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不是“眼镜人士”

2010-06-27 11:00胡立彪
大众标准化 2010年4期
关键词:肉猪检查人员强制执行

■ 胡立彪

在今年两会上,标准成为代表、委员们很关注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严卫星提出,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比较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技术支撑方面,我们的底子薄、基础弱、能力不足。应该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而标准作为技术支撑体系的基础,更要首先强大起来。

比起人们常说的“完善”,让食品安全标准变得“强大”,更具有现实意义。在许多人的意识中,“标准”似乎总被想像成一种“戴眼镜人士”的文弱形象,很少与“强大”这个词扯上关系。这当然是一种误读。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而所谓的“强制执行”,即指食品安全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必须遵循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技术法规,效力范围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显而易见,食品安全标准基于其法律属性是拥有着强大力量的,即使天生的“技术性”使它看上去仍是一位“戴眼镜人士”,但脱下外衣,里面却分明是交错纠结的肌肉。

不过,就现实情况看,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似乎真的还不够“MAN”。不是执行不够强力,而是标准本身缺少体现强力的细节。有这样一个例子:德国是欧洲肉猪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其对肉猪和猪肉的监管标准也是最严的。当一列运载生猪的车队从捷克抵达德国边境时,检查人员会仔细盘问,就连到达的时间点也要严格对号:“你们应该明天抵达,为什么今天就到了?”车队主管回答:“我们提前了。”检查人员说:“看发货单,你们不是提前运出,而是在路上没有按规定过夜,让猪休息并喂食,这样的猪产出的肉不安全,因此这批生猪我们不能接收,请运回去吧。”德国人认为,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过于劳累和饥渴,有濒死可能,濒死的猪会分泌某种有毒激素,食用含有此激素的猪肉,不利于甚至有害于人体健康,因此他们在食品安全标准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并要求严格执行。

我们知道,食品行业发展迅速,新食品、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而我国许多现行标准难以与之相适应,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美国对肉类食品的管理非常细,在“加热”这个环节上,不仅规定了具体的温度,还有时间的限制,比如家禽是74℃、15秒,肉馅68℃、15秒,一般鱼类63℃、15秒等。而我国仅笼统地规定了肉类食品的中心温度。这使得我国食品企业规范只能是粗线条的。

也就是说,我们的标准还缺少一定量的肌肉纤维组织,整个身体还不够“强大”。同时,我们从过去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也已经清楚地看到,食品标准间缺乏有效衔接协调及可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不够高等问题也相当突出,这对标准的力量释放也形成了掣肘。

因此,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将其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一句话,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尽快让食品安全标准变得强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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