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艳 李安增
(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日照 276826)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研究综述
武 艳 李安增
(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日照 276826)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进入了国家强力推进的新阶段,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国家有关政策部门关注的焦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研究的资料来源不同,研究内容的视角和路径各异,研究的分类就会多样化。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研究仍在前行。
农村基层 民主选举 研究综述
自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广阔的农村实施以来,社会各界都在关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期间涌现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笔者通过分析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主要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产生、研究基本分类、出现的问题、对策、学术研究分歧及未来走向进行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它不仅无法起到继续治理农村社会的作用,而且无法容忍新兴的社会力量,使农村一些社会基层组织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的一些村,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虽然当时他们创建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为了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但这一新生事物一经产生就因其较强的适应性和创造性而很快在其他农村地区蔓延开来。关于村民选举起源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郎友兴认为:“农村基层选举最早出现在1980年的广西省宜山县,县里的三岔与冷水等村出现了中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组织,那些老实安份的农民根本没有想到过他们的行为是一种后被人们誉之为伟大创造,开启了中国农村民主化之路,也不可能抱着这样崇高的理想与伟大的目标成立村民委员会。”[1]欧博文、李连江认为农村民主选举最早出现在1980年末和1981年初的广西省宜山县与罗城县。国外学者刘亚伟从中美的不同视角来理解和看待中国农村民主选举。他认为:“中国领导人和学者把村民自治视为中国最终走向政治民主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2]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当低调甚至否定性的评价,以沈延生为代表的国内学者认为:“村民自治的运作与理想形态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以致不少人对其现实可行性存有疑虑。”[3]
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研究根据其研究方法不同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是寻求将数据定量表示的方法,并需要采用一些统计分析的形式的研究。根据研究范围的不同分为抽样型定量研究和比较型定量研究。
1.抽样型定量研究。采用这种研究方法的学者,他们试图通过从一定数量的研究对象中抽取典型案例的研究。肖唐镖与邱新有以调查问卷等形式抽取40个村做了问卷调查并进行深入的分析:在农村基层选举中, “选民的选择行为已趋于理性化,越来越多的选民能积极参与选举,并敢于在选举中公开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4]同时运用计量模式和统计分析方法,说明“政治信任的程度对村民的选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5]唐晓腾选取东部10个村委会换届选举进行实证观察,获取大量数据证明了 “农村民主选举的城市化进程”。[6]还有的学者以全国作为一个样本,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了样本省、样本县、样本乡镇和样本村,作为最后的有效数据来研究。
2.比较型定量研究。此类研究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例进行对比的研究。于建嵘在乡村选举中关于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的阐述是对岳村与南村的比较进行研究的。他认为:“当村民将按现代民主程序和要求设计的乡村选举成为一种乡村习惯时,中国的民主也就寻找到了最为坚实的基础。”[7]
所谓定性研究也就是指对社会现象的理解、描述与解释的研究,它主要是一种个案性质的研究。根据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政策型个案研究、学理型个案研究和比较型个案研究。
1.政策型个案研究。此类研究着眼点在于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理解和改进,通过对个案的深入调查与实证分析,进而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模式及与选举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如徐勇通过对湖北月村选举进行个案研究得出:“利益和体制是影响选举的两个变数以及民主程序并不一定会产生预期的效果,民主的选举机制也有缺陷。”[8]于建嵘对岳村进行个案研究得出:“村民在国家政策和制度影响下岳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被动性参与。”[9]
2.学理型个案研究。此类研究的特点是引入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例如觅式在论述中国农村公共支出与民主选举是基于微观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上进行的。他认为:“受村庄的公共支出,人均经费管理和人均筹资额的影响,不同的选举方式对乡村治理产生不同的影响。”[10]
3.比较型个案研究。尹利民在论述信息是村委会选举的一种变数中对江西里陂村两届村委会选举进行了比较分析,揭示了“在利益体制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现象成为影响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因素。正是各行为主体在信息获取的质与量上出现的不对称现象,从而因缺乏一个公平公正的政治平台而使得各行为主体力量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提高当前村委会选举的效能,改变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条重要的路径选择”。[11]
贿选已在一些农村地区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成为农村基层选举的“潜规则”。陈冬生在论述村委会贿选问题及对策时认为:“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的观点来看待贿选的问题,既要看到贿选的危害性,又不能因贿选贬低农民,否定村委会直选、村民自治。贿选尽管形式上是非强迫的,但影响选民意志的作用很明显。”[12]肖文超和孙景峰就村委会直选中贿选现象运用社会生态学的观点来研究政治行为,并从“贿选产生的社会生态环境、经济生态环境、政治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四方面分析了贿选产生的因素”。[13]王智毅则认为:“通过加强政策教育来解决农村贿选问题,社会活动离不开人,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对人进行正确的价值观教育直接影响到人的正确的社会生活。”[14]范柏乃、冯木林、周晶揭示了“我国乡村贿选及其治理对策研究中谈到乡村贿选是行贿人(候选人)受贿人(选民)等相关人员在特定的法律制度背景下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强化对贿选的惩罚力度,提高贿选的违法成本,使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都无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制贿选的发生和泛滥”。[15]
实行村民选举后,国家政权特别是乡镇政权机关同村级组织的关系也是一个热点问题。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史耀疆、高帆、任保平和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J.J.Kennendy认为:“同时为了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性,乡党委或乡政府应派干部监督选举过程。理论联系实际中,村民反映选举时有乡干部参加,但这并不意味着是乡政府干涉。”[16]吴国光曾问到:“直接选举为什么首先在农村?为什么是农民而不是城市居民?”[17]他的回答是,“因为农村是中国政治制度的边缘地带,农民也不是‘领导阶级’。尽管农民人口众多,但包产到户后的农民分散化了,不再是严密组织起来的单位中人”。[18]
张红军以温州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例阐述了宗族对选举的影响。 “中国历经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其封建残余依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在基层选举中,一些大姓大户的能人为了能当选成为村官,就利用家族的人口优势,打着为本族族员谋得好处的旗号,纷纷进行家族动员,但在那些宗族结构不相称的村庄社区里,强宗大族与小姓小户力量悬殊太大,严重侵害了部分村民的利益,有失选举公平原则。”[19]肖唐镖在宗族与村治、村选举关系研究中认为:“村选举是村治的一个重要环节,研究宗族与村选举的互动是对研究的一个细化。”[20]并阐述了对于宗族与农村选举的互动,应当着重思考和分析的相关问题,说明了这些问题不是单篇个案报告所能回答的,而是应在多个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并结合问卷理论联系实际来做综合性的比较研究。
何包钢和郎友兴在对浙江的实地考察中发现:“村民选举对党支部的控权地位影响不大,但党支部在农村权力结构中的绝对优势开始变成相对优势。令一些学者矛盾的是,作为民主推动者的角色又在其他许多方面成为中国民主化的阻碍。这种角色矛盾对遭遇村民选举的农村党支部建设具有深刻的影响。”[21]中国改革开放的下一步,共产党最紧迫的任务是获得一种新的合法性。那么,农村党支部合法性更新的方式能否为这种政治任务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经验?正面回答这个问题的学者不多,研究有待深化。一些学者认为,不是村民选举削弱了党支部的政治影响,而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在直接、公开和竞争性的村民选举过程中集中暴露出来了。
很多学者从各种视角就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基本路径。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认为:“为实现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必须把村委会换届选与加强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努力提高农村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群众威信不可替代的政治优势,承担起领导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责任。”[22]陈爱平以陕西省石泉县为研究对象得出:“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关键是党组织的权威要有充分的民意基础。”[23]
村民参选意识是我国基层民主选举的开始。王勇军和张华兵对黄河三角洲地区两市一县调查之后分析:村民选举“要加大有关选举的法律制度的宣传,提高村民和乡镇干部依法选举的意识。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农民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这种权利来之不易,要让村民懂得珍惜。只有真正地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才能使村民懂得珍惜神圣的投票权利,才能使村民自觉地抵御行贿人的经济利益诱惑”。[24]
选举程序是农村民主选举的关键,程序运行直接影响选举结果。谢霓泓认为,选举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和简化”。[25]武汉市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得出:“要结合农村实际完善选举法规,适当调整选举程序。精密细致的选举程序是确保村民委员会选举公遏制和杜绝贿选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开公平和公正。”[26]范柏乃、冯木林、周晶则号召:“应迫切需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从法律层面规范村委会的选举程序,选举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精密的设计从而有效地遏制和杜绝贿选行为的发生和泛滥。”[27]
谢霓泓认为:“村民选举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首先,克服短期行为,让村委干部展露才华。其次,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优秀的人才为农村发展服务。再次,明确县乡两级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拉票、贿选等行为的界定。”[28]武汉市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在阐述注重法律的同时提出要提高干部普法培训,“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特别要加强村级两委会干部的普法培训”。[29]张红军又提出立法的地位,“村委会选举法规是规范指导选举的法律依据是实行民主选举的可靠保证。要实行民主选举,立法是根本”。[30]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的研究,学者们的学术分歧也很明显。首先,各自分析的资料来源不尽相同,一般都是基于地方性研究和个案材料研究而不是而从整体上进行的比较研究。其次,研究的理论视角不同。最后,对于国外学者来说,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分析结果,并不妨碍他们利用在中国农村的经验观察来检验他们的政治理论模型,并对中国的民主未来进行预测性的分析。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未来走向,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人口比例下降,城镇将会成为我国民主选举的主阵地。随着人们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观念的进一步转变,选举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创新,选举在广大范围的进一步实践,这势必会影响城镇直选。未来中国达到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全民民主素质的提高,民主政治发展到相当成熟将催生全国实施普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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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何包钢,郎友兴.村民选举中的竞争:对浙江个案的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5).
[2]刘亚伟.渐进式民主—中国县乡的直接选举[J].中国改革,2005,(4).
[3]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6).
[4]肖唐镖,邱新有.选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心态与行为—对四十个村委会选举观察的一项综合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1,(5).
[5][20]肖唐镖.宗族与村治、村选举关系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1,(9).
[6]唐晓腾.城市化中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方法及影响—对东部十个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证观察的一项综合分析[J].社会科学,2000,(7).
[7][9]于建嵘.乡村选举: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岳村与南村的比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5).
[8]徐勇.利益与体制:民主选举背后的变数分析—以湖北省月村村治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
[10]觅式.中国农村公共支出与民主选举:基于微观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8,(1).
[11]尹利民.信息:村委会选举的一种变数—江西里陂村两届村委会选举的比较分析[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
[12]陈冬生.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5).
[13]肖文超,孙景峰.村委会直选中贿选现象产生的社会生态分析[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报,2009,(1).
[14]王智毅.《如何通过加强政策教育解决农村贿选问题》[J].理论科学,2009,(2).
[15][27]范柏乃,冯木林.我国乡村贿选及其治理对策研究[J].公共行政,2008,(2).
[16]史耀疆,J.J.Kenney.中国农村民主选举中的提名方式及实施绩效分析—对陕西6个县34个村理论联系实际结果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2004,(1).
[17][18]吴国光.为什么在农村,为什么是农民—中国民主化失败的一个例外[M].台湾: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
[19][30]张红军.村级民主换届选举问题的理论联系实际与思考—以温州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2).
[22][26][29]武汉市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当前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武汉市江夏区实证研究为例[J].政法研究,武汉学刊,2007,(2).
[23]陈爱平.推进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以陕西省石泉县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
[24]王勇军,张华兵.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现状与思考—以黄河三角洲地区两市一县地区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5).
[25][28]谢霓泓.农村民主选举制度的理论联系实际与思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1).
武艳(1985—),女,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2008级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政治研究。
李安增(1962—),男,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刘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