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太杉
[摘要]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是农村经济主体借贷资金的重要补充渠道,对农村地区反贫困和经济发展具有正规金融所不能完全替代的积极作用。资金供需不平衡为民间金融提供了生存空间,高利率与低交易成本为民间金融的拓展提供了可能。应大力完善正规金融,形成以正规金融为主、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反贫困以及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关键词]民间金融;反贫困机理;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0)02-0042-04
一、民间金融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民间金融再次活跃起来。当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间金融极为普遍。民间金融就是民间资金的融通活动,闲置资金的拥有者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借贷给资金需求者,后者在限期内还本付息。这种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货币借贷活动构成了民间金融的主要内容,成为民间金融的核心市场。本文讨论的民间金融即为广义的农村民间借贷。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2002年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是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民间金融的比重占71%。在地区分布上,发达地区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自民间金融的比重占81%,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是76%和6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调司对全国的民间融资进行的测算,2004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 500亿元,占GDP的6.96%,占本外币贷款的5.92%。此现象亦可佐证民间金融与经济发展水平呈一定的正相关性。2004年和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课题组对全国2 000户农户进行了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0%以上,以亲戚朋友为主的民间借贷是农户借款最主要的渠道,占到了70%。另据测算,我国民间金融规模约为1万亿元,民间融资占银行贷款的比重达到了5.65%。
应当指出,有些地区的民间金融处于隐蔽或半隐蔽状态,不易统计,因而该地区民间金融在数量上就表现少;有些地区民间金融基本都能显现在可统计视野中,所以民间金融在数量上就表现多;同时由于统计口径和方法上的不同,导致上述数据出现差异。然而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从上述不同的统计数据中清晰地看出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巨大,并且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由于民间金融是在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中产生的,是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是在政府正规金融体系覆盖力度弱或者空缺的夹缝空间中生存和发展的,所以民间金融始终是正规金融重要的补充部分。其以灵活便捷、约束力强以及接近社会底层的地缘优势等特点,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反贫困发挥着正规金融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民间金融的反贫困机理分析
(一)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纳尔逊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缪尔达尔的“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等发展经济学理论均认为,贫困的原因在于经济增长停滞和人均收入低下,而经济增长停滞和人均收入低下是由资本匮乏和投资不足所导致的。因此解决资本不足是反贫困的首要条件,而金融支持则是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市场论认为:(1)在农村中存在着闲置资金,没有必要从外部向农村输入资金;(2)低利率政策降低了人们存储闲置资金的积极性;(3)民间金融的高利率有其合理性,因为农村闲置资金拥有较高的机会成本以及风险费用。农村金融市场论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口以下从两方面分析民间金融生存和发展的原因:
1.资金供需不平衡为民间金融提供了生存空间。从资金供给的视角看,近年来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不断增加,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呈现向大城市集中的趋势。1996年以后,随着国有银行开始按照商业利润化原则运作,银行对风险和资金流动性的控制更加严格,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1999年开始大规模撤并在农村的基层经营网点。据中国银监会2008年8月5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2007年我国县与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贷款额为7 700元左右,而城市人均贷款额为3.5万元。在金融资源配置以及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上,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服务人员分别只有1.45个和15.89个。当前全国有8 901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没有金融机构的乡镇仍然有2 868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规避风险成为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的首要目标与行动指南;“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金融资源配置现状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实力有限以及近年来较高的不良贷款率,也导致其商业化营利性目标日趋强化,为农村经济服务的热情和力度大大弱化。由此,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等农村经济主体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极为困难;在这种情形下,其借贷就自然而然地转向了民间金融。
从资金需求的视角看,农村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等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需求不能从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程度低、规模小、经营的生命期短、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抵押品等弱质性特征,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缺乏信心。个体户和农户的贷款具有临时性、异质性、季节性和贷款用途难以甄别等特点,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准确把握贷款的非定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农户耕地和房产用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使其不具备抵押交易的条件,农户缺乏有效的贷款抵押品。这些因素导致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主体设置较高的贷款准人条件。而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发展又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特别是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和提高生活水平有着强烈的贷款需要,因而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需求较多地转向了民间金融也就不足为奇了。
2.高利率与低交易成本为民间金融的拓展提供了可能。在官方利率基础上综合考察风险因索以及借款人在正规金融机构付出的融资交易费用,民间金融利率的确定遵循了基准利率风险加成定价方法。一方面,由于资金提供方更多地从机会成本、风险成本等经济视角考虑融资利率的设定,融资利率较高,而较高的融资利率造成的较大的利润空间有力地吸引着社会闲置资金;另一方面,闲置资金也有着保值增值的强烈需求,在农村地区无法进行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的现实条件下,民间借贷市场便成为闲置资金实现保值增值的理想选择。
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还在于其比正规金融更低的交易成本。多数农村经济主体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需要付出一定的交通费、人情费、误工费等,交易成本相对较高。而民间金融借贷双方大都生活在一个社区内,资金提供者对借贷方的人品、信用和个人能力等基本情况十分了解,借贷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地
缘关系型信用和高度的信息对称,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借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民间金融借贷方式灵活便捷,无需审批与核准,多数借贷依靠一张借据即可完成,少数借贷也有第三人担保的情况。同时,民间金融还有一定的弹性优势,借贷时间和利率都有较为灵活的协商性。
(二)民间金融的反贫困效应
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的瓶颈问题,促进了农村企业的发展。农村企业不仅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还可以直接转移当地剩余劳动力并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快速兴起和发展的农村企业是农村反贫困的重要力量。从国家层面看,农村企业的发展大大促进了农民增收、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关数据显示:2002年以来,我国农村企业每年新增农民就业200-400万人,2007年底从业人员总数突破1.5亿,农村企业在农民增收中存量和增量贡献在2007年达到36.3%,2007年我国农村企业约2 391万户,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值约为69 620.27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7.68%。而民间金融对于满足农村企业的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地区层面看,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快速、农村企业数量众多的浙江省为例,浙江农村企业在融资难的困境中仍然能够保持快速发展,与当地高度发达的民间金融密切相关。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地下金融调查”课题组对浙江省五个地区224家中小企业、119位个体工商业者的调查数据显示,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获得资金的比重至少为38%。另据权威机构测算,目前整个浙江民间融资规模已达1 300~1 500亿元。浙江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与当地民间金融的密切相关性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2.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国家扶贫资金项目、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在扶贫瞄准机制上的限制,不可能直接关注和针对具体的贫困农户及农户的应急性困难。而且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尤其是政府投入的扶贫基金项目运营效率低,甚至容易产生“扶富不扶贫”以及腐败现象。金烨、李宏彬利用2007年汇丰一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调查获得的数据,采用Tobit和Probit模型,考察农户的贷款需求,以及能够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或非正规机构贷款的农户的特征。结果显示:家庭收入越高、资产越多、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户更有可能在正规机构获得贷款,而低收入农户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即使是一些以扶贫为目的的低息贷款项目也无法满足最贫困的农户的贷款需要,于是这些贫困农户主要从民间金融市场中获得贷款。事实上,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广大农户子女上学、就医、婚丧嫁娶、危急事件,以及提升消费水平等非生产性资金需求的重要补充渠道。特别是当贫困家庭遇到自然灾害、收入季节性变化,或疾病、意外伤害等非常事件,急需资金救急时,民间金融可以起到一定的应急和缓解的作用。通常,民间金融的借款额度较小,但是其对于农村贫困家庭来说却是“救命钱”,其救助功能不可低估。
关于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统计数据显示,小额信贷规模共计不过2 200多亿人民币,而依据联合国计划署的标准,中国目前真正发挥扶贫作用的小额信贷只有10亿。首届中国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论坛发表的《天津滨海宣言》指出,到2005年底,我国农村还有2 365万人没有解决温饱,若按人均每天消费1美元的标准,我国的贫困人口总数仅次于列居世界第一位的印度。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如此大的规模,小额信贷显得杯水车薪。在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金融的存在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功能,这种保障功能无疑发挥了一种反贫困机制的作用。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民间金融在发挥反贫困机制作用的同时,也具有明显的负面效应。主要是:其一,民间金融可能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由于自发性特征以及不在政府正规金融的管辖和有效控制的范围内,其实际运行中可能将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部分资金的隐形循环,从而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和发挥。其二,民间金融的高利率可能会造成农村居民的贫富差距拉大,进而导致贫困的恶性循环。虽然《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民间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限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的四倍”,但这种规定在有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中并没有真正起到遏制高利贷的作用。其三,民间金融容易导致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一般仅凭一纸借据或者中间人证明即可完成借贷行为,若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还债,就可能导致债权债务纠纷。这种民事纠纷在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民间金融在农村反贫困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积极完善正规金融,促进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联结。要充分利用正规金融强势的资源背景和民间金融的信息对称、执行机制的优势,使二者的强项联合起来,形成以正规金融为主、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从而更好地为农村反贫困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政府要对民间金融进行必要的政策界定,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及措施,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管,指导和规范其良性发展,尽可能地消除其弊端,引导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和广大农民,发挥其在农村反贫困战略中的正面效应和积极作用。
3.建立与民间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转移、消除民间金融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防止和避免危机的扩大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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