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郁鸿胜
近年来,伴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区域资源消耗加速和环境污染加剧现象突出,资源环境瓶颈日益凸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完善节能减排制度,加强长三角地区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已经成为长三角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
能源资源压力不断加大。长三角地区近年来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工作,注重资源综合利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再生资源回收率和资源生产率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国际先进水平以及国家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区域人地矛盾突出,人均耕地面积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水质型缺水为主的水资源特征明显,纵横交错的河网水系结构,为区域性水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了可能;能源资源匮乏,消耗量大,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矿产资源短缺,资源消费对外部依赖程度高,石油、天然气、煤、铁等资源全部或大部分依赖外部供给。
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长三角地区的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放大,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总体不容乐观。跨界水质纠纷不断,流域性、区域性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区域资源环境一体化管理尚未形成。废污水排放量总体呈逐年增加趋势,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全国的20%以上。在长三角核心区域10万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因长期超采地下水,引起了区域性地面沉降与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酸雨威胁频繁,机动车污染日趋显著,区域大气污染显现。化肥农药流失严重,土壤污染逐渐突出,生态系统遭受破坏,部分地区已不宜种植蔬菜、果品和粮食。工业化、城市化加快,自然空间体系破碎,开发建设缺少生态管制,自然保护区类型单一,区域环境合作与统筹管理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坚持形成具有长三角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建立起适应于区域环境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分工体系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形成具有长三角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立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起适应于区域环境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分工体系;通过系统地开展区域水源地保护、重点污染源治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等,建立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长三角城乡环境保护体系,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整体改善,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和谐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实现途径包括: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主要途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提高发展质量,缓解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瓶颈约束,共同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大力加强区域合作,积极推进污染防治。以加强区域联合与协作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的主要途径,加强区域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沟通和衔接,协同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协调省界周边环境功能区规划,统一跨界环境质量目标要求,落实分解目标责任,实现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建立区域协同治污联动机制。
——大力保障生态用地,积极推进生态建设。以保护和管制重要生态用地作为推进区域生态建设的主要途径,加强区内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构建区域重要生态网架,维护空间开放秩序。
落实控制型政策措施。一是以降低万元GDP能耗为重点,坚决落实国家及区域节能减排指标。“十二五”期间,要坚持实现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单位工业用地经济产出率提高30%,人均城镇用地水平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在150平方米以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二是以提高受保护国土面积为重点,坚决完成国家及区域生态保育指标。“十二五”期间,长三角地区受保护国土面积比重达到10%左右,保育耕地面积不少于344万公顷,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7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于II类水体的比例达到50%,城市全年二级空气质量以上天数达到310天,酸雨频率控制在60%以内。
制定引导型政策措施。一是改革区域环保投入及资源型产品价格机制。二省一市共同投资,设立长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基金,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开拓资金渠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费政策。加快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建立反映资源供求状况和体现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的价格机制。二是强化区域产业环境准入和淘汰制度。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机制,制定重点产业的技术、能耗、环保等准入标准,设立高于国家标准的区域污染排放标准,提高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建立区域产业淘汰机制,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限制耗能高、效益低、污染重的项目发展,分阶段强制淘汰明显高于同行业能耗标准的企业和产品。三是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健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态敏感区域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机制,探索环境容量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以及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开展区域生态补偿试点,重点推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推进协调型政策措施。一是协调区域环保政策法规标准。建立区域统一执行的环境目标、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分别制定区域内江河湖泊和水库等的水污染防治及水域保护条例与管理办法。加强国家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设立区域环境保护协调机构,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协调省市边界生态功能区规划,引导区域产业合理布局,解决突出的跨省市环境保护问题。二是加强区域环保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区域环境保护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跨区域省市界面环境质量简报制度,对省市交界的环境质量情况与变化趋势进行及时跟踪、评估、通报、督促和检查。建立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及联合环境执法队伍,完善跨界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解决区域跨界污染问题。
完善区域性合作管理机制。加强两省一市统筹协作,搭建区域环境合作平台,健全太湖流域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区域环境合作长效机制,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共同防治区域性环境污染,协调解决区域环境纠纷。充分发挥两省一市高层定期协商会议机制的作用,确定长三角地区环境合作的重大方针与原则,强化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市长峰会,研究协调三地的地方性资源环境法规政策和各项制度,共同立法和执法解决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