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再度提醒人们进行公安、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其中至关重要的是理顺公、检、法负责人的职位安排,而且法院不应当定位于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而应当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
死者竟然可以复活:1998年2月1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一村民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亲属赵振晌失踪4个多月,并怀疑系同村赵作海行凶杀害。几个月后,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向公安机关做了九次有罪供述。2002年底,商丘市中院以此为证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后并被省高院核准。
然而,今年春天,已被认定死亡的赵振晌,却回到了村里。显然,这是一起错案,被人们形容为“河南佘祥林案”。河南省高院的反应倒是非常迅速。该院已决定,撤销省高院的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的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
但是,类似的奇案接二连三地出现,说明现行刑事司法程序存在严重缺陷,要杜绝类似奇案再度出现,就必须对相关制度进行较为重大的改革。
让赵作海蒙冤的第一个环节是公安机关超越法律获得证据的方式。赵作海杀人证据完全来自其口供,而据赵作海亲属透露,赵作海之所以对公安机关承认杀人,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被逼无奈。”赵作海说自己头上的疤都是当初警方用棍子和枪把殴打所致。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在刑事案件中,刑事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通常把破案作为最重要的指标考核干警,办案警察必然追求迅速破案。为此,干警难免会有意愿使用一切手段,甚至使用完全不正当的、残酷手段的倾向。
当然,在任何国家,办案警察都可能有这种倾向。要抑制警察的这种倾向,就必须设计一种有效的机制,让嫌疑人可免于警察的不正当、违法侵害。这样的制度可以从两个方向设计,一方面,在司法体制内,让另一个机构控制、监督公安机关,具体地说,各国通常由检察机关来控制、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另一方面,让当事人借助某种手段针对公安机关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即通过律师制度,确保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但在当下体制中,这两项制度都不甚完善。现行法律确实规定,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但在现实中,这种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与具体体制设计相互冲突:在党内,分管公检法三家的机构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而政法委书记通常由公安局局长兼任。这也就意味着,有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之责的检察院,反而要在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导下工作。这样的安排让检察院的作用大打折扣。尤其是遇到公安机关所确定的大案要案,检察院几乎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中国也早已经恢复了律师制度,《律师法》明确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一些案例中,律师的权利遭到侦查机关、乃至检察院、法院的漠视。比如律师会见自己委托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律师不能实现无障碍会见。即使能够会见,也很难与当事人进行無干扰沟通。更为重要的是,律师面对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违反《律师法》的做法,投告无门,找不到有效的救济渠道。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强大的、可使用暴力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有可能会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当事人与侦查机关地位的不对称,让侦查机关从理论上可以随心所欲地从当事人身上获得证据。
让赵作海蒙冤的第三个环节在法院。法院身处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合办案的体制中,不能不更多倚仗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越是侦查机关确定的大案要案,法院越是难以公平地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难以听取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的意见。
赵作海冤案再度提醒人们进行公安、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其中至关重要的是理顺公、检、法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不应当再由公安机关首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即便不由检察院、法院院长兼任,至少也可以由某个比较权威的第三者担任,他可以在公检法三个机构之间保持相对公平和独立。这样,检察机关控制、监督公安机关的制度就有可能理顺,从而防范部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滥用权力的现象。
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应当通过各位具体的规则,尤其是赋予律师以救济权,以确保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公诉方与律师之间保持公正,法院不应当把自己定位于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而应当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当然,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法院在人事、财政上取得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