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瑞灼
试了件高档衣服不买,被店员说没有钱就别试;超市购物丢了购物单被盘问半小时;买进口服装却被嘲笑不懂外文……3月12日,湖南首本《消费维权蓝皮书》正式发布。在2009年消费者投诉种类中,“人格尊严投诉”增长率居首位。据统计,去年各级消协受理人格尊严投诉达到了356件,较上年大增了45.3%。(3月14日《潇湘晨报》)
今年3·15活动的主题是“消费与服务”。面对消费“人格尊严投诉”急剧上升的局面,消协组织如何“服务”于消费者的精神权益,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维护消费者的尊严,不仅要维护消费者的物质权益,更要维护消费者的精神权益。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作的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赋予消费者尊严,显然是人民生活有尊严的应有之义。赋予消费者尊严不仅仅是保证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也不仅仅是保证消费者不受欺诈,公平交易,更重要的是消费者的人格受到应有的尊重,其精神权益受到应有的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格受污辱、尊严被侵犯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这种非法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现象一日不止,和谐消费就一日无法实现。
维护消费者的尊严,不仅要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要让消费者敢于维权、便于维权。只有成为一个有尊严的消费者,才敢于消费、善于消费,才能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一年前,《中国新闻网》曾针对消费者维权意识作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何种方式维权”问题上,有63.8%的受调者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居然超过六成的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选择“默默忍受”,这样的调查结果无疑让人感到意外和悲哀!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显然正是过高的维权成本,挡住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几乎有多少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就有多少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时选择沉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尊严从何谈起?
让消费者有尊严,不仅要维护消费者的个体权益,更要从制度层面打破种种长期存在的“消费潜规则”。在饭店使用消毒碗筷、毛巾要另外付费;包厢有最低消费;住宾馆必须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航班取消甚至无限期延迟却不说明原因;部分商家明降暗升的打折促销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面对诸如此类的潜规则,消费者往往只有暗自郁闷的份。面对这样的“消费潜规则”,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是无能为力的,只能寄希望于有关部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推进,对这些似是而非的“潜规则”进行明确的界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此,消费者才能挺起腰杆,做个有尊严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