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正确处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2010-04-26 10:29侯英忠
山东农机化 2010年9期
关键词:农机化拖拉机农业机械

侯英忠

(作者为省农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刚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对农机化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作为农机化发展的六大任务之一,从法规制度、教育培训、财政投入,装备建设、体制队伍等不同层面都有明确要求和措施保障,为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水平,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实现农机安全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随着农机化事业的发展而产生,并随其发展不断壮大的一项事业,因此,它是农机化整体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已提前跨入农机化发展高级阶段,抓农机化发展不能忽视农机安全,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与农机化可持续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抓农机安全生产,旨在维护好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以最小的成本和代价,取得农机化发展的最大成效。农机化发展的形势越是好,就越是要重视和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在现阶段,推进农机化可持续发展,不但要加快发展、全面发展,更要安全发展,全面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是农机化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和基础保障。必须牢固树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为农机化安全发展服务的理念,树立确保农机安全、为农机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安全发展意识,自觉服务和服从农机化中心工作。工作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任务是对农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的,执法和服务是相辅相成的,执法是服务的一种手段,为群众、为机手搞好优质服务,是搞好农机监理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机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始终坚持一切为了机手、一切依靠群众,真正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执法于服务之中,通过实施依法监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机手的根本利益。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农机监理正规化建设活动,抓好农机监理业务技能大培训、大练兵,加强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公务。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明确管理范围,严格工作程序,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又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行风建设,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大力推行人性化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行“一站式”、“一条龙”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亲情化服务,通过人性化、亲情化、系列化服务来实施有效监管,让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手在人性化服务过程中接受要求、感受管理,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氛围。

二、农业机械重点环节监管与全过程监管的关系

影响农机安全的环节包括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使用与维修、报废与回收等。要减少事故,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机械从研发到报废回收实行全过程的监管。一方面主动与公安、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协调,抓好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回收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机械重点环节的监管,发挥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化学校、农机维修机构、农机鉴定机构的作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特别要履行好牌证管理、安全检查、实地检验、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等职责,加强农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农机化学校要组织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开展农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广大农机手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本领;农机维修要严格农机维修业户技术条件审查,严把《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发证关,开展“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网点”创建活动,加强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切实把好农机维修质量关;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做好安全鉴定、投诉等相关工作。要对农机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实行无缝监管,预防农机事故的发生。

三、重点农业机械监管与全范围监管的关系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责任对所有的农机操作人员做好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其操作者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由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发生较多,危害较大,实行登记管理和人员注册管理,并进行年度检验,是监管重点。但在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施重点监管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坚决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的同时,积极探索加强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和铡草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一定要增强对全范围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管的意识,加强在农田、场院等场所对所有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素质情况等,及时查纠各类违法违章操作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拖拉机与“运输型拖拉机”的关系

根据有关农机法律法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牌证核发是农机监管的一项重要执法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km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km、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依法加强对拖拉机的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管理部门的职责,所谓的“运输型拖拉机”已纳入三轮汽车和四轮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不属于农机部门监管范围。根据省公安厅、省农机办依照有关法规,联合下发的《关于农用运输车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管理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管理的“运输型拖拉机”,已全部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不再行使“运输型拖拉机”的监管职能。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省办文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违法乱作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严把农业机械登记、检验、考试和发证关,特别要严格执行“两不准、一严禁”规定,不准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不准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严禁跨行政区域超范围核发农机号牌及驾驶证。不得以“运输型拖拉机”的名义为三轮汽车和四轮低速载货汽车挂牌。对于虽可以进行农田作业,但主要功能为运输作业的三轮、四轮等运输车辆,不得核发拖拉机牌证。要立即对辖区内已挂拖拉机牌的“运输型拖拉机”进行检查清理。对于已经核发农机牌证的“运输型拖拉机”等车辆应坚决予以清理,下决心解决超范围、跨地区违法违规挂发农机牌证的现象。对那些明知故犯或拒不纠正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五、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关系

农机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把农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运用到农机监理这一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是依法对农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权力没有约束会产生腐败,执法没有监督会产生违规。要提高执法质量,全面系统地规范执法过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制约机制,加大约束力度,以保障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和行使。要避免执法违法现象和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过错,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要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和方式,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强化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节的监控,坚决杜绝粗暴执法、简单管理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农机监理工作规定和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要畅通反映投诉渠道,设立举报、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问题;要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培养造就一支思想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业务精通、反应迅速的农机监理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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