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
有权必有责,权责须一致。权力与责任的正比关系,是确保权力正当运行的基础。这就好像交通工具的进化——速度的提升必须伴随安全措施的提升。一辆没有刹车的汽车,速度越快也就栽得越惨。
“有权而无责”或“权大而责小”的责任机制,造就了官场畸形的高风险。如今官员贪腐弊案事发,涉案金额动辄以千万甚至以亿元计。若问责制能把关在前。让权力及时得到警醒并不得不收敛。何来如此乱象!
伴随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或伴随一些媒体和网民不舍不弃的追问。我们也时常会看到一些官员的默然隐退——在更高权力的震怒之下。他们被问责了!在些许“胜利”之下,网络监督被捧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央视评论员白岩松先生甚至推出了“媒治”这一概念。
“媒治”有没有治,从问责的结果即可窥见。些许责任官员的落马是“媒体”所治吗?“媒治”也好,网络监督也好,要作用于某些具体的责任官员,仍不得不通过先累积舆情的力量,再以这种群体影响力来影响更高层级的官员。“媒治”所促成的问责多为更高层级的官员的直接决策。在表象上看部分满足了舆论监督的要求,实际上曲径通幽,依旧维持着人治的老路。
从制度本身来看。“媒治”是靠不住的。一方面,并不是每一起官员违法行为都能进入媒体或网民的视野,也并不是所有的官员违法事件都能因舆情压力而被问责;另一方面。即便有官员被问责也并不意味着相当的责任承担,快速反应的问责更多成为舆情应对策略而非问责机制的正常作用。
类似的例证可以信手拈来。先看第一类问责:“鸵鸟策略,视而不见”。例:野蛮拆迁多涉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甚至抢劫等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少暴力拆迁也还直接导致了被拆迁人自焚、自残事件,但责任官员们却都毫发无损:
再看第二类问责:“罚酒三杯,下不为例”。例:湖南郴州儿童医院用工业用氧代替医用氧经媒体披露后。舆情哗然。而对8名当事公职人员的处罚却是“1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7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等处分”。
还有第三类问责:“大责化小,小责化了”。例:震动全国的“王亚丽骗官案”,据说让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家女靠着漏洞百出的“造假”就“骗”到了一个“厅级”干部。可能存在的“买官”被定性为“骗官”。司法责任也就降级为“党纪责任”。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也就自然出炉了。
更有的问责形式不过是一句“算了,算了”的和稀泥。近年来的多起因言获罪事件,常常是不顾民意汹涌,强行定罪,一旦启动问责,也仅是让当事人恢复清白,办下冤假错案的人。照自岿然不动。这或许就是纯属虚构的“诽谤官员罪”至今仍被一些地方当局频频适用的原因所在。反正“以言论罪”错了也不怕,大不了先抓后放。
上述种种问责乱泉,均源于问责的权力并非来源于法律,而是来源于更高级别的官员。问责实践中的行政自觉与高官依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一些地方政府也更注重于在上命下从的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忽视了权力首先应该对民众负责、对法律负责。更高领导的震怒,常常具有不确定性。舆论监督或民意喧嚣也并非问责的前置条件。看问责制是否法治化,就要看问责是否日常化。看那些没被舆论所关注的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是否能及时进入了问责程序。若没有制度化的问责,“责任”对权力的震慑力就会大打折扣。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也会满腹抱怨:“为什么受伤的只是我?”更多躲过了问责的官员也将难以从作为个案的官员问责中吸取教训。
媒治是靠不住的,官治更是靠不住的。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正在于对权力的不信任。若官员人人都是道德完人,那么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也就不会发生了。既然权力被滥用是现实的存在,我们理应认识到。执掌问责权的上级官员,也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要真正实现“有責必究”,还得开放权力体系,引入司法权和公民权来监督制度的执行。尤其要警惕某些官员将党政问贲凌驾于司法问责之上——责任机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包括党内的纪律问责,又包括行政体系内的行政问责,还包括司法问责与民主问责。这些种类不同的问责形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责任人。在这个“依法治国”的时代,一定要看到,司法间责才是第一位的。不同问责之间的衔接机制是否运行良好。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考验问责制的最终效果。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副教授,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