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芳
目前,我国农村大体上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分工协作,主要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民间金融的金融机构体系。但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政策性金融支农不足,合作金融名存实亡,商业金融远离农村,民间金融因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和发展地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最终的结果是,农村金融供给问题十分突出,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极不相称。
1.政策性金融支农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尚不完备,只有农业发展银行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如下问题:(1)农业发展银行最基层的机构仅设到行政县城,远离农村,无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广泛的支持。(2)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支农资金来源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注册资本金和自主筹资。其中,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仅200亿元,农业发展银行的自主筹资实际上主要依靠人行再贷款,而人行再贷款为短期资金,与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长期资金的期限要求也不相匹配。(3)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范围定位存在缺陷,且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合作金融名存实亡,帮农、扶农作用严重不足。
目前,在我国农村,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信贷业务往来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就是农村信用社。但出于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和盈利的考虑,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定位上也出现了脱离“三农”的倾向,以短期资金融通为主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资金量大、周期长的资金需求,使得农村信用社帮农、扶农作用严重不足。
3.商业金融远离农村或者“倒吸水”。
农业银行随着商业化改革的快速推进,市场定位的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在大多数地区保留了县级分支机构,但由于实行严格的贷款权限控制,这些分支机构普遍只存不贷,不再直接面向一般农户和众多乡镇企业开展业务。邮政储蓄银行虽然遍布广大农村乡镇,但其仅办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基本上属于“只存不贷”的功能定位形成了一种“倒吸水”机制,使农村大量的金融资源流向城市,造成农村信贷资金来源的“严重失血”。
4.民间金融因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和发展地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在正规金融支农不力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成为满足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经销户资金需求的主渠道,支农贡献功不可没。但现行金融制度不承认其合法性,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及身份缺失,只能在广大农村开展“地下活动”,其支农效能自然也大打折扣。
关于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短缺的原因,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是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来进行分析的,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短缺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在经营取向上对农户的金融需求造成了较强的金融排斥性,从而没有为农村经济发展配置足够的金融资源。具体分析如下:
1.从农户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地理距离看,不仅保险类金融机构很少或几乎没有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经营网点,而且设置在农村的商业银行网点也在大量撤并,这就形成了对农户金融需求的排斥性。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金融机构面对农户笔数多、金额小、希望较少抵押或者无抵押的贷款需求,以及农民居住地分散和交通不便,涉农金融机构收贷收息的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经营成本提高,自然不愿意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撤并设置在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也是理性的选择。但站在广大农村地区的角度看,这样的网点收缩与布局,不但降低了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农户进行储蓄以及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购买债券和保险产品的难度,即增加了对农村居民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居民的金融排斥性。
2.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农村地区产生了需求型金融抑制,使得农村居民对金融需求产生了自我排斥性。
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相关手续非常繁琐,农户通常认为,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很小,在选择借贷方式时,便主动放弃了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把自己排除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3.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农户接近金融资源。
农村金融机构在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时,一般都认为农业属于典型的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抗御灾害能力弱,而且农村信用环境差,贷款发放后没有安全保障。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的评审中,便通过审查农民的个人信用档案或者可资抵押的资产、有担保能力并愿意为农民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以评估信用风险。在“硬信息”不充分问题相当严重的农村地区,农户没有资信档案可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信息,也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并且很难找到有担保能力并愿意为农民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从而限制了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中实行较为严格的信贷管理政策,也造成信贷员不肯轻易向农户和农村企业发放贷款。于是,农村金融机构便很自然地在信贷风险的评估程序中将农户接近和使用金融资源的金融需求排斥在服务范围之外。
4.农户真要获得贷款,也要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附加条件,这些附加条件农户也往往难以达到。
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信用档案或抵押、担保外,还要求借款人满足一些附加条件,如贷款的具体用途应是满足生产的需要,因为只有这样,将来贷款成功回收的可能性才大。事实上,这样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广大农户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因为,农户贷款大多是为了满足生存需求,极少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
5.在市场营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把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排除在金融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
如前所述,在贷款业务方面,涉农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营销取向都在逐渐偏离农村。
6.在价格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金融需求也具有较强的排斥性。
比如,从理论上讲,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而在我国,情况却正好相反,这其中虽然有我国具体国情的原因,可以理解,但客观上增加了农户的借款成本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再比如,中央银行宣布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后,不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往往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比重也在90%以上,这也增加了农户的借款成本。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价格方面已经对大多数农户的金融需求产生了金融排斥,降低了农户对资金的可获得性。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现有经营模式对农村金融需求具有的金融排斥性,使得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短缺成为一种常态。要改变这种状况,或者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或者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引入具有金融包容性的金融中介,如继续扩大乡镇银行的试点范围,发展社区性的金融组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