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广角
卢展工:领导要把自己当成老百姓
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换位思考,要把自己作为普通老百姓、作为困难群体的一员,经常站在他们的立场上来看待问题、理解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增强为民的自觉性,在做决策、定规划、谋发展时真正想着老百姓、真心为了老百姓,才能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为老百姓做事,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发展为民。人民群众既有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也有现实利益、具体利益,我们要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情着手,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具体利益。
赵洪祝: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指出,领导干部的用权和成长离不开批评监督,而一旦放纵权力就必然会滑向堕落的深渊。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与监督缺失有很大关系。巡视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把发现问题、预防腐败、保护干部、促进工作作为重要职责,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重点突出,方式灵活,针对性强,权威性强,可以较好地改善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薄弱的状况,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一种关心爱护。各级党组织要充分用好巡视成果,把它作为决策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妥善处理和解决巡视中了解到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最高检:可用监听查贪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孝清不久前称,检察机关将强化监听、窃听等技术,用于侦查官员贪腐等职务犯罪。现行刑事诉讼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只赋予国安和公安,可以行使监听侦查权。“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新一轮司法改革有可能明确规定,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可适用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不少贪官就是被纪检部门用特殊侦查手段获得证据从而落马的,如早年被判死刑的沈阳前副市长马向东,及2009年初被免职的吉林省人大副主任米凤君。
国家预防腐败局今年工作要点显示,监管“裸官”或将有全国性管理办法
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不久前联合印发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指出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这也是“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这意味着,“裸官”到底如何监管,今年或许将有一个全国性的管理办法出台。
此前出走巴黎不归的温州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被认为是非常具有典型性的一个“裸官”,杨湘洪事件也引发舆论哗然。去年9月召开的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今年1月中纪委五次全会,再次将这一提法写入全会公报。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对“裸官”的监管办法,比如深圳要求“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规定省管干部上任前需报告家属情况。
邵景均:要重视对庸官懒官的治理
中央纪委研究室研究员邵景均撰文指出,从一定角度看,庸官懒官对党和国家事业危害很大,治懒治庸是加强干部管理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庸官、懒官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在损失;庸官、懒官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庸官、懒官严重损害党的先进性;治懒治庸不但是干部队伍建设问题,是党的作风建设问题,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大问题。事实上,有的庸官、懒官同贪官是合二为一的,不少腐败分子就是从庸、懒的路子走到贪的。因此,治懒治庸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才能为治懒治庸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也只有切实整治庸官、懒官,才能使反腐倡廉建设的道路越走越宽广。(据《人民日报》)
竹立家:干部年轻化要反对片面的“以年龄划线”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撰文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片面理解干部年轻化的倾向和做法,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仅存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状况,而且也存在任职年龄“一刀切”的现象,极大地挫伤了一些年富力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正常的“职业预期”,造成了干部升迁中的“天花板”现象。把干部年轻化理解为“以年龄划线”,把干部知识化专业化理解为“以学历划线”,是不客观和下科学的。应从公务员入门和晋升的制度设计上,防止和避免任职年龄“一刀切”和层层递减现象,通过建立客观的、科学的岗位绩效评估制度,给每一个公务员以明确的职业预期,使各个年龄段的公务员在职业发展上都有确定的职业发展目标,不会因为年龄的原因终止职业发展。
(据《中国监察》)
湖北省:出台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办法
《办法》重点监督对象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监督内容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作风建设、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干部选拔任用权的情况。对违反《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纪检监察队伍;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晓 雯)
浙江省:告别“只审计县长不审计书记”
浙江省审计部门正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告别过去“只审县长不审书记”的审计办法,在缙云县和新昌县对县委书记、县长的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试点,促进权力与责任对等,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在浙江省审计厅的官方岗站上可以看到关于对新昌县委书记何加顺、县长温暖的审前公告。公告显示,审计部门将对两人在共同任职期间(2007年12月)对中共新昌县委决策、县政府执行和执行结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追溯其他年度。资金、资产范围涵盖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浙江省审计厅表示,同步审计将突出审计县委书记、县长责任的划分,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政策的事项、对事关当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事项,由县委书记负主要责任;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贯彻执行党委决策中的事项,由县长负主要责任。 (明 达)
澳门:高官“过冷河”法案对离任后行为作出限制
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不久前以紧急程序审计通过《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该法律已于第三届特区政府就职前生效,以填补法律真空。
此法被民间称为“高官过冷河法案”。法案中关于“离任后的限制”的条文明确规定,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自终止有关职务之日起计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私人业务。离任行政长官如在一年限期终止后的随后两年内,拟从事任何私人业务,得向现任行政长官取得许可;主要官员则为一年。或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行政长官离任后,至少必须有“1+2”年,合共三年的“过冷河”时间;主要官员则有“1+1”年,合共两年的“过冷河”时间。
法案规定,如违反终止职务后首年不得从事私人业务的限制,又或未取得许可而从事私人业务者,可被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120天的罚金,以及可被禁止担任公共职务,为期五年。离任行政长官或主要官员获正式通知不许可从事私人业务后,仍从事有关私人业务,则会构成加重违令罪(即可处最高两年徒刑或最高240天的罚金),并可被禁止担任公共职务,为期五年。 (一 凡)
山东肥城:设立“廉洁指数”加强领导干部监督
山东省肥城市探索设立领导干部“廉洁指数”,通过对领导干部的廉洁状况量化评价,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为客观公正地考评领导干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设立领导干部“廉洁指数”,主要是通过全面采集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量化测算,对领导干部的廉洁状况作出定量定性评价。“廉洁指数”评价指标分为“个人认知”“民主评价”和“客观评价”三个一级指标,下设九个二级指标。其中“个人认知”下设廉政知识应知和自我评价指标;“民主评价”包括民主测评一个二级指标;“客观评价”包括廉政信息填报、个人被举报、个人受处分、亲属被查处、单位发生“三乱”问题和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资金六个二级指标。
领导干部“廉洁指数”每年度测算一次,采用10分制计分办法:10.0—8.5(含)之间表示廉洁程度较高;8.5—7.0(含)之间表示廉洁程度一般;7.0以下表示廉洁程度较差。根据测算结果,对“廉洁指数”在8.5以下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提拔重用,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廉洁指数”在7.0以下的领导干部发放提醒卡,及时提醒指出问题,促其限期整改提高;对“廉洁指数”连续两年在7.0以下的领导干部,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 (白 玉)
法国:反腐常打“预防针”
法国在反对贪污腐败方面坚持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既有严格的自查和外部监督机制,又有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使反腐工作卓有成效。为了应对频繁出现的金融丑闻,法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反贪污法,并批准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收集政府部门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信息,同时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已有的反腐经验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犯罪的各种可能性。此外,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公私企业的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以达到预防贪污腐败在国家机关、公私营企业中发生以及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贪污腐败案件两个目的。中心工作人员的任期一律为4年,定期轮换。
“预防贪污腐败中心”主要的工作方法是进行风险分析,制作出风险分析图表,列举一些容易构成贪污腐败的因素,以便监督人员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按照相关法令规定,“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每年要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针对报告中所阐述的涉及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提出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该中心曾在2003年的活动报告中列举了企业界的一些问题,并对发生金融丑闻的企业做假账的伎俩进行曝光。报告重点指出的腐败现象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做假账、直接或间接地挪用公款,并提出管理者往往与这些问题脱不开关系,他们批准使用的支出费用经常不知去向或被中饱私囊。报告还指出,一些恐怖主义组织和黑手党利用某些非政府组织的账号从事洗钱或资金转移等非法活动。因此,加强对非政府组织账号和财产的管理,加强对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监督也要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这份报告后来在政府打击金融腐败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预防监督的背后,法国对腐败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条例。法国政府执行欧盟有关处罚贪污腐败公务员的公级条例,对构成贪污腐败罪的公务员判处10年徒刑和15万欧元罚款。与严厉的反贪惩治法律互为依托的,是政府的高薪养廉制度。成为国家公务员后,哪怕还是在校培训的学生,国家都会发给其明显高于一般行业平均水平的工资,随着职务的升迁,高级公务员的收入还会不断增加。国家公务员凭借工资,完全可以过上中上阶层的生活,这对于防止贪污、稳定公务员队伍起到了关键作用。对于国家高级公务员来说,一方面是头上高悬的反贪利剑,一方面是规规矩矩工作换得的高薪报酬,孰轻孰重自然很容易分清。因此,在这种环境中,一般不容易滋生贪污腐化的土壤。此外,法国的高级公务员队伍相对整齐,有从政的热情,素质较高。他们大多来自国家行政学院、司法学院和高等商学院等名校,受过严格的教育,对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国家法令法规及司法制度都有深入的了解,这也使得他们能相对自觉地遵守相关的法令。 (泰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