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满,魏玉翔,柯卫东,彭静,黄新芳,黄来春
(武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65)
所谓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凡“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并以地理名称命名 (不论是否经过注册或审核批准)的水生蔬菜产品,均可视为“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不少水生蔬菜工作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亦不甚熟悉。如何充分发掘利用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加强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利用,促进水生蔬菜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水生蔬菜工作者面临的任务之一。
水生蔬菜是我国的一类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其一,种类品种繁多。我国是世界上水生蔬菜种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常见的水生蔬菜种类主要有莲藕、子莲、茭白、芋头、荸荠、慈姑、菱角、蕹菜、芡实、水芹、莼菜、豆瓣菜及蒲菜等,传统品种和新选育品种共有近千个。其二,我国是世界水生蔬菜的最主要生产国。目前,我国水生蔬菜种植面积67万hm2以上,其中莲藕33万hm2以上,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及黄淮流域。国际市场上的莲藕、莲籽、荸荠、慈姑、芋头、芡实、莼菜、茭白等水生蔬菜产品主要来自中国产区。其三,栽培利用历史悠久。水生蔬菜中除豆瓣菜外,均为我国起源或以我国为起源地之一,栽培利用历史大多在2 000 a以上,即便豆瓣菜也有100多a栽培历史。其四,产区自然生态条件多样。我国东至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地,西至新疆、西藏、宁夏、云南、四川等地,北至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地,南至海南、广东、福建、广西等地,均有规模化水生蔬菜栽培。全国范围内不同产区的经度、维度和海拔差异极大,生态自然条件呈现很大的多样性。其五,有关水生蔬菜的人文底蕴丰厚。正是由于水生蔬菜的种类品种繁多、栽培规模大、栽培利用历史悠久、产区自然条件多样等因素造就和赋予了水生蔬菜丰富的人文底蕴。可以说我国是水生蔬菜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
我国各地都有不少独特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例如:江苏有太湖莼菜、无锡茭白、苏州茭白、洪泽芡实、溧阳白芹、宝应莲藕、扬州水芹、无锡水芹、淮安蒲菜、宝应慈姑等,浙江有西湖莼菜、南湖菱角、河姆渡茭白、黄岩茭白、龙游子莲、义乌莲藕等,山东有大明湖白莲、大明湖茭白、大明湖蒲菜等,安徽有雪湖贡藕、庐江芹芽、桐城水芹、岳西茭白、无为荸荠、杨柳荸荠、龙岗芡实等,广西有荔浦芋头、百朋莲藕、博白水蕹、桂林马蹄、百色西洋菜(豆瓣菜)、高田慈姑等,江西有广昌白莲、乐平水芹、玉山芋头、抚州水蕹等。不过,我国尚未针对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资源进行系统而专门的调查。
从本质上讲,地理标志产品也属于土特产的范畴。可以从四方面途径对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资源进行调查,具体包括:①史料查找。主要是查找地方志中关于土特产的记载。②民间有关土特产的传说、顺口溜和谚语。③网站查询。主要是查找各市、县、区的政府官方网站上有关土特产的介绍。④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史料、传说、顺口溜、谚语及网站介绍中所涉及的土特产,看是否仍然有实际生产,生产规模如何。通过调查,湖北省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以实物产品计算的话,有30个以上,包括蔡甸莲藕、汉川莲藕、孝感莲藕、沔城莲藕、蕲州莲藕、糜城藕、巴河莲藕、阎家河藕、白湖莲藕、洪湖莲藕、黄湾藕、熊河莲藕、冷集莲藕、东山莲藕、江夏莲籽、洪湖莲籽、刁汊湖莲籽、江夏藕带、洪湖野茭笋、利川莼菜、九真慈姑、洪湖芡实、蕲春芡实、团风荸荠、沙洋荸荠、孝感荸荠、双莲荸荠、黄歇荸荠、洪湖菱角、梁子湖菱角等。
截止2010年6月30日,查寻到的我国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目录见表1。
表1中,部分产品分别向不同部门申报了地理标志,如广昌白莲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农业部申请了地理标志;还有部分产品以不同的别名申报了地理标志,如福建建宁县的“建宁通心白莲”、“建莲”及“建宁白莲”都是同一个实物产品的别名,湖北溪水的巴河莲藕和芝麻湖藕也是同一个产品的不同别名。因此,表1中我国水生蔬菜已经获得的地理标志为40个,而地理标志产品实物仅27个。按照产区划分,“实物产品数/地理标志数”分别为浙江7/8、湖北 4/6、江苏 3/4、广东 3/3、福建 2/6、湖南 2/4、上海 2/2、江西 1/3、广西 1/2、安徽 1/1、陕西 1/1;按照种类划分,“实物产品数/地理标志数”分别为莲藕5/8、子莲 6/12、茭白 1/1、芋头 7/11、荸荠 2/2、菱角 1/1、莼菜3/3、水芹 2/2。
要搞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而言,首先要获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得到保障,确保工作的开展。从表1看出,截止2010年6月30日我国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水生蔬菜产品实物仅27个,估计约占现有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的10%。例如湖北省,与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对应的实物产品约有30个,而其中获准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仅3项,占10%。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占现有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的比例偏低,也说明目前对于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和加强。
地理标志申报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或工商局等,这些部门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比较熟悉,但是对每一项产品的技术问题却难以准确把握。水生蔬菜科研、教学和推广等部门专家的积极支持与参与,对拟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地环境、历史人文背景及其与产品质量和声誉的关系的准确描述,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的确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接受评审专家质询,保障产品技术资料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均起着决定性作用,往往是能否申报成功的关键。
具体确定申报对象时,应在对当地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优先选择那些产业规模较大、知名度较大、带动示范作用较大的产品进行申报。从地理标志申报的实际效果上看,重点产品的优先申报成功,对于提高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的认识,调动申报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利用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利用工作中,“重申报,轻利用”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利用力度,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有2条:一是将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开发利用作为地方政府部门的共识,制定和实施专门的法规性文件;二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完善生产和市场体系。
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地理标志产品资源都有异名,而且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在已经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中,有的申请保护了其中的一个名称,如湖北浠水县的“巴河莲藕”、“巴河藕”及“芝麻湖藕”三个异名中,“巴河莲藕”被质监系统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芝麻湖藕”被农业部批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巴河藕”则未予申请保护;有的则申请保护了多个名称,如福建建宁县的“建莲”、“建宁白莲”、“建宁通心白莲”三个名称均分别申请了保护,江苏宝应的“宝应莲藕”和“宝应荷藕”也均申请了保护。 这里,“巴河莲藕”与“巴河藕”,“建莲”、“建宁白莲”与“建宁通心白莲”,“宝应莲藕”与“宝应荷藕”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谓“与专用标志相近”的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因此,对于“与专用标志相近”的名称是否一定要重复申请保护,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不过,对于那些文字上相差较大的异名,如“巴河莲藕”与 “芝麻湖藕”,还是应该注意申请保护的。
表1 我国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录(截止2010年6月30日)
“地理标志”名称与栽培专业上的 “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况在农产品中较多,尤其是那些产区地域较狭窄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例如,“巴河莲藕”、“荔浦芋”和“福鼎槟榔芋”均为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巴河莲藕”商品名为莲藕,“荔浦芋”和“福鼎槟榔芋”的商品名为芋头(或槟榔芋)。但从种植专业上讲,这三种地理标志产品所使用的栽培“品种”名称也分别叫 “巴河莲藕”、“荔浦芋”和“福鼎槟榔芋”,这些名称也为蔬菜专业领域所认可。
这样,就会出现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范围窄于同名的“栽培品种名称”使用范围的问题。例如,栽培品种“福鼎槟榔芋”引种到湖北蕲春市后,已经形成规模栽培,产品亦广泛销售,农民在生产过程中、营销者在销售过程中、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都可以以“福鼎槟榔芋”称之,但湖北省蕲春市不在地理标志产品“福鼎槟榔芋”的保护区范围内。那么,湖北省蕲春市的生产的和销售者是不是不能继续使用“福鼎槟榔芋”这个名称了呢?实际上,要禁止湖北省蕲春市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使用“福鼎槟榔芋”这个品种名称,是难以做到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笔者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应该明确为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并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产品。简而言之,让一般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是否“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来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管理有并行存在三个主管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具体管理部门为商标局)和国家农业部。表1所列40个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中,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有21个、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有15个、国家农业部批准的有4个。其中同时向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有蔡甸莲藕、宝应莲藕(宝应荷藕)、建宁白莲(建莲、建宁通心莲)、湘莲、志棠白莲、福鼎槟榔芋(福鼎芋)、荔浦芋,同时向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有巴河莲藕(芝麻湖藕),同时向工商总局和农业部申请保护的产品有江永香芋,广昌白莲则分别向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农业部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垦莲藕、里叶白莲、练塘茭白、张溪香芋、奉化芋艿头、北乡马蹄、团风荸荠、南湖菱、太湖莼菜、西湖莼菜及利川莼菜等11个产品则只向质检总局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处州白莲、崇明香酥芋、苍南槟榔芋、桐城水芹及溧阳白芹等5个产品则只向工商总局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山阳九眼莲1个产品只向农业部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从产品类别上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该是一致的,国家农业部则专门为农产品;从标志类别上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地理标志,农业部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和地理标志一同使用,而且有的申报者同时注册多个相应的商标和地理标志。
在保护模式上,同时并行有特别法和商标法保护两套模式,其中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实行的特别法保护模式,国家工商总局实行的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7月15日前施行的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2005年7月15日开始则实施的是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8号令,之前的“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也转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时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亦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主要是对产品产地、标准、质量、工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保护。国家农业部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11号令),所依据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管理和保护。国家工商总局1994年开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做出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对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使用等则有详细规定。另外,国家工商总局还制定了专门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开始正式实施,工商标志[2007]15号),规定专用标志是“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中,同时并行三个主管部门、两套保护模式,申请人又有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合作社等,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是否会增加管理上的矛盾,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水生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利用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