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新闻发言人的目的在于向社会披露政府信息或澄清政府立场,而不是刻意为政府自己说好话。再说了,为自己说好话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这种自我评价究竟会有多少人相信呢
去年“番禺城管队长醉驾打人”“天河城管小贩互殴”等事件在网上传播后轰动一时,于是网络传播力受到广州城管系统的“高度重视”。在近日的广州市城管系统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上,市城管委主任透露,广州城管也要建立一支网评队伍,负责及时跟踪分析网上舆情,旨在正面引导城市管理方面的舆论。
广州城管的忧虑固然可以理解,但是由城管部门自己建立网评队伍并“正面引导”舆论则不仅注定徒劳无功,而且还明显违反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
初看起来,广州城管并没有也不太可能限制大家的言论自由,网民还是可以针对广州城管行为自由发表言论,但是只要稍加推敲即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中国有句俗话,“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城管没做错,为什么害怕网络评论?如果做错了,那就更没有权力“正面引导”舆论,因为这样的“引导”显然就是误导和掩盖真相。
网络言论当然不是句句都正确,其中甚或有造谣中伤、诬陷诽谤,但是如果我们还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相信绝大多数网民的基本人格和判断能力,那么网络言论是根本用不着“引导”的。清者自清,在经过一番自由辩论之后,网络评论自然会还广州城管一个公道。这不是说广州城管不能就事实真相发言,现在各级政府也都模仿国外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出口。但本来政府应该用好这个窗口,可惜政府的发言老百姓并不相信,只能说政府的发言或澄清只是庞大言论市场的一个版本而已,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不言而喻。究竟采信哪个版本,广大网民自有公论。因此,广州城管拟建的网评队伍只可能产生两种结果:或者压根没有必要,或者构成对自由网络评论的操纵和误导。
不受操纵和误导的网络评论不仅是宪法第35条的题中之义,而且对于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极为重要。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中国社会近年来的重大人权进步无一例外都是在网络舆论推动下取得的,城管问题本身也是如此。没有自由的网络言论,包括崔英杰案和湖北天门城管案这样重大的事件都不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更不可能引起政府本身重视并采取相应对策。一旦网络言论“被引导”,城管形象也许一时得到维护,但是社会其实更不和谐了;城管权力无所顾忌,侵犯人权的现象愈演愈烈,却在媒体和网络上都得不到反映,以至整个社会和政府都生存在信息匮乏的集体无意识之中,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这样的社会怎么可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呢?在屏蔽社会批评之后,“城管”注定将偏离城市管理的初衷。
不要忘记,广州城管乃至整个广州市政府都是由广州纳税人供养的,城管的职责本来是为了广大纳税人的利益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而不是维护自己的形象。城管是否适当履行了职责,当然不能由城管自己来评价,而是应该由接受管理的社会公众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进行评价。现在广州城管用纳税人的钱供养一支“网评队伍”,目的无非是对广州公众而言有害无利的自我形象维护,本身即已构成不正当的挪用。当然,发达国家的政府也有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新闻发言人的目的在于向社会披露政府信息或澄清政府立场,而不是刻意为政府自己说好话。再说了,为自己说好话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这种自我评价究竟会有多少人相信呢?
广州城管建立网评之举,让我想起了德国1977年的“官方宣传案”。
在1976年的联邦选举前夕,德国出版和信息局等官方机构利用政府资金,发布了600万份传单为当政的社会民主党政府说好话,其中刊登在《镜报》的一幅政府资助的广告称:“总之,本届政府给你们带来了更多的自由。”这些经费本来是给行政机构发布信息用的,现在却用来宣传现政府的政绩,结果被在野的基督教民主党告上宪政法庭。联邦宪政法院判决这种做法违反了《基本法》规定的议会民主和选举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所有纳税人都承担着维持国家的代价,因而无论哪个党派执政,政府都必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自己的私利服务。这是为什么政府虽然掌管国库,却不能为了维护自己在选民或纳税人心中的形象而动用国库。这也是为什么诸如“美国之音”这样由政府资助的官方媒体确实可以宣传美国体制的好处,但是立场再正统也只能针对国外听众广播,在美国国内是听不到“美国之音”的,否则就等于在动用国家资源干扰国内的言论自由。
广州城管不能用广州纳税人的钱来维护自己的形象,更不能通过“正面引导”来操纵网络对城管行为的评论。★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