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不能过度。对商标的保护,只要不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就不构成侵权。仅仅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联想,也不构成侵权。如果保护过度,就会不利于市场竞争,法律营造的竞争环境应该是公平的、宽松的。
苛刻的服务标准让“九头鸟”哪开哪火
“九头鸟”的前身只是一个早点摊。1987年,芦细娥在家门口摆了一个早点摊,由于勤劳肯干、物美价廉,赚了钱。她又开了“登峰酒家”的小炒店,并改良了湖北菜,再加上服务和就餐环境好,酒家也火了。1993年,芦细娥和丈夫周铁马又在武汉开了两家登峰酒家。1994年,大女儿周红到北京考察。周红是学服装设计的,1992年开始参与酒家的管理,她认为必须走连锁之路。1994年8月,周铁马全家来到北京。1995年,北京第一家“九头鸟”店开张,延续了“顾客就是太阳”的理念,并提出“100-1=0”的服务标准,即如果做了100件事,其中有1件不到位,那么整个工作都等于零。这种近乎苛求的服务,让“九头鸟”很快火了。1998年1月,“九头鸟”又开了一家分店,终于在北京站稳了脚跟。
夫妻失和 “九头鸟”分家
有钱了,但周铁马和芦细娥却要离婚了,主要原因是周铁马有了外遇。“九头鸟”内部形成了两大阵营:周铁马,芦细娥、周红母女。1995年10月,“九头鸟”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周红,1997年5月,以“九头鸟酒家”为注册人,九头鸟商标被核准注册。
1998年5月,周红从他人口中得知,“九头鸟”的法人代表由自己变成了周铁马。经查证发现,是父亲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到工商局私自办理了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周红向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申诉,经调解,双方决定“分家”。
1998年5月,周铁马、芦细娥、周红三人正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企业总资产为1000万,九头鸟商标被评估为200万。周铁马、芦细娥、周红各分得企业总资产的30%(剩余的10%分给了周红的妹妹)。周铁马获得3家九头鸟分店(武汉1家,北京2家),同时,芦细娥和周红认可了周铁马对“北京市九头鸟酒家”法人代表的变更。芦细娥、周红母女获得了其他分店,以及九头鸟商标的所有权。
1998年11月,周红注册了“北京九头鸟航天桥酒家”,并开始办理九头鸟商标转让手续。1994年4月,商标局核准九头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北京市九头鸟酒家”转让给“北京九头鸟航天桥酒家”。至此,从法律意义上,周铁马彻底失去了九头鸟商标的使用权。
联合破产 “九头鸟”逼出“九头鹰”
1999年,周红成立了“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芦细娥、周红和她的妹妹。周红想以这个公司作为九头鸟所有分店的总公司,对所有分店进行统一管理。显而易见,一家人分成两派,分别经营所属的分店,在菜式、价格、宣传等方面是无法做到统一的,从长远看,不利于“九头鸟”这个品牌的发展。
在一些创业元老的撮合下,周红一家人又坐到了一起,签订了改制协议:九头鸟商标专用权归属总公司(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铁马拥有总公司一部分股份,其经营的分店利润归自己所有,但每月须把当月营业额的10%交给总公司作为管理费。在履行时,周红母女和周铁马产生了争执,导致无法完全按照协议执行。
“意外事件”让双方再也无法愈合。2001年10月,芦细娥发现,周铁马另外有个“家”,而且已经有了一个3岁多的孩子。她们认为,周铁马对产权的争夺,对改制的抵触,就是为了另外一个家。
2001年11月,周铁马未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周红母女便给周铁马的几家店发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九头鸟商标,但一直未得到回复。2002年1月,九头鸟双安分店即将开业——这是周铁马计划要开的新店。周红委托法律顾问在1月12日的《北京晚报》上发表了声明:“北京市九头鸟航天酒家为九头鸟商标唯一合法所有人,任何人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均属非法,任何媒体未经该公司许可,不得发布影响上述商标使用的任何信息!” 然而,周红发现,父亲的广告还在做,并且宣布双安分店将于1月16日隆重开业,她便派人到海淀区工商局进行了投诉。
2002年1月15日,工商局查证发现,周铁马确实没有九头鸟商标的合法使用权,而且,该店还没办理营业执照。于是,责令周铁马拆除了所有和“九头鸟”相关的标示和广告。12月,周铁马注册了“北京九头鹰公司”,并设计了“九头鹰”商标。于是,周铁马的4家分店全部改成了九头鹰酒家。
天上飞出个“九头凤”
几个员工在北京又开了一家“九头凤”餐饮,从菜品到装修都与“九头鸟”相似。领头人是石送军,原是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他是创业元老,他父亲的舅舅是周铁马。“九头鸟”很多的“看家菜”都是他发明的。
2002年3月,“九头鸟”将“九头凤”告上了法庭:侵犯了商业秘密,损害了商业信誉,擅自使用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资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审认定“九头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鸟“啄”鹰
2003年11月,周红母女将“九头鹰”告上法庭,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100万元侵权费。
周红母女认为,“九头鹰”使用了与“九头鸟”相似的户外广告、装饰、装修、菜谱、菜肴、火柴盒、纸巾袋等,这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解。但周铁马认为,在“九头鸟”的发展过程中,他也付出了十几年的艰辛努力。周红母女只拥有九头鸟的商标权和名称使用权,而他们对此已经进行了规避。因此,“九头鹰”并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二者字体、字义、风味相近;“九头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使用九头鹰服务名称是经过原告认可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对“九头鸟”服务相关的权益归属明确划分,因此,周铁马仍享有上述相应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方都提出了上诉。2004年7月,终审判决为:“九头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九头鸟”的诉讼请求。自然界没有“九头鹰”的动物,属主观臆断,一般消费者不会对“九头鸟”与“九头鹰”名称产生混淆。更名的“九头鹰”主观意图就是为了与先前使用的名称区别。家族企业的很多经营行为是有延续性的,九头鹰使用的系列服务、包装设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的审判长刘继祥表示:法律对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不能过度。对于商标的保护,只要不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就不构成侵权。仅仅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联想,也不构成侵权。如果过度保护,就会不利于市场竞争,法律营造的竞争环境应该是公平的、宽松的。
“九头鸟”易主
终审判决是周红母女没有想到的。夫妻失和、父女反目,让人扼腕叹息。2008年,周红母女将“九头鸟”的商标转让给了旗下的加盟商,周红定居国外。而“九头鹰”网站上,介绍了周铁马的创业经历,但对周红母女只字未提,一家人似乎再也不可能重新走到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