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听良知 对话智者

2010-08-15 00:42张骐
中外法学 2010年3期
关键词:国际法人权理由

倾听良知 对话智者

编者按:

2009年 9月 15日至 19日,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第 24届年会在北京成功召开。两年一度的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年会被称为法哲学和法理学界的奥林匹克大会,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大洲的法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等学科的优秀学者,大家以文会友、一起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律、社会与政治问题。年会每次都邀请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知名学者在全席大会(Plenary Session)上发言。这些发言指示了当前法哲学研究的重点,对人们深入思考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中外法学》编辑部特别选择了本届年会上一些有代表性的大会发言,作为专题,刊登于本期,以便于更多的国内学者了解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的发展状况。

美国哈佛大学中国北京大学教授杜维明先生的“文化多元、文化间对话与和谐:一种儒家视角”一文,认真分析了启蒙价值的局限性,提出了奠基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超越世俗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综合人文主义。文章提出,这种综合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原初纽带,既本于自然、又有灵性灌注于其中,提倡作为日常实践的个人之间、社区之间和不同文化之间的多层次对话;它有助于我们思考什么样的行为是必要的和可取的,它是人类生生不绝、繁荣昌盛的第一步。

德国基尔大学罗伯特·阿列克西教授的“法律的双重性质”一文,旨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包含了现实和理想两个维度。所谓理想维度是指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都内含了道德正确性的诉求。而理想维度作为决定程序是不足的,需要法律的现实维度作为补充。法律的这两个维度或双重性质是互相调和的,它们将正义、确定性与法律联结在一起。民主宪政是实现法律正确性的制度框架,而法律论证或法律对话是填充这个框架、使框架得以运作的方法。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师玛蒂尔德·柯恩博士的“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一文指出,在当今的法律思考中,法治与法律决定的做出者应当提供理由以证成其决定,如果一个法律体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开、清楚有力的理由支持的话,将违背法治。因为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持续一致的方式做出并由理由加以证成,所以要求提供理由是程序性法治观的主要成分;同时,要求法律决定者给出理由比其他决定形式更容易保护我们免于权力的滥用,所以给出理由也是实质法治观的必要成分。

英国牛津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拉兹向我们提供了他新近完成的一篇比其大会发言更具理论性的阐述人权理论基础的论文。文章旨在探讨人权的本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他从批驳、辨析其他学者的有关论点进入,以层层递进的方式分析了人权与价值、与权利、与人权实践的关系,他认为,“人权的政治概念能够也应当接受道德的普世性。人权的道德概念本质就在于把人权看作是应当获得制度性承认的权利,是超越了私人道德的权利”。

我们将上述文章翻译、审校后,集成专题,以飨读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骐

猜你喜欢
国际法人权理由
人权不应成为西方话语霸权工具
数字时代的人权何以重要:论作为价值系统的数字人权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残疾人体育权——一项国际人权
绝对理由
我们有理由不爱她吗?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迟到的理由
迟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