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的一个早晨,湖南长沙的赵磊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外一辆电动车相撞,手脚骨折。经交警确认,此次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所有损失均自己负责。
赵磊认为这可以算作工伤,毕竟这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但公司的法律顾问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非机动车相撞受的伤,不能算作工伤,所以没有任何工伤赔偿。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此种情况的工伤应当符合两个方面的要素: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为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双方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都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由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