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 斌
(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广东 博罗 516100)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质检事业的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产品质量检验已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质检技术机构实验室必须提高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质量,排除外界干扰,维护质量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产品质量的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对国家人民负责,也要对生产企业负责,因而要求检测结果必须准确,否则影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企业的声誉。
抽样是质检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关键工序,如果抽取的样品不能代表全部物料成分,没有代表性,那么检验数据再准确也是徒劳无益的,甚至还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抽样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质检产品的质量好坏,同时也反映了我们质检部门工作水平的高低。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抽样方法,因此,在产品抽样中,应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产品性能正确抽取样品,抽样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抽样人员必须熟悉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能熟练使用抽样工具;其次,抽样人员要有责任心,有条件的质检机构可将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开;第三,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但在对质检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单人抽样,非本质检机构的不相干人员抽样,不熟悉抽样要求的人员抽样等情况都曾发生。
抽样单是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前提,也是监督检验后处理的重要原始材料。其内容要力求完整,即有足够的信息量,而且至少做到同一类产品格式统一。因此每个质检机构要十分重视抽样单的设计,其基本信息应包括:①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等级、执行标准号;②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③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④抽样人员名称、抽样单号、被抽样企业质量负责人职务、名称(签字盖章)。
除产品标准对抽样有严格要求外,需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如按GB/T 10111-2008,利用随机数骨子进行抽样。不应人为的有意选择那个或那部分产品。如选择展品室的样品、专门小样品库的样品以及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等。
需按抽样依据规定抽取,既不能少,也不能多。需加倍抽样的,要一次抽取,以免检验出现不合格样品需做加倍检验时,没有样品可检。加倍检验样品可封存在被检企业,需作加倍检验时再行调取,不需做加倍检验时,可减少样品运输及处理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抽样数量不能随意增加,特别是日用生活用品、消费品等。抽样数量更不能少于规定要求,否则造成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或检验结果不能代表检验批质量水平,使整个检验活动成为无效劳动。过去在监督检验甚至国家监督抽查中都曾发现抽样人员为达到抽检企业数,企业没有产品,在展品室抽样,产品不够减少抽样,甚至没有产品留下封条让企业生产后送样的情况,完全失去随机抽样的意义。
检验依据标准进行,似乎没有什么可讨论可研究的。事实上仅国家质检总局处理质量投诉和对质检机构的投诉就多次涉及到检验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而且这方面问题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后,绝大多数标准已转化为推荐性标准,除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外,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否执行,允许企业有所选择。一些质检机构检测时往往不掌握企业到底执行什么产品标准,就习惯性选用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产品标准,就会造成选用的检验依据和企业执行的不符,检测结果就会引起争议。对于这类问题,由于许多人不熟悉相应法律法规,亦认为检验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天经地义的,不会出问题。所以未引起足够重视或提出异议的不多。但涉及到相关方的经济利益或因产品有质量问题,对企业进行处理时,由于企业利益所在,认真起来,质检机构没有选用正确的检验依据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经济利益方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消费者、用户、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使质检机构除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外,其他委托检验任务逐渐增多,加之在一些经济活动中,出现争议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诉诸法院裁决,以求自身利益得以保护的逐渐增多。在这些纠纷的调解、裁决中,很多与相应产品的质量连在一起,于是质检机构的仲裁性检验亦逐渐增多。由于有些产品中的检验项目常有几种检测方法,而这些检测方法对同一项目的检测常有偏差,所以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是十分必要的。不同的检测方法准确度和灵敏度是不同的,例如,白酒酒精度的检测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比重瓶法,此法较准确,但比较麻烦,费时,适用于白酒的仲裁检验,另一种方法是酒精计法,此法简单快捷,但准确度不如比重瓶法,只能作为一般的分析检测,所以这就要求检验员应充分理解标准,吃透标准,根据检测项目的性质含量及对检测结果准确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以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度。
在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由于受检验方法、仪器设备、人员素质及环境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即使技术很熟练的人,用同一方法对用一试样认真地进行多次检测,也得不到完全一致的检测结果,这说明检测过程中的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从误差产生的原因分析看,分为系统误差、偶然误差和过失误差。
(1)系统误差是由某种固定的因素造成的,使测定结果系统偏高或偏低。系统误差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检验和校正:①对照实验是检验系统误差的有效方法;②空白实验,有试剂和器皿带进杂质所造成的系统误差,一般可作空白实验来扣除,从试样分析结果中扣除空白值后,就能得到可靠的分析结果;③校验仪器:仪器不准确引起的系统误差,可以通过校准仪来减小其影响,如砝码、移液管和滴定管等,在精确的分析实验中,必须进行校准,并在计算结果时采用校正值。
(2)偶然误差是由一些随机的偶然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检测时环境温度,湿度和气压的微小波动,仪器的微小变化,检验员对试样处理时的微小差别等,这些不可避免的偶然原因都将使检测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微动,引起偶然误差,偶然误差一般可通过增加测定次数来消除,在检测中,对于同一试样,通常要求平行测定2~4次,以获得准确的检测结果。
(3)在检测过程中,除系统误差和偶然误差外,还有一类“过失误差”。过失误差是指工作中的差错,是由于工作粗枝大叶,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检测等造成的,例如读错刻度、记录和计算失误等,也可能有的检验员干脆不加检验,填假数据应付所造成的。这些都是不应该有的过失,在检验中,只有我们对工作认真负责,尽可能减少实验误差,才有可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质量检验数据是企业最高管理者实施科学决策的基础,是企业制修订产品标准的依据,是质量把关和质量调控的有效手段,是质量奖惩的根据。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企业竞争能力,是实现企业现代化管理发展的主导方向,产品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检验人员不仅要认真操作还要正确记录和处理检验数据。一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设备,无论如何先进、精密,检测的重复性如何好,多么准确,如果不能溯源确认,就不能算准确,量值就无法统一,检测数据就缺乏可比性。因此,对设备必须通过校准或其他溯源方式,确定量值后,检验才有效。检验或计算所得的数据必须按规定处理正确,才能满足检验的要求。在检验数据确定以后,套用正确的计算公式,按照《数据修约》的规则,最终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使检测数据更为科学、合理和准确,进一步提高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质量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强,产品质量的高低是企业是否有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之一,要提高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必须做好以上几方面的工作,还应该加强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确保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