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树森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4)
税法是征纳双方税务行为的规范,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税法为规范,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税法,即政府依法征税、企业依法纳税。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又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国家允许甚至鼓励的行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的独立化和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前者是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动力机制,后者是企业税收筹划行为方式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条件、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企业财务筹划是指企业对资金的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安排,这一系列筹划无一不受到税收的影响,税收是各项决策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愈趋规范,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决策与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支出,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减少资金占用并有效运用有限资金,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企业税前利润额一定的前提下,企业节税越多,企业的所得和税后利润越大,可供企业分配的留存收益也就越多;反之,企业节税越少,企业所得的税后利润就越少,可供企业分配的留存收益就越少。而企业留存收益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是否具有后劲和活力,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可持续发展。
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盈利水平一定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尽可能地节税,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税收筹划以明确的税收法律条文为依据,具有合法性,在实施中,它符合国家立法意图,是一种合法又合理的行为。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减少税负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但采取偷逃税的手段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则是违法的,因而是我们竭力反对的。税收筹划有别于偷逃税,它促使企业通过利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也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企业遵守税收法规,增强纳税意识,有利于提升企业作为经济行为人的诚实、守信的形象。
为适应企业制度创新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全面进行了税制改革,严格控制了减免税的管理权限,使纳税人期望通过争取获得减免税来减少纳税的可能性下降,致使国有企业原来依赖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多种减免税款的特权完全丧失;同时完善了税收征管制度,严格税收处罚,使得纳税人通过逃税来减少税负的代价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这必然促使企业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对自身纳税情况进行重新构筑和定位,由依赖减免和偷逃税款转向合法节税,并通过税收筹划来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以达到纳税最优化的目的。
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三大要素,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税收筹划依靠企业财会人员来具体操作,企业财会人员必然要加强对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的学习钻研,这有利于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素质。国外一些企业招聘财会人员时,就将应聘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作为录取的一项标准。
企业融资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一定的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佳获利水平和最轻税负的一种决策活动。企业融资的渠道很多,除所有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还有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向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拆借、社会集资、内部集资、融资租赁等。
但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应首先比较其资金使用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和资金筹集费(股票发行费和上市费、债券注册费等)。不同的融资渠道获取成本各不相同,取得的难易程度也不同,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筹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税后利润,且资金投入以后,其占有者和使用者合二为一,其所得税税基难以分摊或缩小。
企业负债经营,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债务利息支出可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从而使所得税税基缩小,税负减轻。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负债经营支付的利息,不仅降低了所得税税基,甚至税法允许企业在税前归还一部分贷款或以税还贷。一般来说,企业在负债经营中,通过发行债券、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其承受的所得税税负是依次递减的。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其利率一般比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都要高一些。一旦国家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其利息可以全部纳入财务费用,以抵减利润,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发行企业债券目前在我国控制比较严格,其发行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节税”效果最好,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比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等其他借款方式更重一些,但企业仍可通过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关系实现一定程度的减轻纳税的目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不得从税收总额中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会计利润的加项计入应税所得。内部集资、企业间相互拆借、金融机构贷款三种筹资方式在降低税负上差别不大。在选择时哪种筹资方式容易取得、筹资费用较少,就应采用哪种方式。
必须指出的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资虽然也要向股东支付股息,但股息的支付处于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并不影响所得税税基。
此外,从税收筹划角度讲,融资租赁也是一种较好的筹资方式。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因此,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如果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同样可以在税前列支。可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缩小所得税的税基可以很明显地、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所以,目前发达国家约有80%以上的企业有融资租赁行为。
不同机构组织方式对纳税产生的影响不同,可选择出一种形式使企业集团税后利益最大化。当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时,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子公司与分公司(分支机构)两种形式。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建立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而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的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子公司与分公司(分支机构)在纳税方面有许多差别。当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时有以下优势:一是设立分公司的法律手续简单,可以免缴印花税;二是总机构直接控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便于管理;三是分公司在初期发生营业亏损时,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四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较简单、方便,如将总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给分公司,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企业对外投资采用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也会对总公司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一是分公司不能享受政府为子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及其他投资鼓励;二是分公司取得利润后,总公司需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如果分公司位于低税区,而总公司位于高税区,分公司一般无法获得低税区给予的减免税优惠;三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支付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从利润中扣除,缺乏灵活性。
当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时,所产生的利弊与分公司相反。
针对上述税法规定的差异,企业在营业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转变为子公司较好。但这种转变往往要征得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同意,还要对由此可能产生的资本利得承担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组织形式时,要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对其纳税方面的影响,以选择出一种使企业整体税后利润最大的组织形式。
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款是较多的,尤其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比内资企业所得税有着更多的税收优惠。利用好这些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企业税收筹划的一条重要途径。企业根据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可以从设置地点、投资方向选择、利润取得的控制等方面考虑,以此决定企业行为。
(1)设置地点的确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港口城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都有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国家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想享受税收优惠,可在这些地区开办企业。但投资者还应具体考察当地的投资环境是否优越,进行综合比较后再做决定。
(2)投资方向的确定。我国现在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目标之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集中于生产性企业上,尤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举办技术或知识密集型项目及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所以,对于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投资企业,若投资于上述企业,便可享受优厚的税收优惠。
(3)利润取得的控制。考虑到税收起征点和税收假期的存在,企业有必要对处于优惠临界点处的利润略作控制。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为减轻小企业的负担,对于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因此,当企业预计本年应税额在9.5万元至10.5万元之间时,要对利润额进行适量的控制,控制在10万元以内,从而减轻税负。
有时,还要对利润取得的时间进行控制。对于按企业获得年度起开始计算其减免税期的情况,当企业处于盈亏临界点时,要进行适当的时间控制,即如果只有微利时,倒不如让它微亏。这样可为企业赢得一年的税收假期。
企业经营管理中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会计核算法、利润分配法、转让定价法、信托法等。
税收筹划需要在企业经济行为发生前作出安排。由于环境及其他变量有时错综复杂,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并不是每次税收筹划都能成功。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再做出决策。
在理论上,税收筹划、避税及偷税虽然有不同的含义,但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属于税收筹划还是避税或偷逃税,则需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判断。而认定和判断的结果又随主观与客观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任何应纳税义务人在运用税收筹划时,必须精研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做出筹划。
法律是决定企业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也是企业安全的保障。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动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修正,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要频繁得多。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趋势或内容,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策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税收负担的减轻是在企业整体收益增长的基础上提出的,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减轻税收负担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必须以积极态度进行税收筹划,即应树立这样的观念:税收负担的减轻并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长,最理想的行为当然是增收节税。如果有多种选择,企业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方案才是可选的理想方案。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应该配合自身业务的发展,以不断壮大企业的实力为前提。若为了减轻税负而缩减生产显然是不足取的。
一般来说,税务代理人员有着较高的税收专业素质,但缺乏对企业具体情况的了解。企业财会人员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了如指掌,却缺乏税收筹划的能力。企业领导具有税收筹划的需求,积极性较高,但受知识、精力的限制,缺乏实际操作的能力。税收筹划需要企业领导的大力支持、企业财会人员的积极配合、税务代理的精心服务才能成功。
[1] 倪成佛,张秀君.所得税会计[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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