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胡晓江
随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一批法规的出台,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总局公告2009年第123号令)从2009年10月22日起实施,对标签标注的要求更加严格,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所以,标签标注要引起生产企业的重视。为了使食品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了解《标签通则》,消化理解其内容、要求,并在实施、运用中少走弯路,现将这些标准的有关内容介绍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以帮助企业和消费者正确认识新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指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它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
食品标签的基本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包装)日期、贮藏说明、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地。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特殊的食品标签根据不同的品种要增加标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还要增加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对辐照食品要标注辐照食品、对转基因的食品要标注转基因食品等。如:专供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成分、矿化水等要标注它的微量元素成分,大豆油要标注是“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
食品标签的基本内容共12项,生产企业对标签的标注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
1.食品名称要使用规范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字;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如:白酒类分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态法白酒按香型分产品标准名称就有十几种,如清香型白酒、浓香型白酒、酱香型白酒等。其他酒类有:啤酒、葡萄酒、黄酒、露酒等。饮料类有碳酸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等。淀粉类有:蕨根淀粉、马铃薯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使用玉米淀粉等。使用创新名称和商品名称时同时要标注产品真实的属性(标准规定的名称),如:产品创新名称有以地名命名或电影中的角色命名的,标注方法如:杏花村白酒、杏花村固液法白酒、杏花村液态法白酒、杏花村啤酒、杏花村露酒、杏花村饮料、杏花村植物蛋白饮料、杏花村固体饮料、杏花村茶饮料、杏花村马铃薯淀粉、杏花村玉米淀粉等等。而且要求创新名称和它属性名的字体要使用同一字号,属性名称可在相邻的位置标注。特别是像那些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如:“酸奶”和“酸奶饮料”两者的营养成分差别就很大,不能只注重吸引消费者眼球,将创新名称和商品名称以大号字、鲜艳的色彩印刷,而产品的真实属性却以小号字、不易被消费者注意的色彩印刷,来误导消费者选购。
3.对分装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括号加注(分装)字样。
什么是强者?有责任感,有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有积极的奋斗目标,有脚踏实地的实际行动……也许,作为芸芸众生的我们不是最强者,也许,我们一生下来,自控力就先天不足,但这都不能成为放纵自己的理由。为了他人,为了自己,为了不枉度一生,努力提高自己的自控能力,做一个生活的强者!
根据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要求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要求:
1.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为标题。
2.各种配料应按配料制造或加工食品添加量从多到少的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足2%的配料可以不按顺序排列。还有,食用的包装物如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等也必须标注在配料表中。这种标识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清楚消费。
3.加入量不足2%的,如食品添加剂,企业可以不按顺序标注,但必须标注具体的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按GB/T 12493规定标示代号,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诱惑红、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012、125)”。复合添加剂,也要将它的主要成分标注在复合添加剂后,用括号一一列清。
4.还有一些原料的加工企业,为了躲避监管部门的检查,使用了一些创新的名字,如:蛋白糖、蛋糕油、泡打粉、消泡剂等等,这些创新的名字的主要成分是:蛋白糖(糖精钠、甜蜜素等等);蛋糕油(蔗糖脂肪酸脂、丙二醇等等)。泡打粉(胺明矾、碳酸氢钠、淀粉、碳酸钙、糖精钠、香兰素);消泡剂(二甲基硅氧烷聚氧乙烯、山梨酸酐单硬脂肪酸、轻质碳酸钙等等)。所以,在标注这类添加物时要将它的配方成分展开标注。
5.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1.净含量的计量单位:
标签规定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只能用“mL(L)、毫升(升)”或“g、kg、公斤”标识。
2.净含量的字符:
字符是指该字体的高度,不同的包装(质量和体积)字符的大小有强制的规定,包装物或容器最大面积大于20 cm2时,字符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3.净含量标注的方位: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4.对固、液两种物质食品的标注:
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罐头的标示,净含量500 g,固形物380 g。
1.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也就是说,生产日期的标注要清晰,不能似有非有,模糊不清。
2.如果是有外包装的食品,生产日期一定要标注在盒外,还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
根据近几年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比较重视产品的质量,但对标签标注的认识还不足。据统计,标签不合格占总不合格产品的70%以上,市场上的许多食品标签标识比较混乱,食品标签本来是供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所参考,如今许多商家却在标签上作文章来误导消费者。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止蒙骗消费者选购的行为,国家质检总局123号令规定自2010年6月1日前将不规范的产品标签进行规范,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可通过加贴标签的方式,用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的内容。截止到2010年6月1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或形式不符合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国家以强制性的形式要求生产企业标注食品的质量(包括安全)信息,必将逐步改善以往食品标签的混乱状况,使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这对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