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魂
如何尽早让遭受本轮危机重创的我国中小企业化“危”为“机”?最佳途径就是紧紧抓住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重新洗牌的历史机遇,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魄力,坚定实施匡扶中小企业的重大举措,对它们生存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进行脱胎换骨式的改革优化,彻底破除央企、大型国企和中小企业之间实际上存在的双轨制待遇问题。尤其是要果断破除“融资难”这一阻挠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大障碍,从根本上疏通融资渠道,真正赋予它们轻装上阵再度崛起的活力。
辨析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困境,可以通过以下八条途径予以破解。
我国现有的新型经济、网络信息、现代农业、文化传播、生物医药、新兴能源、现代物流、循环经济等形态的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而且都普遍蕴藏着高新技术的一系列创新元素。如何为它们营造足够的良性发展的环境,培育快速高效增长的创业机制,使创业者、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实现良性互动,已经迫在眉睫。而最好的融合链条无疑就是大力发展中国本土私募基金。
全球私募基金发展极为迅速。上世纪70年代,全世界的私募基金总量还不足百亿美元。2006年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投资额738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一倍。到2008年,全球私募基金总量已超过14万亿美元,成为全球极为重要的金融服务平台之一。全球已有数千家规模庞大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2002年至2008年期间,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创造就业机会的速度是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一倍,同时实现了高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56%的利润增长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的2.5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上缴的税收以28%的年复合增长率快速增加,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高出10个百分点。在零售业和消费品业,那些接受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总体销售收入增长分别比同行上市公司高出29%和12%。目前,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私募基金的合法身份,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大力发展。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内陆有关资产委托管理的相应法律法规都是围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私募基金还不能受到基金法律保护,只受到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性经济和民事法律保护,专门针对私募基金业务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私募基金的发展仍然存在法律障碍。实际存在的私募基金也不得不以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身份存在。特别是针对事实已经存在于证券市场的大量私募基金,如果尽快设立交易所之外的多层次场外市场,不仅将极大满足民间以投资非上市股权为主要功能的各私募投资需求,并将为有效抑制当前和相当一段时间持续存在的流动性泛滥问题找准药方。
实际上,我国已成为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最为青睐的国家。2009年12月10日,中国欧盟商会“私募股权基金与战略并购工作组”和贝恩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2009年调研报告认为,此类基金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中国目前已成为最受国际私募股权基金青睐的国家之一。在2000年到2007年全球经济扩张的高峰期,在中国发生的私募股权基金交易以45%的年复合增长率快速增长。甚至在受到金融危机影响、新一轮投资纷纷放缓的2008年,私募股权基金交易在中国的活动仍然保持着比亚洲其他市场更为强劲的势头。这一势头持续至2009年上半年,交易额达72亿美元,几乎与2008年全年交易额持平。当前,中国90%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自国外。概括起来,私募基金对中国经济社会有三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拉动内需增长,带来充分就业和人才发展的便利机遇,促进创新;二是优化公司治理,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透明度;三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尽快明确其合法的地位和身份,真正做到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对接。
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全国50多个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大致有15000多家企业对创业板充满了期待。仅仅依靠一个创业板市场,绝不可能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应该全方位面向全国中小型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全方位推进创业板市场,重在提高资源配置和市场服务效率,将深交所建设成为全国性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真正肩负起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未来行业定位的历史使命,切实带动中国风险投资资本的发展壮大。通过建设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市场,多元化满足中小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整体运行效率提高的目标,并力求在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以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市场国际化、产业发展互补化的发展潮流,全力以赴,在全球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资本经济的白热化竞争格局中把握主动,赢得先机。
为中小企业扶危解困,必须同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创新、解决企业融资困境有机结合,真正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有机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起来。在美国,通过股票市场退出的创业资本只占整个创业资本退出额的30%。更多的都是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实现投资目标和退出。快捷、高效、低成本融资,为主板市场培养输送优质企业,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特性,其主要功能就是为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服务,有效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风险投资提供多层次的退出渠道。这正是极大满足民间以投资非上市股权为主要功能的各类私募基金充分发挥作用的最佳平台。随着中关村、上海张江高新区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不断深入,应及时将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各个高新技术园区。同时,要充分整合各地凌乱分散的各类场外市场,重点以全国各地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产权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为基础,积极推动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切实突破现有资本市场格局,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升资本市场效率,为众多非上市公司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提供孵化培育机会。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扩大现有载体的容量,完善交易制度和退出机制,精心筛选优秀企业挂牌交易,创造条件,在提高投资机构群体参与热情和增强流动性方面取得突破,使股权和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流转和私募基金投资者进退有序,切实具备引导全国性的风险承担能力较强、富有私募投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成为投资主体,最终形成统一监管的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全国性与区域性相协调、有形场所与电子网络相结合的场外交易体系,使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成为国内高新技术类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股份转让核心平台。
尽管国家允许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但由于银监会规定不得为中企业提供担保的潜规则存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举步维艰。当前,我国储蓄占GDP的比重达51.2%。我们完全有条件进一步通过大规模发行企业债、尤其是向中小型企业倾斜的方式,有效引导国内储蓄转变为国内投资,从而从根本上扩大内需,促进发展。同时,国家要在政策上大力扶持增加企业的研发资金。以印度为例,印度政府采用了国际上诸多国家实行的税收减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等政策来鼓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政府对通过认证的研发机构为从事研发活动而采购的国内货物免税、进口的设备等免征进口税、从事研发取得的收入如果再用于研发免税;承担国家计划的研究项目,研发开支可抵扣125%;软件产业实行大规模免税政策,软件园区内的企业免征10年所得税,自由贸易区内的高科技电子企业出口产品免征5年所得税;企业支付的研发费用可全额税前扣除,采用本国设备,实行40%加速折旧;对长期风险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和红利收入实行全部免税。
根据统计,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研发经费只占销售收入的0.39%,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经费也只占销售收入的0.6%,这个比例尚不足发达国家的1/10。根据国际经验,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底限比例也应达到3%以上,低于3%意味着该企业没有竞争力,低于2%则意味着该企业将被淘汰。高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更要达到10%以上。同时,我国大中型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消化吸收经费支出的比例严重“倒挂”。2000年这一比例为1∶0.074,2002年为1∶0.069,2003年为1∶0.067。而日本和韩国的企业高度重视并以数倍的投入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它们的这一比例达到了1∶5-1∶8。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和社会贡献,应当尽快组建主权基金性质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总额至少为5000亿元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在此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企业自有资金三者合力广泛开展创业创新创造,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大银行有大企业,就不会主动找小企业;而我国的小企业却找不到属于自己的小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处境极为窘迫。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商业银行普遍对中小企业“惜贷”氛围下,由于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健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中小企业自我融资比例高达91.5%,银行贷款率只有4%。以青岛市为例,2008年7月份,青岛市工商联融投资担保商会的抽样调查显示,青岛市有融资需求的210家中小企业中,80%没得到银行的支持,75%以上是通过企业之间募集或向供应商赊账,以及利用企业相互之间的三角债拖欠等方式来缓解融资难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由于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市场潜在价值缺乏专业的判断和支持发展的信心,因此不能给予有效支持,造成了创新型企业“有项目、无资金”,而金融机构“有资金、无项目”的局面,不但影响了青岛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青岛市创新型经济建设。这一现象全国极为普遍。因此,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银行已经迫在眉睫。
必须完善银行信贷财产抵押制度,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担保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即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方面,结合不同企业的形态采取不同的担保方式。特别是必须扩大中小企业的抵押物品种和形态。抵押难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银行现在认可的中小企业抵押物就是拥有土地证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设物。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认定的抵押物(包括知识产权等在内),我国现行制度和规定或者是银行自身对其中的大多数不承认,企业依旧无法拿到贷款。为此要结合修订《担保法》,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抵押的便利条件。
最为奇特的是,我国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实际代垫流动资金甚至是经营成本的现象极为普遍。原因很简单,不敢惹,得罪不起,口气稍硬点,小企业必然被迫退出大企业的供货渠道,因此,就连有钱的小企业也因此变为了缺钱企业,即使能够贷到款也是自掏高额利息,无谓地拉高了企业成本。如果制度确定大企业尤其是国字号企业所欠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抵押贷款凭据,而且确定拖欠小企业款项的相应银行利息由大企业来付,必然有效解开这种全体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忧患心结。
实现上述途径的目标,必须切实从制度和政策方面优化中小型企业所迫切需求的内生环境条件。具体是尽快针对已经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在具体执行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我们绝不能在新的世纪和新的机遇面前,在支持中小企业的重大战略这一原则问题上,还持续性地停留在仅仅依靠下发制度后就没有了下文的这种低效状态,否则中小企业将依旧处于饥渴难耐的窘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