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典寿,孙怀中
(甘肃省金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金昌 737100)
2009年3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反映:市区双建市场一经营户销售的羊胴体所盖的印章有伪造的嫌疑。
接到举报后,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首先向刘某某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经现场检查,发现个体经营户刘某某在现场销售的四具羊胴体中有三具羊胴体所盖的检疫印章模糊不清,字迹、颜色与平时印章有明显不同。后经监督人员反复耐心的宣传教育及询问,当事人承认了以下事实,他于2009年3月13日在该区双湾镇收购一车羊共7只,收购时有动物标识,但离开产地时没有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无产地检疫证明。3月15日,将该车羊中的一只拉到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屠宰检疫,其余三只是自己在家中屠宰的,目的是节省屠宰、检疫及其它费用。同时为逃避市场监督人员的检查,又从市区长春路一个体诊所购买了龙胆紫后,用手仿照检疫印章画上去的。
根据调查结果,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且伪造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已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款3 000元整。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2009年3月20日,由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9条之规定做出没收盖有伪造检疫印章的三具羊胴体,并作销毁处理;给予当事人罚款3 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履行。同时,告知当事人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当事人认识到逃避检疫、伪造检疫标志违法的严重性,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罚款人民币3 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伪造检疫标志是指无权制作、出具检疫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仿制检疫标志的式样,以假充真的行为。该案当事人用手写的方式将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仿画到所出售的羊胴体上,是一起典型的伪造检疫标志而引起的处罚案。虽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但从整个处理过程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1.本案定性为“伪造检疫标志案”欠妥,在这起案件中,经营者明知羊必须到定点屠宰场屠宰,且屠宰的羊胴体必须经检疫合格加盖验讫印章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才准上市销售,本案中刘某明知故犯并伪造检疫印章,逃避检疫。所以定性为“刘某某逃避检疫、伪造检疫标志被处罚案”更为确切。
2.处罚程序不正确,给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出具送达回执,只在《告知书》的最下角签名确认且没有当事人签名时的日期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的复议机关应为“金川区兽医局”而不是“金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加强检疫验讫印章的防伪措施。 一是保证加盖印章的完整清晰。违法者之所以伪造检疫印章,与印章加盖不规范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当地长期销售食用剥皮羊肉,群众对食用盖有蓝色印章的肉品有疑惑,因此,检疫印章只在羊四肢部加盖,而没有按照要求在规定部位连续完整盖印,印迹范围小且断续模糊现象时有发生,从而给不法人员以可乘之机,为此检疫人员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去做这项工作,使加盖的印章清晰、规范、完整。二是刚刚宰杀完的羊胴体不能马上盖章,以免胴体太湿润,发生印油浸染现象,影响印章的清晰度;三是盖章后不能马上将羊胴体堆放在一起,停留十分钟左右再装车。以免胴体相互摩擦,使印章模糊不清;四要保证印章本身的清洁,经常清洗,避免印章因脂肪、肌肉等杂物填塞而影响其清晰度。
4.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私屠乱宰羊、伪造检疫印章以逃避检疫的行为在我市之所以时有发生,其原因虽然与检疫监督管理力度不大,屠宰行业和市场管理不善密切相关,但更重要的是对其处罚力度不够,使其违法成本小于处罚成本,违法有利可图造成的。所以,应加大对伪造检疫印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伪造检疫印章者,只要发现有伪造事实,均按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处理。
5.进一步加大对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宣传教育工作。目前还有一些经营者和生产者法制观念很淡薄,为了谋取一点私利而置法律于不顾,说明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的还不够,应制定长远计划,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广大群众自觉监督、检举、揭发身边的动物防疫违法事件,使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处。
6.搞好协调,讲究协作,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协调各部门关系,与商务、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一道严格依法办事,由于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普遍不足,仍存在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的现象,给违法行为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特别是与工商、商务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充分利用他们的人员设备,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7.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切实注意程序法的学习和应用。我市的动物检疫工作虽然开展较早,但主要是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具体技术性工作为主,大部分监督执法人员对实体法即《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接触应用较多且较为熟悉,而对程序法认识不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用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给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在今后的工作中,广大监督执法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应用好实体法,更应注意学习好应用好程序法。
8.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要加大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集贸市场、肉类批发市场、超市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等方面的工作,严肃查处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