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辉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见表1);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h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h的标准。
表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
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2个获得日照。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第四章第四节第四十三条(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4)物权法(2007年)第七章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地方日照标准和国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城市的地方标准明显低于国家标准,造成双重标准,致使目前的建筑日照问题突出。例如:某城市多层住宅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来确定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系数为1.5,经过日照软件分析,仍有个别窗口不满足国家大寒日日照标准。1号楼1—1立面日照等时线图如图1所示。此外,国家规范直接规定到居室的窗口,可以有效保证每一居室的日照质量,但是带来了计算的复杂性和判断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尤其在旧城改建时,建筑的布局、高度、窗口的大小及阳台的形式等,均对日照分析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出台日照分析相关的技术解释和标准。
在旧区改建的项目中,为了平衡拆建比,规划容积率指标往往较高,开发商为了增加建筑面积或降低建筑成本,在规划地块中布置较多的高层建筑,很容易对周边住宅的日照造成影响。为了保护原有建筑的日照,相邻地块的规划布局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土地资源和日照资源的有效利用、均衡利用。
目前市场上的日照分析软件很多,哪一个软件计算精确度高、误差小、接近实际等,都没有相应的机构或权威部门进行比较分析,设计单位只能根据软件设计单位的介绍自行选择,致使市场的日照分析成果参差不齐,缺少权威性。
大多数城市的日照分析均由某设计单位独立计算,没有日照分析复核鉴定单位,其测算成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例如:在建筑日照分析中,被遮挡范围内的建筑,要通过实地测量、调阅档案等手段才能全面收集资料。如果这些工作均由建设单位独立完成,资料收集游离在管理程序之外,真实性、可靠性缺乏保障。
国家应出台建筑日照分析的相关标准,明确日照分析的相关参数、边界条件、窗口限定等重要因素,对技术细节进行补充。建立可操作性强、具有实用价值的标准,使其成为日照分析的技术依据,也为百姓提供有案可查的技术规范。同时,日照分析单位应采用国家权威部门认证鉴定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对日照分析结果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下发规划设计条件之前应对规划地块的容积率和建筑日照进行估算,预评价周边建筑日照情况,避免对周边建筑造成遮挡,防止日照矛盾的产生。在估算建筑日照情况时,可以采取简便的计算方法,同时控制规划建筑体量和建筑密度,使规划容积率指标和日照标准相适应。
日照分析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向专业化、社会化、中介咨询的方向发展,走专业化咨询之路。在日照分析工作中,政府实施有效管理,起到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防范问题产生。同时增加地区交流,经验总结,帮助技术人才不足的地区扭转被动局面,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日照分析实践中维护公共权益、整体利益。
建筑日照分析应完善法规、补充标准、加强管理,形成一套对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程序完备的体制,使建筑日照分析及管理变得有序、公平、透明、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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