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2010-07-20 12:28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0年4期
关键词:统计局区县节能降耗

津政办发[2010]72号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经过全市共同努力,我市节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09年,我市万元GDP能耗累计降低20.1%,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但2009年年底以来,随着一批大项目陆续竣工投产,部分区县、行业和企业能耗大幅增加,单位能耗呈现反弹态势,对完成2010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造成巨大困难,形势不容乐观。为确保完成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实施预警调控,现制定如下调控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加强全市节能工作宏观调控,建立全市节能降耗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推进经济结构优化,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按照全市2010年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目标,确定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目标为:上半年,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2%左右;前三季度,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左右;全年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按此目标控制全市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预警控制线。

2.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2010年节能考核目标,按月度确定本区县阶段性节能目标,并按此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区县预警控制线。

3.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2010年本系统节能目标,按月度确定本系统阶段性节能目标,并按此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系统预警控制线。

4.各市属集团公司要根据2010年节能考核目标,按月度确定本系统阶段性节能目标,并按此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系统预警控制线。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用能量、主要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变化等情况,逐月确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5.其他有关企业要结合市和区县预警调控目标,确定本单位预警控制线。

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要根据全市GDP月度实际增长幅度和能源消耗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调控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分析和把握全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把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紧密结合,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3.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实现2010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严格落实节能降耗调控措施,自觉做到令行禁止,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二、调控重点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二)未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进度的企业;

(三)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

(四)未经合理用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2010年淘汰计划的,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六)能源消耗总量排在全市前50位和各区县、各系统前1 0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

(七)未按我市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耗能企业;

(八)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三、调控程序

实施预警调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统计局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根据全市及各区县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区县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和月度核算。

(二)月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能耗异常变动情况的区县、行业和市属集团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共同研究并通知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启动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对调控重点企业能耗增速实行控制、实施限制高耗能产品产能直至停产等调控措施,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

(三)异常变动情况消除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应及时解除预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电力公司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全市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自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于2010年7月2 0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实施方案应包括阶段性节能目标、能耗增速或增量控制目标、调控企业(产品、项目)名单、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能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统计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能耗情况的调度,每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和能耗情况。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向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单位通报企业名单,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信贷投放等方面进行控制。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效果。对未按要求及时启动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导致节能目标未实现的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及有关用能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否决指标。

(六)加大节能执法监察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实施专项监察,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严肃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通过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上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产。

(七)禁止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供能源等措施强制淘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对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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