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刚
(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明代辽东灾害救治述论
魏 刚
(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明代辽东自然灾害频繁,其中水旱灾害次数多,破坏性较大,给辽东军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辽东地处东北边疆,在军事上对明朝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明朝政府十分重视辽东地区的救灾工作,采取过蠲免、赈济、中盐、暂开海禁等多种救治措施,但重救灾轻防灾的做法,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辽东;灾害;救治;教训
有明一代,辽东地区自然灾害频仍,在明朝统治辽东的 250年间①从洪武四年 (1371),明军进占辽河以东大部分地区始,至天启元年 (1621)明朝丧失辽河以东大部分地区止。,各种自然灾害就有一百数十次。自然灾害往往给辽东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辽东民众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影响,甚至引发民族矛盾和社会冲突②参见王景泽《明末东北自然灾害与女真族的崛起》,《西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 7期。,威胁明朝对辽东的统治。为此,明朝采取了各种灾害救治措施。近十多年来,学界有关明代灾害史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果。但是针对明代辽东地区灾害史的研究尚较为薄弱,研究成果极少③具有代表性论文见张士尊《明代辽东自然灾害考略》,《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 12期。,研究空间很大。本文试图从荒政视角,通过明代辽东社会灾害救治措施,探求其中的教训。
笔者据《明实录》的相关记载,经粗略统计,在明朝统治下的辽东地区约有三分之二的灾荒发生在明孝宗、武宗和世宗三朝。孝宗朝的灾害高发期是在弘治三年至九年、十四年至十六年;武宗朝的灾害集中于正德七年至十年、十三年至十六年;而世宗嘉靖年间则几乎无岁不灾。
明朝辽东地区的自然灾害包括水灾、旱灾、地震、火灾、虫灾、风灾、雹灾、雪灾及因灾造成的饥荒和瘟疫。在各种灾害中,以水旱灾和地震居多,约占灾害总量的八成以上④《明实录》中许多“灾伤”记载,多为水旱之灾。。其中,水旱灾往往持续时间较长,破坏力较大。弘治七年,义州等卫“自正月以来亢旱,五月以后淫雨连绵,渰没禾稼。六月中,雷电大风,骤雨如注,平地水深三尺余,城郭公廨及民居类皆倾坏”[1]1662(卷90)。弘治十四年,辽东自三月以来亢阳不雨,河沟干枯。自六月以后,苦雨不息,城垣、仓库多就倾颓,新旧边墙、墩堡坍塌过半[1]3230(卷176)。正德十六年七月间,辽阳城“河水泛涨 ,坏城垣民舍,压死者甚众 ”[2]166(卷4)。汤站堡“风雨骤作,大水湓涌,冲倒城垣三十五丈,坏道路三十余里,压死一十二人”[2]246(卷6)。嘉靖二年八月,金复盖等处“大雨水爆发,决城堡,坏仓库、廨宇、庐舍,民溺死者二三百人,牲畜无算 ”[2]808(卷30)。泰昌元年,锦义一带 ,“自春徂夏 ,逾时不雨,千里赤地”。辽阳、海、盖“六七两月 ,旱魃为虐 ,萏谷尽槁 ”[3]126(卷5)。地震记录虽多,但形成灾害的记载却极少。盖州地震次数之多为辽东之最。火灾虽然只有十余次的记载,但几乎每次都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弘治年间有两次较大火灾损失,一次发生在弘治十四年五月,镇夷堡火灾,当时“官军人等死者七百二十人,伤者四十七人,粮料、草束、器械燔毁无余”[1]3175(卷174)。另一次发生在弘治十六年三月,铁岭卫火灾,“延烧官民房屋二千五百六十六间,男妇死者百五十二人”[1]3639(卷197)。火灾往往伴随风灾,火借风势,灾害破坏力更大。万历十八年三月,发生在寨儿山堡的一次火灾。当时“火起,狂风大作,焚毁城堡器械,伤军丁男妇九千余人”[4]4132(卷221)。地处东北的辽东一向被视为苦寒地区,冬季寒雪,亦往往形成灾害。成化十三年四月,开原“雪天大寒,畜多冻死”[5]2993(卷165)。弘治十四年十一月,辽东金州等卫,“大雪压军民房屋,塞道路,冻死人畜无算 ”[1]3332(卷 181)。
根据文献的记载,灾害毁损的财物计有田禾、城垣、边墙、墩墙、公廨、馆舍、仓库、储粮、军民庐舍、驿路、桥梁、牲畜、料草、兵器等。灾害的影响,主要是破坏了辽东地区的农业生产,造成饥荒,直接威胁辽东军民的生存。嘉靖三十七年三月 ,“辽东大饥 ,人相食 ”[2]7727(卷457),穷民百姓为了生存,四处逃难。次年,巡抚辽东都御史侯汝谅奏言:“往时虽罹灾害,或止数城,或仅数月,未有全镇被灾,三岁不登如今日者也。臣被命入境,见其巷无炊烟,野多暴骨,萧条惨楚,目不忍视。问之,则云去年凶馑,斗米主银八钱,母弃生儿,父食死子。父老相传,咸谓百年未有之灾。于时布种入土,遗民盼盼方望有秋,乃夏秋之交,淫雨田虫交相为蠹,今两成在候,斗米犹至七钱。冬春之交,又不知当作何状。”因看不到出路,对此,侯汝谅只得“忧惶待罪,计无所出”[2]7966(卷475)。万历三十七年,辽东大旱,“十室九空,家如悬罄。壮者散而四方,老稚难免沟壑。悲者载道,不忍见闻”,“其民负老携幼,络绎奔逃,即善言劝慰,终莫能止,虽为之开仓平粜,仅令米价之不腾而已,而彼已荡产罄家,安索斗升以自活”(《请蠲免疏》)[6]。不仅难民逃荒,官员军士亦有逃离者。正德十五年正月,“辽东饥,指挥唐斌、千户侯能等弃印逃者三十余人,军士亦多亡者”[7]3527(卷182)。饥荒引发的军民逃亡,严重影响到明朝辽东边防的巩固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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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究表明,明朝统治者重视荒政,救灾制度健全,救灾措施也多样化。由于辽东地处东北边疆,在军事上对明朝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每逢辽东出现灾情,一般都会引起朝廷的关注和重视,并采取相关的救灾措施。尤其是明朝注意引导和利用民间各种力量救灾,拓展了救灾的途径。这些救灾措施成为我国古代荒政史上的宝贵经验。然而,救灾效果如何,又是与国家政治状况、制度规定、经济实力等联系在一起。明朝后期,朝政愈加黑暗,国库亏空,辽东地区许多灾情救治不力,或没有得到应有的救治。笔者注意到万历年间辽东许多灾情缺少救治措施。地方报灾,朝廷却视而不见或无力救治,无疑加重了辽东地区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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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纳是朝廷通过卖官来换取救灾粮的措施。辽东捐纳最早始见于景泰三年十二月,当时“三万、辽海、铁岭等今岁田亩多被灾伤,米价腾涌,仓急缺粮储。”于是,巡抚辽东左副都御史李纯奏请更定军民纳粟被官条例,提出:“纳米八百石、米豆相兼者授拭百户,能加六百升一级。皆注原籍卫所管事,子孙承袭,及减纳三百石冠带例为二百五十石”[8]4878-4879(卷224)。这项放宽捐纳标准的建议,得到景帝批准。捐纳对于那些欲为官但又不能通过科举途径为官的人来说,具有吸引力。当朝廷放宽捐纳标准时,可以快速筹集到一定数量的粮食,以解灾区燃眉之急。弘治十四年十二月,辽东因水灾大饥,朝廷降低捐纳的标准:“令军民人等纳银冠带者比旧例减为二十两,”[1]3361(卷182)。由于捐纳属卖官,此项措施并非畅游,只能作为辅助措施。
在救灾措施中,中盐制度对解决辽东灾荒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辽东沿海地区有许多盐场,许多盐商通过输粮辽东换取“盐引”,贩售辽盐或它处海盐获利。朝廷则通过垄断盐业经营权、售利盐商来解决辽东缺粮的问题。如弘治十五年四月,“以辽东连年荒歉,并开中盐共三十万引 ”[4]3435(卷192)。再如 ,正德九年四月 ,“以辽东饥馑,开中两浙、长芦盐各五万引,招商上纳赈济”[7]2267(卷111)。中盐救灾本质上是以商业方式解决灾区粮荒问题,是一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要途径。
开海禁是朝廷通过暂时解除海禁、开通海上商路的办法来缓解灾区困境的措施。对朝廷来说,解除海禁有一定风险,正是出于灾区军民外逃的顾虑和备御倭寇海盗侵扰的需要,所以明朝廷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轻易采用此法。但毕竟开通海路对辽东灾区来说是多一条生路,故朝廷对海路时开时禁。嘉靖三十九年三月,巡抚辽东都御史侯汝亮言:“辽东饥馑相仍,兼遭虏患,……非大开海运,民不得全。……乞并容米商通贩以济穷边,其山海关运道亦听官民水陆之便。……可令山东、辽海居民各自俱舟赴官告给文引,往来贸易不得取税”[2]8052(卷482),世宗批准了他的请求。海道开通后,天津、山东等处粮米海运到辽东,同时,潜住海岛的辽人也增多。朝廷借口“岛民作梗”而复禁止。至万历十四年九月,因辽东严重饥荒,辽东巡抚顾养廉请求开海禁,得到神宗的批准。随着灾情的缓解,海路又被关闭。总的来看,海路禁多开少。每当辽东发生灾荒,朝中总是存在禁海开海之争。
明朝救灾制度虽然较为健全,但是,从报灾、勘灾到议定救灾措施的过程,却因繁杂的手续,往往要花费数月半年的时间,致使救灾不能及时。而这期间,灾民煎熬于水深火热之中。正如明人所言“凶荒之民,枵腹以待哺,如涸辙之鲋,望斗升水于旦夕,犹不足以救。而彼文书往复,动经数月半年,岂其所堪哉!”(何孟春《陈万言以俾修省疏》)[10]1224。
较之蠲免更为有效的救灾措施是赈济。赈济多适用于重灾区,又分为赈银和赈粮两种形式。赈银是朝廷视灾情批给辽东灾区一定数量的银两,用以就近购粮。明朝中期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赈银代替赈粮的情况更多。赈银有两种:一是岁例外加给。如弘治十五年四月,“以辽东连年荒歉,命于岁例外加送银五万两 ”[1]3435(卷186)。再如:万历元年十二月已未 ,“以辽东宁前、广宁、锦、义、海州等处旱灾、米价腾贵,发太仓银三万两赈济军士”[4]548(卷20),皆属此类。一是作为岁例提前发放。如嘉靖六年三月,以“辽东大饥,发太仓银八万两作次年年例”[2]1667(卷74)。也有两种情况兼有的:如嘉靖七年八月,以“辽东岁饥,发太仓银十万两”,明确规定其中的“七万补明年之年例,余三万为例外接济”[2]2093(卷91)。赈银来源以太仓银为主,此外还有两淮盐价银、山东盐引银、布花麦钞银等。赈粮对缺粮的灾区而言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救灾措施。万历十五年二月,从户部议,因辽东去年水灾,“将新运漕粮共留二十万石贮天津仓,以待辽东军兵自运 ”[4]3419(卷183)。明朝前期与中期,辽东赈粮情况极少。后期,由于辽东战事频繁,为解决驻辽官兵军食问题,奏议赈粮者渐多。
1.3.2 悬浮球培养 将 1 000 个单个 Huh7 和Hep3B 细胞分别接种于包被聚 2-羟乙基甲基丙烯酸酯 [poly(2-hydroxyethyl methacrylate),polyHEMA]涂层的 6 孔板。悬浮球采用20 ng/mL IGF、1.0 ng/mL FGF 以及 20 ng/mL EGF的 DMEM/F12 培养体系,置于 37 ℃、5% CO2 的培养箱中培养 1 周。
明代的救灾程序要经过报灾、勘灾、议定、审批等环节。在诸多救灾措施中,以蠲折和赈济为主。在《明实录》中有关辽东灾后处置的措施约有百余次,其中蠲折和赈济约占九成。蠲折包括蠲免和折征。蠲免是根据灾情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屯粮或税粮。此项措施是最主要的辽东救灾措施,且多实施于明朝中期。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因财政窘困实施较少。蠲免全额者,多属受灾范围大、程度较重的情况。如成化十八年十一月,因辽东水灾“免二十五卫屯粮共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余石”[5]3986(卷234)。蠲免部分的情况,如正德十五年十月,因水灾“免辽东三万等卫、铁岭中左等所屯田子粒之半”[7]3609(卷192)。折征是将实物赋税按平时的价格或低于灾后的价格征收银钱。受灾后,往往会出现粮价飞涨、粮贵钱贱的情况。这时政府如按灾前平时的粮价征收赋税,就等于免除灾民部分赋税。如万历四十三年八月丙辰,“辽东巡抚郭光复酌议本科粮赋,言辽左今岁旱灾,而屯粮系军饷,额数又难尽免,请将宁前二卫边冲地窄、灾伤十有八分者,照上年事例,每豆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谷一石折银一钱二分五厘。金复二卫及广宁等卫灾伤实有五分者,照例本折兼征,至海盖二卫并定辽及东宁等卫灾伤只有三分者,似难议折,其应纳本色粮米者听”[4]10147(卷535)。由此可见,明朝关于折纳的规定比较详细,折纳银的数量、折色与本色的比例皆由受灾的程度来确定。蠲折本质上是由朝廷来承担灾区的部分损失,对减轻灾民负担、保证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除了上述救灾措施外,明朝还针对辽东灾害的具体情况,采取其它一些措施:1.借种粮。正统六年十二月,“广宁等十卫旱蝗无收,”屯军“乏下年种粮 ”,“于官廪借给种粮 ”(卷87)[8]1735。2.开关救荒。嘉靖二年二月,因辽东旱灾,“许商人载粟出关”[2]659(卷23)。弘治十四年十二月,辽东水灾,朝廷规定辽东军户“舍余人等有入关买卖者,令纳银三两五钱,……以备赈济”[1]3361(卷182)。3.以工代赈。嘉靖六年正月 ,“辽东大饥,道谨相望,边堡应赈人户,其贫者、老弱者,量为给食,壮有力者,督令筑边,即以原议工费米四万四千石计日给之。不足,于储库官银内支用 ”[2]1654(卷73)。4.责令守臣修省。《明实录》中多有此类记载。如成化三年正月,广宁地震,命守臣“严加修省,抚恤军士,……修明政事”[5]754(卷38)。弘治十四年五月,镇夷堡火灾,“敕镇巡等官,痛加修省,抚恤军民,整饬边备,毋视常怠玩”[1]3175(卷174)。弘治十六年三月,铁岭卫火灾。四月,“敕镇巡等官,各加修省,利弊兴革,具实以闻,被火之家,尽心赈恤,勿致失所 ”[1]3670(卷198)。正德六年九月 ,汤站堡水灾 ,敕守臣“痛加修省,以回天意,被灾者,即时赈恤”[2]246(卷6)。明朝统治者强调天人感应观念,把致灾与守臣职责政绩联系起来,客观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9]12。
辽东屯粮不足,自救能力低也是影响辽东救灾效果的重要原因。明洪武、永乐年间是辽东军屯发展的鼎盛时期,“边有储积之饶”,“都鄙廪庾皆满 ”[11](卷2,《赋役,田赋》)。从宣德以后 ,军屯明显走向衰落,由于屯军多有逃亡,屯田大量荒芜,屯田制遭到破坏,屯粮不能自给。到景泰年间,年征屯粮仅 18万石,约为永乐时代的四分之一。因此 ,辽东“急缺粮储 ”[8]4878(卷224)。成化十八年正月,“时辽东岁凶米贵,而粮储不足”[5]3845(卷223)。弘治十八年六月,辽东“频年灾伤 ,仓库无蓄 ”[7]66(卷2)。灾区存粮不足 ,即使朝廷蠲免税粮,也难解灾民乏食之急。
在粮储不足,灾民乏食的情况下,辽东灾区自然更希望得到朝廷粮食赈济。泰昌元年,辽东大旱之时,辽东经略熊廷弼请求朝廷“或多截漕粮,或量增运额。每月饷军,务放七分本色,三分折色。宁使食浮于银,无令银浮于食”[3]126(卷5)。其中原因正如左光斗所言“今日辽东之患不在无银,而在无用银之处。何也?辽自用兵以来,米粟踊贵,加以荒旱之余,石米四两,石粟二两,其一石尚不及山东之四斗,通计一百万之费,分十五万之军,每名约得六两,于银不为不多。而此六两籴米,才一石五斗耳。纵是富人 ,未免抱金饿死 ”[3]188—189(卷7)。
The “sleeping” kidney refers to a non-functional but potentially viable kidney that may recover function following revascularization.
明朝辽东农业生产总体上还比较落后,缺乏农田水利建设和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旱则赤地千里,涝则漫为江湖”[11](卷5)。对自然环境有更多的依赖性,粮食产量较低,这些都会影响到辽东抗灾能力。因此,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增强抵御和排解自然灾害的能力,当为根本性措施。在备荒抗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寻求海路贸易无疑是解决饥荒的重要出路。每逢辽东发生灾害,一些大臣就会呼吁开放海禁。但朝廷往往顾虑弛禁会引起倭患和灾区军民外逃,为此,朝中围绕是开海还是禁海争议不绝。神宗时,山东巡按御史王雅量曾对此上言分析道:“盖其塞也,以防倭之变;而其通也,以济辽之穷,与其守穷以待变,变至而无以应,孰若裕财以足兵,兵足而又何虞变哉”[4]10319(卷543)。据此可见,开海虽会带来负面影响,但毕竟利大于弊。事实上,辽东后期几次大的饥荒都是靠开海禁才得以缓解。然而明朝的开海政策毕竟只适用大灾之时,扼关禁海不仅影响了辽东救灾,也影响了辽东地区的经济发展。
许多自然灾害是人类所无法控制的。然而通过及时应对,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是可以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纵观明朝在辽东灾害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存在重救灾轻防灾的弊端。临灾举措,滞后失当之处多有。而只顾眼前、缺乏长远治灾措施,又是灾害频现的重要原因,当为今人鉴。
[1][明]明孝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校印本.
[2][明]明世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校印本.
[3][明]明光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校印本.
[4][明]明神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校印本.
[5][明]明宪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校印本.
[6][明 ]熊廷弼.按辽疏稿:卷 4[M].明刻本.
[7][明]明武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校印本.
[8][明]明英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校印本.
[9]张士尊.明代辽东自然灾害考略.鞍山师范学院学报[J].2001(12).
[10][明 ]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 127[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明 ]毕恭.全辽志 [M].辽海丛书本.沈阳:辽海书社,1985.
NaturalD isaster Relief in L iaodong D istrict in theM ing Dynasty
WEI Gang
(College of History,Dalian University,Dalian116622,China)
In theMingDynasty,the Liaodong District was a place with severe natural disasters,especially devastating drought and flood.Many natural disasters brought catastrophic effect to the local ar my and civilians.Faced with natural disasters,the government of theMingDynasty took different reliefmeasures,such as initiative positive land tax reduction policy,relieving famine victims,encouraging salters to transport cereals,lifting the ban on maritime trade,etc.These effective reliefmeasures left a great lesson to the off-springs.Keywords:
Liaodong district;natural disasters;disaster relief;lesson
K248.1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2395(2010)05-00011-03
2010-01-16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L09DZS009)成果
魏刚 (1960-),男,大连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辽宁地方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