施者,减少农民负担就是要减少他们的财政收入,除非良心发现,否则很难想象这些机关及其领导能真正依法办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利益。
4.农村仍然存在大量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村规民俗。一些村规民俗规定:女子出嫁后,土地承包权将被没收;同村同姓不得结婚;赌博者将被罚款100至200元等。这些村规民俗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导致广大村民厌法、避法,阻碍了农村法治建设进程。
司法、执法是法治的关键,没有严格的司法、执法,法律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法治就不能实现。在农村,司法、执法也存在种种问题。
1.地方党委和政府干预司法、执法现象突出。地方司法机关对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客观依附性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行政化趋势严重,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往往因此挺不起腰杆,造成地方党委政府经常干预司法。在行政执法上,由于过分强调党委绝对领导和行政上的绝对服从,也导致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经常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党代法,干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是对法治的践踏。
2.司法执法问题严重。由于司法执法体制不科学、不合理,司法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等致使司法执法问题严重。司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突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现象层出不穷,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屡见不鲜,地方保护主义也比较严重且时有发生。
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农村法律资源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条件之一,农村法律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村法治建设的成败和农村的发展与稳定。从目前来看,农村法律监督机构不健全、不完善,监督人员比较匮乏,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手段偏软,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农村法律资源也极其匮乏,许多乡镇至今没有基层法庭,没有派出所,没有检察室,没有司法所,即使有也存在人员严重缺乏,素质偏低,基础设施简陋,办案条件差、经费短缺等问题。同时,专门为农村、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组织和人员更是严重不足,除了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少有法律咨询机关、公证机关、农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以及服务人员。
从根本上来说,中国农村法治中存在的问题都根源于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发达,推进农村法治必须要首先加快农村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文化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使人们产生法治观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所需要的主体法律意识和文化观念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树立民主法制意识和法律至上观念,积极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加强对国家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失控甚至异化和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利及其行使,从而推进现代法治形成。法治需要以特定类型的文化为其文化基础,这种特定的文化就是理性文化。就实行法治的需要来说,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科学精神、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场观念、思想市场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只有当这些文化要求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法治才能变为现实。加快发展农村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现代文化就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体制改革,为农村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改进决策机制,加强村委会的自治性,实行村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村。加大农村教育投资力度,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解放农民思想,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民主法治意识等。
农村法律制度是农村法治系统中的关键和核心,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农村法治系统正常运转的前提,推进农村法治就必须健全、完善农村法律制度。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必须革新立法观念,改进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确保立法的科学性;要及时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推进法律和法规的立、改、废,保持法律的连续性、适应性;明确立法权限,加强立法监督,废除一切同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土法规、土政策和村规民俗。推进司法、执法改革,确保司法、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能依法办案,依法办事,做到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司法、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做到奖惩分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制约,避免干预司法、执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教育,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素质,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抵制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定,为农村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构,增强监督人员素质,规范监督行为,使监督法律化、制度化,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对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批评,进行曝光。建立、健全农村司法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关,大力培养法律人才,改善司法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设备,增加办公经费等。
群众法律意识的高低不仅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进行。从根本意义上而论,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乃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和核心,要实现社会法治,必然要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作为现代法制的起点、依据、核心和实质的现代法律精神,形成社会主体普遍的现代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农民与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需要做到:推进执政党率先垂范,党不仅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更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更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党法关系,严格实行党政分开和司法独立制度,克服党政不分,党法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他们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明执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之重、法律之威,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依赖感、亲近感、正义感和神圣感。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人们法治观念,使人们知法、守法和用法等。
(责任编辑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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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鲁静,中共文登市委党校(邮政编码2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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