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方针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能源领域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促进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世界领先的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世界一流的能源科技创新人才,加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买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成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领导工作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负责本专业范围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评审组的初评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对获奖项目在能源领域优先推广应用,在资金、政策、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等万面给予支持。获奖项目可以作为获奖人约科技成果在职称评定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促进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足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两类奖项,授予在如下方面对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在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对能源科技发展具有重要影啊意义的原创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
(二)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
2、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厂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社会公益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5、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能源领域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经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对于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综合性一等奖项目,可同时授予“国家能源科学技术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由国家能源局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所在单位酌情颁发奖金。
第十二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中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占30%,其余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发明项目
l、获得技术发明奖的前提是已获得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发出的发明专利证书。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科技进步项目
1、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能源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能源领域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能源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能源领域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能源利一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或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有特点,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或具有一定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王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币场竟争力强,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竟争力较强,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刘一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足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有厂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有较好的推厂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有一足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占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占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较高,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就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而百有一定的已推厂应用面,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社会公益项目
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或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买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茜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申报(或代为申报):
(一)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学)会,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第十六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项目来源、行政区划选择适宜的推荐单位逐级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能源科技进步奖的侯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能源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评宙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
第十九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推荐单位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需退出评审,应由推荐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退出的相关科技项目须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甲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万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能源科技进步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评审的不影响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已推荐过或曾获过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约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推荐。
第二十四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奖
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二)科技进步奖
主要完成人应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王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受奖单位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技术发明单项受奖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受奖人数不超过巧人;二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适用受奖单位数或受奖人数的特殊限额,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评审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实行评审组初审和评审委员会终审两级评审制。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会议,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甲会议负责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第三十二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或其下设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评审组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一等奖的推荐或评定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的评足或审核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 (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三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或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拟授奖项目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三十六条 评甲委员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最终结论,报国家能源局批准颁布。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向吝推荐单位或直接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三十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相关资料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九 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买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一条 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买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一各方。
第四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由评军委员会报能源局批准后,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参与评定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拘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足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惟真摘自http://www.petrostd.com 200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