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买卖双方共同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2010-04-14 08:27蔡海
商品混凝土 2010年4期
关键词:卖方买方国家标准

蔡海

(盐城市盐都区建设局,江苏 盐城224005)

1 前言

日本质量专家石川馨为了纠正买方和卖方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提高质量保证,制定了买方和卖方的质量管理十原则,即:

(1)买方和卖方有责任相互理解对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共同实行质量的管理。

(2)买方和卖方必须各自具有自主性,并且相互尊重对方的自主性。

(3)买方有责任向卖方提供明确的要求,使卖方清楚地知道制造什么好。

(4)买方和卖方在开始交易时,必须就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支付条件等签订好合理的合同。

(5)卖方有责任保证质量,使买方在使用中能够满意而且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客观的数据。

(6)买方和卖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好双方都满意的评价方法。

(7)买方和卖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好解决双方之间各种纠纷的方法、程序。

(8)买方和卖方必须相互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交换双方实行质量管理所需要的信息。

(9)买方和卖方必须对订货、生产、库存、计划、事务处理、组织等充分进行管理,以使双方关系经常保持正常。

(10)买方和卖方在进行交易时,必须经常充分考虑最终消费者的利益。

除上述10 个原则外,石川馨还多次告诫人们:“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公司内部标准,都决不是完善的。消费者的要求是不断提高的,如果满足于现状就不能使消费者满意。标准必须通过买方、卖方的努力,经常修订、改善和提高”,“理想的外购产品是质量完全有保证,不必进行入厂检查”。

直至目前,我国许多质量管理人员对此没有足够的正确的认识,如: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控制的实践中,并没有和原材料供应方建立双方共同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原材料进站验收中,供应方提供的数据和现场验收检查的数据彼此独立,从未进行过诸如置信区间等质量分析,由于质量参数的概率统计学分析和质量过程控制必需常识普遍匮乏,常常仅仅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原材料的质量检查验收,缺乏过程和系统的质量保证的认识,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原材料符

合国家标准就必须无条件地接收供应方的产品。由于这个错误观点的引导,往往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下面介绍一起没有和原材料供应方建立共同实行质量的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缺乏质量统计知识而导致的质量事故的实例。

2 商品混凝土生产中的实例

某混凝土生产企业一直使用一中型水泥厂家生产的水泥,该水泥的质量比较稳定。水泥进站后,质量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材料质量进行物理性能检测,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细度、安定性等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3d 强度也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同时3d 强度与该厂以往的水泥强度检测结果没有明显的差异,结果质量管理人员按照以往的配合比正常生产。生产时也没有及时发现异常。直到28d 后才发现生产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经分析检查,原来由于种种外部原因,该水泥生产厂家因原材料不能得到及时保证,改变了原材料的产地,当然,改变原材料产地前,水泥厂的质量人员是慎重的,他们进行了充分的质量论证。更换原材料后,水泥厂为了降低因改变原材料产地而增加的成本,采用细磨的方法激发水泥的早期强度,从而使水泥28d 强度虽有所下降,但仍然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中富裕值要求。由于他们认为水泥产品质量完全符合管理规程和国家标准,不会影响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因此,对改变原材料产地可能会对混凝土质量有所影响的情况,没有及时告知混凝土生产企业。事实上就是当时通知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也不会引起足够重视。

当更换原材料产地后生产的水泥进入混凝土生产线后,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人员按正常生产的管理程序操作,没能及时发现新水泥28d 强度有所下降的情况,同时也没有发现新水泥与原来使用外加剂适应性的差异,因此并没有进行水泥与外加剂适应性检验,最终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例中,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现行质量管理要求是健全的,企业对质量要素人、机、料、法、环、测的控制也是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没有任何明显的不规范的行为。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

首先,该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原材料的要求是:原材料选用质量好且性能稳定、供应有保障的生产厂家。每批原材料到场后都能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认为这样就可以防患于未然,就能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可是对照石川馨的买方和卖方的质量管理十原则就会发现,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是到场后的检验,所以必定会留下质量隐患。因为忘记了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单单依据买方对产品的抽样检验是不能保证质量的。质量大师戴明博士曾告诫人们:质量是工人在生产线上生产出来的,并不是检查人员检查出来的。如果仅仅依靠检验来保证产品质量,其实是准备在生产的产品中有次品,等到用检验的方法检验出次品时已经太迟了,这样做成本高而效益又低。由于仅仅采用事后检验的错误观点,混凝土生产企业错误地采用了原材料进场后才例行检查的控制方法,并没有将重点放到原材料的生产线上去。

其次,对原材料的检验和验收判定的依据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没有对原材料生产企业进行质量分析或工序能力分析,认为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就是合格产品,就必须无条件接收的错误做法。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砂、石、水泥、水、掺合料与外加剂等质量技术要求国家或行业都有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如:水泥产品有国家标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在这些标准中对各品种水泥有具体质量技术指标和要求。水泥的性能试验方法又有具体的国家标准GB/T1446-200l《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及GB/T1767l-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0 法)》。而我们通常的混凝土生产企业都是按照标准对进站水泥进行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细度、安定性及胶砂强度等项目的检验,如果检验结果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就作为合格产品接收进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计算水灰比的重要参数是水泥28d的抗压强度值,但是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等到水泥28d 强度实测值出来后再配制混凝土。通常人们采用检测水泥的3d 强度,并将其与此前同厂家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进行比较。如果没有发现大的异常,则可通过以前统计的同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同时人们一般不会使用概率统计的方法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一般不会对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重新进行检验。这为混凝土生产留下了质量隐患。

本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是各方力量综合协调平衡的结果,它是某一产品的最低要求。我们在采购原材料时不能单单要求卖方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而应该要求卖方的产品必须满足自己和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同时卖方必须有责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且使买方在使用中能够满意,卖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客观的数据。买方必须依据最终产品的质量要求,通过概率统计方法确定原材料的质量参数和各参数置信区间的大小及接收的具体指标。买方只有根据对数据和信息的分析后,才能及时正确地根据检验结果对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在本案例中,如果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人员能按照概率统计知识对检验的数据与以往的检验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时,就会发现水泥的细度和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等质量指标的异常,就能及时发现问题,就会及时与水泥厂家沟通,了解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就可避免此次质量事故的发生。同时从本案例中可以发现,从卖方购入原材料时,如果仅仅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即使合格产品,也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只有与卖方建立共同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卖买双方共同协作,才能做到质量完全有保证,才可最终不必进行入站检查,才能保证最终消费者的利益。

3 结论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与很多环节有关,作为企业的质量人员,必须对每个环节都进行排查,找出质量管理中的误区。作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仅要加强混凝土配制、运输、养护阶段的质量控制,还要加强与原材料供应企业的合作,不能仅仅依据原材料进场后的抽检结果,应该加强与原材料卖方的沟通,与卖方一起建立共同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随时掌握原材料的变异情况,从而达到有效保证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目的。

[1] 石川馨.日本的质量管理(增补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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