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强制执行案的查处

2010-04-14 23:18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0年4期
关键词:入河水政监察局

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强制执行案的查处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05]269号) 精神,2005年以来哈尔滨市水务局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开展登记普查,同时进行大规模的复查、抽查和监测。作为承担执法监察任务的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克服重重阻力和困难先后查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哈尔滨变压器厂、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黑龙江新华印刷厂等多家没有登记的入河排污口,同时积极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做企业工作,督促其办理了入河排污口相关登记手续。而对于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擅自设置排污口、拒绝登记、非法排污的,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黑龙江省家畜繁育指导站(以下简称家畜指导站)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案件的查处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案情简介:2006年以来我们在对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每年都把入河排污口的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取缔非法行为。2008年8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公里处马家沟河旁有一处入河排污口。经了解,该入河排污口属黑龙江省家畜繁育指导站自建,至今未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对此情况我们开展了调查工作。

查处过程:2008年8月15日市水政监察局正式立案,并派出4名水政监察员对马家沟河段家畜指导站未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和审批同意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按着法定程序对现场勘察,并录像、拍照、多方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认定该家畜指导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入河排污口属违法行为。2009年6月29日又对其下达了《限期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的通知》,限其2009年7月30日前到市水务局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但该家畜指导站迟迟未办理。

考虑到该入河排污口始建于1976年,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原因,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我们本着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曾多次与该家畜指导站的负责同志进行沟通,宣讲相关的政策法规,希望他们能主动来办理登记并补办审批手续。但该单位认为此排污口属历史遗留问题,并早在1976年始建之初就有规划审批图为由,并强调入河排污指标排放量均达到标准,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拒不配合工作。

鉴于此,2009年8月18日市水政监察局分别依法向家畜指导站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水行政处罚告知书》,2009年9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09年9月28日市水政监察局对其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

2009年12月29日市水政监察局对家畜指导站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个月,对该单位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缴纳5万元罚款的行为,向道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道里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于2010年2月1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裁决执行通知书。该单位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决,道里区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依法对该单位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于2010年2月8日依法划拨5万元罚款。

几点体会:

(1)在立案查处过程中,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取得支持。本案中,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及时与具有管辖权的道里区法院行政庭多次联系、沟通、研究,从而使行政处罚难的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2)水利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做到更深入、更具体。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本来是《水法》赋予我们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许可事项,按照法规要求应在建设项目环评之前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属前置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不顾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排污口,污水不加处理任意排放。这里有客观原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在2005年1月才颁布实施,时间较晚,而很多入河排污口早在二、三十年前就已存在;同时也存在宣传力度不够,企业和建设单位对此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就导致我们去监督检查时,排污单位不重视、不配合检查,有的单位甚至连门都不让进。

(3)加快出台入河排污口的相关管理细则,便于加大监管力度。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出水超标,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排污口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没有相应的罚责。我们只能将情况通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怎么处理我们无法干涉。从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角度讲,我们水利行业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处罚措施,真正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

(4)要做好案件调查,严格办案程序。本案中,法院是在我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础上,经过合议才对该家畜指导站下达了裁决执行通知书。由此看来,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一起较成功的强制执行案例,虽然强制执行罚款仅有5万元,数额并不大,但对那些无视水法律、法规的存在而擅自妄为的企、事业单位无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同时此案的圆满处理,也必将对哈尔滨市入河排污口的有效监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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