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智韬
(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32011)
长期以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反应个体诊所用药的问题较多。为深入了解个体诊所用药的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整治措施,笔者2008年对全市部分诊所用药进行了调查。
1.购药渠道混乱:个体诊所是最基层的医疗机构,严格购药渠道的管理是保证药品质量极为重要的措施。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个体诊所不选择正规渠道进药,而以廉价为标准。进货渠道混乱,导致药品价格的混乱。低价采购,使个体诊所成为不法分子倾销假劣药品的主要目标。
2.药品管理较差:缺乏药品管理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不能满足药品的储存和中药材加工的需要;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虫蛀严重;中西药品不能按品种分类存放;没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要求管理药品,不同品种和批号的药品混乱摆放;法制观念淡漠,少数诊所未取得《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制剂;超量发售安定片等二类精神药品。
3.以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有些个体诊所在申请执行登记时虽然都有相当职称的医务人员,但实际招聘人员,主要任务是发售药品。药品品种繁多,超过了执业范围的用药需要。药品获利占业务收入90%以上。以行医为名行药品经营之实,逃避了国家对其经营药品条件的审查,逃脱了税收,破坏了药品经营的布局规划,是药品经营秩序不规范的一种表现。
4.药品质量低劣:2008年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全市37家个体诊所进行了抽验,结果抽验的101个品种中31批不符合规定,不合格率达30.7%。反映了个体诊所药品质量的低劣。
1.制定个体诊所用药品种目录:用药品种目录应按个体诊所职业范围确定必备品种,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个体诊所时,按职业范围具体核定。鉴于个体诊所不承担社会医疗任务,如有需要应只附设药品柜,不设药房。所设药品柜一律不得对外,所备药品不得对外销售。
2.个体诊所的用药实施医药分业:根据个体诊所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其执业审批登记条件中并无配备药学人员的要求。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管理均由执业人员负责,没有药学人员参与管理和监督。为确定个体诊所医疗业务工作方向,纠正其药品经营的倾向,保证个体诊所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应当对个体诊所实施医药分业。个体诊所按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以核定配备的药品提供开展医疗工作使用,患者所需的治疗药品凭医生处方由患者到社会药房配方购药。
3.依法取缔擅自配制制剂的违法活动:个体诊所不具备配制制剂必须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环境、管理和检测条件,其诊疗工作不需自配制剂。凡未取得《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必须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