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表示,为落实新36条,将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在基础设施、石油化工、电力通讯、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准入政策。将进一步破除“玻璃门”现象,在部分行业有步骤地开放市场准入。针对融资难问题,将研究制定出台小企业信贷考核办法,建立小企业信贷增长的风险补偿机制。
评析:今年以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递加快,质量提升,但在效益回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细化准入市场政策的出台,将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其中要求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经营所得等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税征收管理。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
评析: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管理和监控,关键是掌握高收入者的大致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
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同时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原则及相应的清理核实意见。同时指出,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通知》还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评析:《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在前一段时间商业银行自查的基础上,对地方平台融资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要求。明确地方财政担保无效,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应对与处理,早做准备。
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评析: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为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财政部门既要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