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近日,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就国防动员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国防动员是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举措。国防动员建设是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对于积蓄国防潜力、增强国防实力、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填补国防立法空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加速发展,党的十六、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防动员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尚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国防动员的基本法律。制定国防动员法,健全我国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步骤。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也应当有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
第二,制定国防动员法是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安宁,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国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制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做出明确规范,可为国防动员的准备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切实提高国家平战转换的能力,确保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够依法实施快速动员,为应对危机、遏制战争、打赢战争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制定国防动员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新形势下国防动员建设科学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国防动员建设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工作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国防动员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答:1998年12月,国防动员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之后又列入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0年8月,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启动。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广泛搜集有关资料,认真研究国外国防动员的立法情况,多次深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调研,召开几十次各种类型座谈会,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学者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了军地有关部门的意见,数十次易稿,形成了《国防动员法(草案)》。2005年11月,草案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审议后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征求了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2008年7月,中央军委审议通过了草案;200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将《国防动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一审;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到各军区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2月24日至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顺利通过。以上情况说明,国防动员法的制定和出台,是军地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国防动员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体现。
答:本法共14章、72条,内容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
总体上看,本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制度。本法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体各章规范了国防动员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动员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国防动员各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
二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适合国情军情的方针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坚持国防动员体系与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等等。本法把这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梳理,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体现了本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是注重突出重点内容。国防动员涵盖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诸多领域,涉及军队和地方诸多部门,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本法把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作为重点,具体体现到各章之中,特别是对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重要方面、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的要求。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本法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如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既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民用资源征用的义务,又规定免于征用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答: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本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作了规定。
一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的相应职权。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二是规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职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同时还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是规定了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职权。(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2)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四是规定了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答: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和战时实施快速有效动员的基础,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这项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平战转换、提高动员能力。为此,本法将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防动员基本制度予以确立。
一是规定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三是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是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
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为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答: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本法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一是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是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寓国防动员潜力于国家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答: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本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二是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这些规定为加强预备役人员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答: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二是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
四是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
五是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和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了以人为本要求,有利于激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
答:国家在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有利于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实行特别措施是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特别措施是作为国防动员的一种辅助性手段来使用的,目的是在维持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满足国防动员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国防动员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增强国家持续动员的能力。但采取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必须慎重,一是应当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采取,并非必然采取;二是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本法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本法同时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等。这些规定,完善了国防动员的措施和手段,对保障战时动员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答:本法在总则中规定,国防动员体系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相衔接;在第三章又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战时应战是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是国防动员功能的拓展。提高应对各种危机和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防动员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国防动员系统有一支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各种专业保障力量为骨干的队伍,有一定规模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可以在平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的应急作用,在用兵中练兵、强兵,实现“应急使用”与“应战准备”相互促进。
答:国防动员法是我们期盼多年的一部法律。国家国动委对做好法律出台后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十分重视,预先进行了筹划和安排。近期主要是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宣传。通过新闻宣传和出版发行国防动员法释义及其他有关学习辅导材料,制作发行国防动员法电视宣传片、广告宣传画,组织国防教育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搞好普及国防动员法知识的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国防动员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二是抓好教育培训。有计划、分步骤、有组织地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充分利用国防动员工作机制,协调组织各级政府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学习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系统工作人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专题学习教育,为深入做好国防动员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总之,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尽快使国防动员法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动员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