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蝇与老虎

2010-05-30 10:48郑若麟
新民周刊 2010年32期
关键词:贪腐苍蝇老虎

郑若麟

在中国,必须既打“苍蝇”亦打“老虎”。但首先应尽快消灭一切“苍蝇”。

最近报道法国巨富贝当古家族丑闻引爆的法国劳工部长沃尔特涉嫌钱权交易事,引发读者诸多反应,令我始料不及。特别是有一位生活在法国的同胞友好地“打上门来”,“质问”我是否“为了掩饰国内贪官的腐败”而专门盯住法国“并不存在的”腐败。他说:我在法国生活、观察近一年,并没有看到或遇到法国的腐败现象。尽管他也并不否认法国报刊媒体频频报道法国腐败问题,但他质疑我“故意夸大”了法国的腐败。

这种困惑是很多仅从表面和书本上来观察、理解西方者的常态。我们对西方的认知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我们往往仅识表象、罔知深层。就腐败而言,我们常常用“苍蝇”和“老虎”来比喻小贪和大贪,并坚定地认为,西方既无“苍蝇”亦无“老虎”。这是一种错觉。

在法国,之所以“生活近一年仍看不到腐败现象”,恰恰因为普通民众看得到的“苍蝇”都被打得干干净净。这是法国和西方发达的法制国家最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这也是民主国家自19世纪以来认识到腐败对任何政权来说均构成最大威胁时,首先采取的措施。但我们却往往忽略了另一个事实:在法国,“老虎们”基本无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国社会党执政的上世纪90年代售台武器弊案。高达5亿美元的回扣从中国台湾流回法国。受益者包括左、右两翼政客等高层人员。但法国历届左、右翼司法部长均毫无例外地以“国防机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卷宗,结果导致2008年法国司法机构无法继续调查而不得不宣布对所有高层涉案人员——包括法国前外长迪马——均“无罪释放”或“不予起诉”。于是,卷走5亿美元的“老虎”们至今安然享用这笔贿金。

法国一般将腐败案分成三类: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和公务员腐败。其打击最严厉的是明显属于“苍蝇类”的公务员腐败和经济腐败。属于“老虎类”的政治腐败案则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官至部长级因贪腐入狱的,记忆中仅前右翼部长阿兰•卡利翁和左翼部长贝尔纳•塔皮等少数几名。而对于两种“苍蝇”类腐败,法国的打击十分严厉而有效,远远胜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正是因为“苍蝇”被打得干干净净,因此在法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很少需要进行賄赂来达到某种正当目的。如求医、上学、纳税、购物……都不需要去贿赂。一旦受贿者被发现,将毫无疑问会被处于重刑,包括入狱服刑、罚款以及被行业开除或干脆禁止在本行业继续行职。因此,除非金额实在巨大,一般掌权者不会为芝麻而冒西瓜被丢的风险的。与此同时,行贿者也属于犯罪。法国法律规定行贿分为主动行贿和被动受贿,而两者均受法律制裁。也就是说,当你为了某种目的行贿他人时,也将遭到司法惩处:最高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这也是“打苍蝇”成功的秘诀之一。

“苍蝇”对于社会的危害远比“老虎”要直接、特别是心理上的冲击。法国民众之所以不接受在他们身边的贪腐,是因为这种贪腐不仅直接损害他们的利益,而且给他们以绝对“不公正”的感觉。而高官贪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好像关在公园里遥远的“老虎”,并不直接涉及民众,因此在法国更多成为某种茶余饭后的谈资。在反腐问题上,社会对腐败的“感觉”是非常重要的。当民众身边的腐败泛滥时,公众的不满立即上升;而当“苍蝇”被打绝时,民众对腐败程度的“感觉”立即就会下降。由此可理解,为什么法国这样成熟的民主国家,要将打“苍蝇”远置到打“老虎”之前,甚至只打“苍蝇”!

上述生活在法国的同胞读者听我这番话后问道:“那么我们是否也应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中国公众有一种异常强烈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来自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良心”。西方文明则基于基督教,最后的审判来自外部(上帝),且只须忏悔即可获得宽恕。因此,中国社会对“公正”的追求,从自身出发,远胜过其他国家。因此,在中国,必须既打“苍蝇”亦打“老虎”。但首先应尽快消灭一切“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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