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帆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税收负担的基本特点,认为我国的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但微观主体的税收负担过重,存在减税空间。由此提出,减税应与规范非税收入、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结合起来,切实降低微观主体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税收负担;宏观税负;减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6.014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6-0039-03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在某些年份甚至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为49449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1.39%,大大高于同年GDP的增长速度。到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税收收入达到57862亿元,比上年增长17.0%。关于我国税收负担是否过重这一问题,各方展开了激烈讨论。笔者认为,研究我国税收负担以及减税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掌握目前我国税收负担的基本特点,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客观的结论。
一、我国税收负担的基本特点
(一)我国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
国际上通常用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量占GDP的比重来表示宏观税负。一般而言,衡量宏观税负可以采用3种口径,即小口径、中口径和大口径。其中,全年税收收入占GDP 比重被称为小口径宏观税负;全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为中口径宏观税负;全年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称为大口径宏观税负。由于各国的政府收入在构成和统计口径上差异较大,因此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往往不采用大口径宏观税负。
由表1可以发现,2004年以来,我国的小口径和中口径宏观税负逐年增加。小口径宏观税负由2004年的16.09%上升为2008年的19.24%,中口径宏观税负也由2004年的16.51%上升为2008年的20.39%。但我国的宏观税负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相比仍处于中等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为19.33%,同期我国宏观税负仅为16.09%,二者相差3.24%。到2008年,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仅为19.24%,仍未超过发展中国家2004年的宏观税负水平。从其他国家宏观税负来看,2006年美国宏观税负为38%,丹麦和瑞典等国家的宏观税负接近50%,韩国和阿根廷均为25%,蒙古为28%。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很高。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尚未開征社会保障税,因此小口径宏观税负在进行横向国际比较时还应考虑我国社会保险费收入这一重要因素。但是,即便考虑社会保险费收入,我国采用小口径和中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也仅会提高3%,在国际上仍处于中等水平。笔者认为,评价一国宏观税负的高低不能仅看绝对数,还应与该国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结合起来全面考虑。综上所述,尽管近年来我国宏观税负逐年增加,但总体而言,我国宏观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仍处在比较合理的区间。
(二)我国微观主体实际税负过重
微观主体实际税负过重是我国税收负担的最主要特点,也是不少人判断我国税收负担过重的基本依据。许多微观主体普遍感到税收负担过重,这主要是站在自身的角度上来考虑的。“税收负担过重”是指微观主体的实际税收负担而不是指我国的宏观税负。笔者认为,在讨论我国税收负担问题时,将宏观税负与微观主体的实际税负等同起来有失偏颇,无法得出正确结论。这是我们在讨论我国税收负担时必须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
造成我国微观主体实际税负过重的原因是政府收入很不规范,除税收收入外,非税收入总额巨大,且增速迅猛。非税收入几乎涵盖了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还包括罚款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政府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上述非税收入,尽管不属于税收,却给微观主体带来了实际的经济负担。在衡量和测算微观主体实际的税收负担时,也应该把这部分非税收入考虑进来,纳入计算之列。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大口径计算税收负担更能准确反映微观主体的实际税负。由于政府收入不仅包括税收收入,还包括大量的非税收入,因此采用大口径计算得出的我国宏观税负数额相对较大。但由于我国一些年份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无法准确掌握近年来我国大口径税收负担的变化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我国的政府收入已超过54000亿元(一些非税收入未纳入统计),当年GDP为211924亿元,由此计算出2006年我国大口径税收负担达到25.48%,且近年来仍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其实,非税收入的准确测算一直是一个难题,大口径税收负担中的全部政府收入中包含非税收入。据保守估计,2006年我国非税收入超过20000亿元,但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仍有相当一部分收入未纳入统计之列。因此,我国非税收入的实际数额还应该高于所公布的数字。如果将全部非税收入考虑进来,采用大口径计算的我国宏观税负还将略有提高。国际上通常采用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衡量非税收入规模的合理性。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重要稍高一些,一般在15%-25%,我国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远高于这一数字。以2006年保守估计的20000亿元非税收入计算,当年我国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53.14%,这一比重是相当大的。我国总量惊人、增速迅猛的非税收入是造成微观主体实际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
二、对我国减税问题的几点看法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出结论:目前我国减税还是存在空间的。这里的“减税”主要强调降低微观主体的实际负担,减轻不合理的非税收入所带来的额外负担。在具体操作时,笔者认为,“减税”一方面应与规范非税收入相结合,另一方面应与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相结合。
(一)减税应与规范非税收入相结合,降低微观主体的实际负担
从微观主体的角度来看,税收负担并不是微观主体的全部负担,大量的非税收入使微观主体实际经济负担加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微观经济主体的实际负担不仅包括税收负担,还包括其他经济负担。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微观主体已经“难堪重负”,因此降低微观主体的实际负担势在必行,必须引起各方面足够的关注。笔者认为,为降低微观主体实际负担,减税应与规范非税收入相结合,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在减税方面,我国2009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的增值税转型以及其他一些减税政策,大大降低了微观主体的税收负担。今后,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出台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将降低微观主体税收负担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在具体税种上,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3%的基础上是否还有降低的空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在每月每人2000元的基础上是否还有继续上调的可能?这些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在规范非税收入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规范非税收入,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整治和规范政府收入的渠道,切实降低微观主体不合理的负担。在规范非税收入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重视非税收入的重要作用,不能全盘否定。非税收入是政府的重要财源,它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源结构以及财政收支结构的合理化。同时,非税收入有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有助于政府目标的实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要正确区分非税收入的性质,这是规范非税收入的前提。合理合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并不会造成微观主体额外的负担,而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是导致微观主体“难堪重负”的重要原因。收费是政府为提供个别的、特定的服务而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是服务对象为获得服务而自愿支付的,自愿性是其重要特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会导致收入形式的混乱,加剧微观主体的抵触情绪,增加微观主体的额外负担,应该坚决取缔。
第三,要从总量上控制非税收入,理顺税费关系。数额庞大的非税收入在总量上必须要有所控制。一方面,要限制对于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补偿性收费,不能变相涨价或附带乱收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可以将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征税,对仍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严格限定范围,并接受民众监督。
(二)减税应与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活动不仅包括财政收入,还包括财政支出。减税应与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相结合,要从单纯的减税转为如何更好的使用税收,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近期一直强调的“民生财政”更多的是站在财政支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此前,我国在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水平是比较低的。仅从社会保障支出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比例一般在30%左右,北欧高福利国家的这一比例要更高一些,2006年,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均突破了40%,而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10%,相比而言还是偏低的。因此,减税与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相结合,应特别加强民生财政的支出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评价一国的宏观税负还要与该时期政府的职能范围结合起来考虑。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一国政府的职能范围越大,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多,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越高,则必然需要较多的税收收入予以支持,该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也往往高于其他国家。从总量上看,减税不能以牺牲公共服务水平为代价。如果减税后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那么民众宁可不减税,也要保持现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从结构上看,多数民众希望财政支出能够更加关注民生,如果单纯减税,并未从根本上改善财政支出结构,民众从减税中得到的实惠将是极其有限的,他们并未切实体会到减税所带来的好处,减税的实际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相反,如果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尽管民众缴纳了较多的税款,但他们享受到了优质的公共服务,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不仅不会认为税收负担过重,还会认为所缴纳的税收“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大大提高了他們对税收的遵从度。如前所述的丹麦、瑞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些国家尽管宏观税负水平较高,但与之匹配的是极高的福利水平。因此,只有将宏观税负与公共服务水平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改善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该将减税与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结合起来,将单纯的减税与更好的使用税收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加民生方面的财政支出,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具体执行中,还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有限的税收发挥最大的效用。
(责任编辑:方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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