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与试点方案

2010-07-12 09:58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李原园
中国水利 2010年9期
关键词:汇总普查用水

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李原园

一、普查目标与任务

1.普查目标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关于国家基础水信息的基准性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2.普查任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主要任务:一是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基本情况,二是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三是摸清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四是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五是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3.普查内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四是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五是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1.普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港、澳、台地区)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取用水户。

本次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组织工作单元,逐级进行集成,普查成果要能够满足按照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进行汇总的要求。

2.普查对象

河流湖泊:流域面积50 km2以上的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 km2以上的湖泊。

水利工程:一定规模以上的水利工程与设施,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农村供水、塘坝、窖(池)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等11类工程。

经济社会取用水户:城乡居民生活、工业及第三产业等用水单位,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等取用水户。

河湖治理保护:包括河湖一定规模的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

水土保持:包括水蚀、风蚀、冻融侵蚀区域,侵蚀沟道,於地坝等主要水土保持措施。

水利机构:包括水利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社团、乡镇水利站等五类机构。

3.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三、技术路线与流程

普查总体技术路线(见图1)。

图1 普查总体技术路线

普查数据获取方式(见图2):根据各项普查内容的特点,分别采取实地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现状测量等方式采集普查数据,进行全面普查。为保证普查动态指标数据来之有据,对动态指标数据建立台账。

图2 普查数据获取方式

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关系(见图3)。

图3 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关系

普查技术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是清查登记。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和资料获取方式。二是全面调查。根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行计算统计与分析核算,对动态数据建立普查台账。三是填表上报。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调查;按照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行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四是汇总协调。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馈完善,平衡衔接跨区数据,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协调,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四、普查内容与指标

普查内容间相互关系(见图4)。

1.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

查清我国河流湖泊的数量、分布,基本自然特征与水文特征。利用1∶5万DEM、DLG、DOM数据和资源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名录及基本特征参数,编制清查参考图和清查表;由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内外业复核与分析计算,逐级汇总平衡,形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

河流:查清我国流域面积50 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流域面积100 km2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量等水文特征。

湖泊:查清我国常年水面面积1 km2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常年水面面积10 km2以上湖泊的平均水深、容积等形态特征。

水文站: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

最大洪水: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全面查清我国各类水利设施的数量及其分布、规模与作用等信息。主要包括11类工程,其中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进行专项调查。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特性、工程作用与效益及工程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与设施,主要了解其数量与总体规模情况。通过档案查阅、统计资料、现场查勘、遥感影像提取等方式,按照“在地原则”,以县为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普查对象名录;按照工程管理隶属关系,进行报表填报。塘坝、窖(池)、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等工程以村为单元进行调查填报;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引调水工程、堤防等工程由上一级普查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组织复核填报。

水库工程:对库容超过10万m3的水库进行详查,主要包括名称位置、主坝类型和尺寸、工程任务、特征水位及库容等;10万m3以下的归入塘坝进行调查。

水电站工程:对装机容量500 kW以上的水电站进行详查,主要包括名称位置、装机容量与发电量等;500 kW以下水电站仅查数量及装机容量。

水闸工程:对过闸流量超过5m3/s的水闸工程进行详查,主要包括名称位置、类型尺寸、工程任务、过闸流量等;流量1~5m3/s的水闸仅查数量及过闸流量。

泵站工程:对装机流量大于1 m3/s或装机功率大于50 kW的泵站工程进行详查,主要包括名称位置、泵站类型、装机流量与功率、设计扬程等;流量1m3/s以下或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仅查数量及装机规模。

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二级区独立水系间的引调水工程名称位置、取水水源、输水线路及长度、年引水量、建筑物数量等。

堤防工程:对5级以上堤防工程进行详查,主要包括名称位置、级别与长度、防洪标准、穿堤建筑物数量等;5级以下堤防仅查其数量和长度。

农村供水工程:对日供水超过200 m3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详查,主要包括名称位置、水源类型、供水量与供水人口等;日供水量不足200 m3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仅查其数量和供水规模。

塘坝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超过500 m3的塘坝的数量、容积、有效灌溉面积、供水人口等;500m3以下的塘坝归入窖(池)工程。

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容积超过10 m3窖(池)的数量、容积、补充灌溉面积、供水人口等。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及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情况。按照“在地原则”,以县为单元,对用水户进行清查摸底,确定需要进行逐个调查的用水大户;根据规模以下用水户类型及分布,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用水户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成果,分析计算不同行业用水定额指标,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推算流域和区域用水量。结合其他普查内容,对流域和区域取水量、供水量及用水量进行平衡校验,取得全口径平衡协调的用水量成果。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县为单元,分别选择50个城镇和农村家庭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用水人数、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

农业用水户:对万亩以上灌区用水逐个进行调查,万亩以下灌区,以县为单元,按不同灌区类型分别选择3个以上灌区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用水量等。

公共供水企业: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t(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企业逐个进行调查,主要调查水源类型、用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工业用水户:对年取用水量超过15万t的用水单位逐个进行调查;对规模以下用水单位,以县为单元,按37个工业行业大类分别选择3个以上单位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企业总产值、取水类型、用水量、排水量等。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对年取用水量超过15万t的用水单位逐个进行调查;对规模以下用水单位,以县为单元,按16个行业门类分别选择3~5个以上单位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服务领域、取水类型、用水量、排水量等。

成果分析计算与协调平衡:在综合分析规模以上用水户和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单位用水指标的基础上,利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分析计算各行业用水量和区域总用水量;对区域和流域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并进行区域取水量、供水量和用水量的协调平衡分析,保证成果准确性。

4.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查清河流湖泊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状况。主要包括河湖治理达标与防护情况,取水口、排污口的数量、分布和取水量与入河湖废污水量,地表水源地数量及其供水量等情况。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河流为单元,对取水口、地表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等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通过“实际计量、运行记录”等手段和“典型调查、统计分析、平衡推算”等方法取得全口径的地表水取水量和入河湖废污水量。

河湖取水口:对年取水量超过15万m3的取水口进行详查,主要包括名称位置、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量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数量和取水量。

地表水水源地:对城镇集中供水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t(或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地逐个进行调查,主要调查水源类型、保护区范围、供水用途、供水人口、供水量等。

河湖治理防护情况:重点调查流域面积100 km2以上和常年水面面积10 km2以上,有防洪要求的河段及湖泊的名称位置、防洪标准、已治理长度及达标情况等,湖泊圩垸情况等。

入河湖排污口:对年排放量超过10万m3的入河湖排污口逐个进行调查,主要包括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湖废污水量等;对规模以下的排污口,仅调查其总体数量和入河湖废污水状况。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查清水土流失区域的分布、面积和强度,侵蚀沟道的数量、分布与基本特征,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分布及治理等情况。主要技术方法如下:

水土流失:通过遥感影像提取和野外调查等手段,获取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结合影响因子,综合分析水蚀、风蚀、冻融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

侵蚀沟道及水土保持措施:通过遥感影像提取,基础资料分析,以及野外调查等手段,对侵蚀沟道以及主要水保措施的数量、分布与规模等进行调查。

水土流失:对本次普查确定的75 846个野外调查单元的土地利用、植被、水保措施等进行调查。

侵蚀沟道:对遥感影像与DEM提取的侵蚀沟道信息进行复核,重点调查泥石流沟道、崩岗、侵蚀沟道的数量分布、面积及沟道特征等。

水土保持措施:对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淤地坝、坡面水系、蓄水保土等主要工程的数量及其分布等进行调查。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查清各类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其分布,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资产、财务状况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利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信息名录、水利部门单位信息名录等,形成单位初步名录;由各级普查机构进行补充、完善与核对,形成单位清查底册。按照“在地原则”,以县为单元,对在册单位进行清查登记,编制单位名录;由各级普查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组织各单位填报普查表,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和平衡。

水利行政单位:主要查清单位的隶属关系,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状况等。

水利事业单位:主要查清单位的类型,隶属关系,资产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活动,信息化状况,资质情况等。

水利企业:主要查清单位的类型,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主要业务活动,资质情况等。

水利社会团体:主要查清单位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等。

乡镇水利站:查清单位类型,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财务状况,信息化状况等。

7.灌区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我国灌溉面积的数量及其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灌面、灌排工程等信息。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等方法,按“在地原则”,以县为单元,对灌区进行清查登记,编制灌区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及复核单位。跨县灌区县境内数据由县级普查办负责组织填报,全灌区成果由灌区管理单位进行汇总平衡,同级普查机构复核确定。灌溉面积普查以村为单元,进行详细调查填报,并与灌区调查成果协调平衡。

灌溉面积:查清我国有效灌溉面积数量、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不同水源类型灌溉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等情况。

规模以上灌区:对2 000亩(133 hm2)以上灌区逐个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灌区范围、水源类型、灌溉面积,灌排渠道的数量、长度,渠系建筑物数量和规模等情况。

规模以下灌区:2 000亩(133 hm2)以下灌区仅调查灌区数量、灌溉面积等。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全国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地下水取水量等信息。以县为单元,对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逐井进行清查登记,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对民用井以村为单元进行清查登记和调查填报。分别通过“实际计量、运行记录、用水推算”“典型调查、统计分析、平衡推算”等方法取得全口径的地下水取水量,并与用水调查等成果进行衔接协调,逐级进行审核汇总与平衡协调。

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及地热水井:逐井调查水井位置、井深、地下水埋深、供水人口、取水用途、取水量等。

民用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井数、供水人口、取水量等。

地下水水源地:重点调查日取水能力超过1万m3的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主要包括地下水类型、主要取水用途、可开采量、取水量、管理情况等。

本次普查共设计以下四类普查表式:

清查表:是为摸清水利普查对象的数量和规模,准确界定普查对象及填报单位而设计,是登记对象名称、位置、规模、管理情况等基础信息的表式。

台账表:是为保证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结合基层管理需要而设计,是对动态指标的过程资料进行记录的表式。

普查表:是集中所有普查指标的表式,是建立普查档案及汇总上报数据的基本依据,是普查的核心表。

汇总表:是对普查主要指标进行汇总的表式,是汇总平衡协调普查数据的表式,是成果资料汇编及图集等成果汇编的基础。

五、普查数据处理方案

普查数据的有效处理和高效传输是确保普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处理”的原则,遵循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格式与流程,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建立数据标准体系、信息处理系统、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保密体系,实现普查数据的分析处理、录入、传输、审核、汇总平衡等数据处理工作。

普查数据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是普查前期数据处理。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对普查的基础图件制作及遥感信息提取;搜集整理经普、农普等普查资料和已有历史资料,并进行分析与信息提取;将前期处理的数据离散并发放各地采用和参考。二是清查登记数据处理。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录入清查表和台账表,建立普查对象名录库和普查动态指标电子台账,进行清查数据审核,并逐级汇总平衡,确定对象名录。三是填表上报数据处理。通过调查和计算,取得普查数据,对数据进行校验与核对,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录入普查表,分析校核普查数据,审核抽查、平衡协调、分析上报普查成果。四是汇总协调数据处理。利用普查数据管理系统,逐级汇总平衡和审核校验普查成果,进行成果分析与合理性检验,形成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及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数据处理系统的总体架构(见图5)。

六、普查成果质量控制

1.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质量控制是水利普查成败的关键,是科学、准确和真实地提出普查数据的重要保障。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质量,按照统一的要求,采取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统一的工作流程,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普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确保普查成果质量:一是建立质量责任机制,二是建立数据审核制度,三是建立数据抽查制度,四是建立数据验收制度,五是建立数据协调平衡制度,六是建立质量责任奖惩制度。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实行五级审核(见图6)。

2.成果质量控制要求

成果填报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成果汇总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对辖区内普查成果按行政区和水资源分区进行汇总平衡与衔接协调;各级普查机构对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

成果协调要求:

与已有成果对比分析:主要普查成果要与以往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存在差异的要分析原因并对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各普查内容间协调平衡:在各级审查、汇总、协调与平衡过程中,应做好六项普查内容和指标之间、相关普查表之间的协调平衡与分析校验。

与有关普查成果的协调:与经普、农普、土地利用、污染源普查等其他普查成果及相关行业调查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成果不一致的要分析其原因并进行说明。

七、组织实施进度安排

1.普查组织体系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部署水利普查工作,并指导、协调各级普查的实施,审核、汇总、发布全国普查成果。

流域普查机构负责流域普查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完成流域普查成果的复核协调与汇总平衡。

省、地普查机构负责辖区普查工作,组织辖区成果的汇总、协调、审核、上报。

县级普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普查的实施,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填报上报、审核汇总等各项普查工作。

2.普查进度安排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计划3年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细则、开发普查软件、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

清查登记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2月):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普查对象名录;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影像提取等多种方式获取普查数据,完成各项普查数据收集与处理工作。

填表上报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合理确定各项普查指标数据,对数据进行审核、录入、处理、正式填表、汇总上报、逐级抽查验收等。

成果发布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普查数据逐级汇总分析、协调平衡,形成普查成果,对普查成果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成果分析和宣传发布等。

八、普查试点总体方案

1.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对水利普查全过程进行模拟实施,检验普查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是否科学可行,检验普查表和指标设置是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完善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积累经验。

2.试点范围

按照地域及水利状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普查内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能够兼顾各项普查内容的要求,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原则,选择辽宁、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重庆、陕西等7个省和长委、黄委两个流域机构进行试点。

为反映不同类型地区以及各项普查内容的特点要求,每个试点省各选取8个县、3~4个地市,共20个试点地(市)、56 个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

3.试点时点

对普查静态指标的试填采用2010年6月30日24时数据,对普查动态指标的试填采用2009年的年度数据。

对2009年度数据,有计量设施的按2009年度实际计量数据填报;有运行记录的,参照运行记录分析填报;其他数据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通过综合分析获得。

动态台账数据的登记时段为2010年5月至6月,重点对数据获取和台账登记进行测试,主要包括取水量、供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等。

4.试点进度安排

试点时间为4月1日—8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

试点准备(2010年4月1日—5月10日):确定试点范围、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按中央和县级两级组织试点培训,搜集整理和提取基础资料。

全面试点(2010年5月1日—7月20日):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填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获取普查数据,对动态指标建立台账;填报普查表,审核录入普查数据;逐级审核校验、汇总协调、抽查上报、平衡验收普查成果。

试点总结(2010年7月20日—8月20日):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逐级提出试点总结报告,对普查实施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方案完善(2010年8月10日—8月31日):根据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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