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新论

2010-08-15 00:43
浙江人大 2010年9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乡镇

人大新论

为终止“缺会代表”资格叫好

日前,襄樊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传来消息,两名市人大代表因无故缺席代表大会,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时下有少数人大代表将代表职务视为身份的象征,甚至充当胡作非为的“保护伞”。他们不履行代表职责,连参加代表大会、代表活动这样最基本的要求都无法做到,成为名副其实的“挂名”代表。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依法对两名市人大代表终止代表资格,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敢于对“挂名”人大代表动真格的典范。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把建立代表自身监督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代表“进出”机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对代表的履职业绩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对那些“乱作为”的“挂名”代表要敢于动真,依法启动刚性程序。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应有的威力,才能确保人大代表队伍的纯洁性,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作者:郝光益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10%的时间用于人大工作让人心寒

据悉,湖南郴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对乡镇人大主席兼职情况调查,一名主席坦言,自己除本职工作外还分管党群和计划生育,从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工作任务来看,其投入计划生育、党群、人大工作的精力比例为7∶2∶1。至于乡镇人大工作,除了人大例会、代表视察等法定工作外,基本上没有太多的时间去组织和谋划。10%的时间用于人大工作反映了乡镇人大工作状态,10%的时间用于人大工作让人心寒。

乡镇人大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基;没有乡镇人大的有效作为,基层民主就很难真正落实;没有乡镇人大的成熟,整个人大的权威就无法确立。乡镇人大的作用能否到位,实质上关系到人大制度乃至民主政治制度能否健康运行。这种10%的时间用于人大工作的现象必须改变。

作者:卢鸿福 来源:人民代表网

开门立法就得“有来有往”

6月2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物业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采纳与处理情况,与十几位网民意见代表和业主意见代表进行了座谈反馈。

我们不否认以前立法部门对待每一件意见和建议的态度是认真负责的,但鲜见向意见代表或者建议人说明采纳情况。公众对自己所提的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被采纳,以及为什么没被采纳等,也都不得而知。

要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必须尊重每一个个体,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北京市行政部门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架起了立法部门与热心公民联系的桥梁,也是有效的引导措施,有利于提高政府立法部门的公信力,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因而具有示范价值。

作者:杨维立 来源:《检察日报》

建立适度『票决』的监督机制

建立适度“票决”的监督机制,通过投票来评价或决定监督中的一些事项,有利于提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效能。

一是可以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票决”,充分激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热情。主任会议可以按照监督法关于确定监督议题的六条途径,以及采取向人大代表、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分析、筛选监督议题,由人大常委会差额票决,把选择权交给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是可以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部分环节“票决”,促进“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意识的提高。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就“是否通过”或“是否必要重新报告、补充报告”作表决,过半数赞成则通过该专项工作报告,否则责令重新报告、补充报告。“是否通过”的表决是表决性质,不是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只是评价性质。

三是可以对跟踪监督事项进行“票决”,提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实效。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力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监督的力度和质量。“票决”跟踪监督,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作者:李文波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不能“沉睡”的权利

6月27日,深圳市一民间机构针对今年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发布报告,指出该市今年不到5%的人大代表提出了33%的建议,而17.94%的人大代表没有提出任何建议。同时,只有附议而没有主提的代表占30.71%。换而言之,有近半数代表没有撰写、提交议案和建议。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数字。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而近半数代表放弃这种职责,让监督权、建议权处于“沉睡”状态,而这样的人大代表在各级各地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的“沉睡”正缘于公民权利的“沉睡”,缘于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权力的“沉睡”。如果有更加完善的履职监督体系,让公开代表履职情况成为各级人大工作的常态,让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更有效地监督代表,让代表罢免案不再成为特例,那么,某些代表断不至于“沉睡”得如此心安理得。

在民主积淀日益深厚、公民意识逐渐成长、法制建设日趋健全的今天,我们更应从监督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可靠实现上入手,让人大代表不愿“沉睡”、不能“沉睡”,让公民权利不被“沉睡”!

作者:戴志华 来源:作者赐稿

人大询问可望强化行政的公共取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2009年中央决算,并进行了专题询问。从某种意义上说,专题询问或质询可以将宪法赋予的权力程序化、常态化,可以提供政府外的法定监督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题询问形式激活监督权,让权力从宪法条文步入现实,其运作的质量高低更具有示范作用。而从财政入手,进而促成政府的公共取向更值得尝试。

行使询问或质询权,在流程上对应于受询问部门的“必须答复”,但一问一答仅是形式,不应被当作此一程序的全部内容。人大启动询问程序,表面上似乎是人大动用了权力,可实际上更应该观察政府部门接受询问以后的表现。询问财政部,是否生效,得要看明年的审计结果是否有改观,民众想要的远比形式或程序多得多。

来源:《南方都市报》

首次专题询问给我们的“信号”

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委员们进行了专题询问。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的这一专题询问给了我们人大工作一些“信号”。

信号一:人大增强监督实效是有决心的。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今后要依法开展质询和询问活动。时隔数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题询问的方式,强化了对政府预算工作的监督,此举既体现了人大增强监督实效的决心,也是不负于人民期望的一种信心。

信号二:人大地位要在“有为”中实现。尽管监督法对人大依法行使质询等诸项刚性监督手段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却只是“雾里看花、刚性不刚”。人大要善于对“不满意”的代表建议办理说“不”,对“不透明”的预算报告说“不”,对整改不力的工作报告说“不”……百句口号不如一次行动,首次专题询问虽为“温和”柔性的监督方式,但却迈出了“有为”的一大步。

信号三:人大需要“复合型”和“精通型”的代表。无论是审议发言、询问或是质询等,都需要参与的人大代表必须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提出问题一针见血,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提出办法切实可行,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尴尬现象,才能真正解决一些事关大局的或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信号四:人大工作要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发展。在实践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大胆而为;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则允许尝试探索,人大工作才会向前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

作者:汪智影 来源:作者赐稿

人大当对『冲动决策』说『不』

近年来,在各地的城市建设中,当初计划投资几千万甚至几个亿盖起来的某些标志性建筑,往往没过几年,就被夷为平地。辨析这些现象,几乎都能看到“冲动决策”这个幽灵。而把“冲动决策”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往往是其“合法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避免为“冲动决策”背书,关键是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首先要做到脑中有法,严格防止滥用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侵犯;其次是胸中有民,对所提交决定事项不仅要看其可行性条件,更要从“不可行性”上追问;最后是肩上有责,始终牢记权由民授、为民尽责,真正担负起监督公共权力依法有序行使的职责。

作者:戴志华 来源:《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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