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庆贺的“成功”罢免

2010-08-15 00:43
浙江人大 2010年6期
关键词:溆浦成功选民

无须庆贺的“成功”罢免

近日,湖南省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成功”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半个月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终止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资格。

罢免议员,在发达的民主国家是常见的场景,在我们这里却极为鲜见。因此,有媒体欢呼雀跃,认为湖南溆浦的这个案例是一次“成功的民主演练”,是“民主进步的表现”。

然而,轰动与热闹表现背后,折射出的则是人大工作的无奈。米晓东的被罢免,缘于其已经触犯法律而获刑。当地县人大常委会是在劝辞之路走不通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才启动罢免程序的。可以说,米晓东的罢免程序,是“被启动”的,是源自于政治压力,而不是单单来自于选民的压力。

近年来,各地曝光过不少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比如2003年6月,深圳市南山区某社区33名选民以“漠不关心群众疾苦”为由,提议罢免人大代表陈慧斌;2007年2月,天津市河东区196名选民以“其企业违法开发”为由,联名要求罢免人大代表丁冰等等。而在这些事件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选民的罢免要求态度消极而冷淡。要么是刻意回避,要么称于法无据,要么以不合罢免要求拒绝受理,可见,溆浦的罢免案,只是个案中的个案,不值得庆贺,反而是一次警醒——法律赋予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罢免权,究竟需要怎样的“天时地利”,才能“自然分娩”?

事实上,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力,又岂止是人大的罢免权?一直以来,人大的一些权力,如质询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特定问题调查权,也仅仅是写在纸上,人大动用这些权力的案例,可谓寥若晨星。

这些权力为什么会被束之高阁,长期“休眠”,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人大,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怕承担政治风险,往往以法律规定太过粗糙、没有实施细则为借口,永远不去启动这些理应使用的权力。而有的地方人大,主观上很想“一展拳脚”,可是,却不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大路不走走小路”,热衷于搞所谓的创新,最好还是全国“首创”。这或许能产生一时的轰动,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必然导致后劲不足,结果也无法摆脱“人走茶凉”的宿命。曾经的风风火火,到头来只能是偃旗息鼓。

人大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才能师出有名,才能理直气壮,才能收到实效。客观而言,目前人大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也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有细则规定,或者因为其他地方没有“先例”,便畏手畏脚。法律留下的“空白地”,给了地方人大实践和探索的空间。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增加依法履行职权的经验值,人大才能更好地驾驭权力,人大制度这棵大树才可能不断汲取养分,茁壮成长。

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各地人大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如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把15条重大事项逐一列举出来,变成可操作性强的权力,这样,就让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落了地”。还有,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民主恳谈”,让老百姓了解预算,为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监督政府部门的预算编制搭建了有效平台,人大的预算监督不再是“空中楼阁”。

简而言之,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在人大制度的框架内,探索将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相对具体化、制度化,使人大的各项权力做到用之有据,动之以律,这应该是当前人大工作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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