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的民主价值发掘

2010-08-15 00:45李俊斌
党史文苑 2010年12期
关键词:合法性民主党组织

李俊斌

(中共达州市委党校 四川达州 635000)

“公推直选”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相结合,公开推荐产生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方式。从2001年起,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在四川、云南、江苏等省份进行试点,并逐年在更多的省份展开。试点表明,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拓展了基层党内民主发展的新思路,迈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步伐,其民主价值值得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深入挖掘梳理和总结推广。

一、民主参与意识的培育

中国封建社会历史长达两千多年,整个社会缺乏民主意识传统,广大乡镇概莫能外。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有了较大改观,但民主化进程的任务依然艰巨。一般意义上讲,绝大多数党员,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党员,无论是担任高的职务还是低的职务,都非常热心参与党内事务和关心党组织的发展。但如果长期缺乏参与的方式、途径,党员主体意识就没法表达,民主参与意识就会变得淡漠甚至消失。根据政治学原理,政治参与一般分为主动参与、被动参与和消极参与等三种形式。党员民主意识的缺乏主要体现在政治上采取消极参与的方式,即出于自觉或不自觉的原因而对政治问题漠不关心或对政治活动采取消极行为。但这种政治冷漠或消极行为并不表明他们就完全没有民主意识和诉求,相反往往是表达对既有民主状况的一种不满和抵制的习惯性策略与手段。所以民主参与意识的积极与否,关键的问题在于否能够给党员提供政治参与的机会、平台、渠道与制度。

“公推直选”的试点,对于民主参与意识的培育与激发具有突破性意义。“公推直选”通过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结合选举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实现了选举程序的改变,由过去的组织任命或下派干部到现在的党员直接选举乡镇党委书记,让每位党员手中的选票真正发挥了作用。这样营造了党内民主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唤醒了基层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欲望,使他们体会到选举是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一种机会,从而对政治参与的态度实现了从消极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使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民主诉求得到了释放。在“公推直选”试点工作中,召开的诸如动员大会、民主测评会、选举大会,每次党员群众参与率都很高。他们十分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主动克服各种困难,坚持准时参加选举大会,在选举过程中都能做到踊跃参与、恪尽职守。通过“公推直选”的民主实践,使广大党员群众加深了对民主政治的亲身体验,真正体会到行使党员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党员的角色意识明显增强。可见,党员群众参与“公推直选”的过程,也是接受民主意识的培训过程。党员在选举过程中经历了党内民主生活中竞争性操作的一次训练,广大群众在参与过程中也相当于接受了民主政治学校的一次培训。

二、民主权利的应然回归

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从应然角度讲,既是党内权利的主体,也是党内民主的载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最根本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内在的本质要求。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程度,直接反映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和充分行使,党员主体地位无从谈起,党内民主难以实现。党员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其中,选举权是党员最基本的权利,落实和保障党员对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举权,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正如列宁所说:“党是根据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处理或者通过代表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领导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1]

“公推直选”作为竞争性选举,改革了乡镇党委书记的产生方式,把原来“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封闭非竞争式选人,改为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开放竞争式选人。选举过程中坚持把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放在首位,规避了上级“内定”、领导“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民主现象,最终把选人用人的决定权交给党员,使党员、群众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得以充分实现。这样就拓宽了党员权利和利益的表达渠道,彰显了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了他们参与党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热情和政治责任感,从而增强了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与此同时,与传统的党内选举相比,公推直选将推荐权扩大到党外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党内政治活动,不仅增强了群众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而且增强了基层党组织对于普通群众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自觉要求入党的群众明显增多,从而有利于吸纳更多基层党外先进分子加入党的队伍,以改善、优化党员队伍的素质和结构,有效提升了基层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三、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功能释放

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既是党的生命所系,又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昭示执政党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走渐进、稳妥和有序的增量民主发展道路。这种“政治领域的增量改革,实质上就是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2]采取“首先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实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互动,是一条切实可行、稳妥有序的发展之路。 ”[3]

“公推直选”的推进,体现了中国政治渐进增量式改革的特征,其试点实践充分证明:党内民主完全有必要和有资格承担起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使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主体意识和权利主体意识日益清醒和自觉,他们对于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诉求越来越明确和强烈,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执政党不仅要推进党内民主发展,而且要拓宽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通过扩大党内民主来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实践,以推进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工作成效凸显,从整体上讲,取得了两个方面突出的效果。一方面,“公推直选”从根本上改变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权力授受方式,大力推进了党内民主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推直选”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的有机结合,在发挥基层党内民主带动基层人民民主的作用上找到了新基点。在公推直选过程中,本身包含着前后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公推”作为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基层群众各种权利的重要形式;而“直选”作为党内参与、党内监督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基层党员各项权利的重要形式。两个阶段有机结合、相得益彰,实现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有利于充分释放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功能,对于推动乡镇长乃至更高层级的党政领导班子的选举改革具有前瞻性的试验意义和借鉴意义,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拓展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四、基层党组织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再塑造

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复杂的综合概念,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都非常关注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从政治学角度讲,“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执政党要实现长期执政,必须在已经获得国家政权的归属权的基础上,不断追加人民群众对这种归属权的持续承认。在建国初期,我们党执政合法基础来源于历史选择,即人民革命塑造了政权的合法性。但随着我们党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成功转型,这就必然要求必须与时俱进拓展新的合法性资源,为执政权力的合法化增加认同因子。新时期我们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进一步巩固,关键在于通过发展民主提升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支持和认同程度。发展民主政治,其核心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义是一切权力归人民。这种主体地位和当家作主权利体现在政党上,就是表现在人民对政党的选择权上,即人民对执政党进行权力授予。而选举是解决权力授受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5]“在当今世界上,选举已被公认为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形式”。[6]

“公推直选”作为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其内在价值在于用现代民主政治最认可和倡导的方式及程序,赋予了基层党组织以执政合法性。首先,整个“公推直选”过程完全在全体党员群众监督之下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原则,民主测评结果现场公布,计票过程公开唱票,选举结果当场宣布,这些举措无不提高了选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选举结果能获得广大党员、群众的认同和肯定。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形成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认同,有助于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其次,“公推直选”方式,使乡镇党委书记权力的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单一的上级党组织授权主体转变为双重授权主体,最终产生的当选人不是自上而下的组织任命,而是自下而上推选出来的,更能体现当选人的个人威信和群众基础,并能获得党员、群众最广泛的信任、支持和拥护。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威望,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夯实了基层党组织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1]列宁全集(第 1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18.

[2]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45.

[3]许耀桐.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之路[N].学习时报,2005-11-24.

[4]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63.

[5]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70.

[6]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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