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年的市场整顿,北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事违法行为已由药品质量案件向生产经营不规范的案件转化,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和使用假劣药品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不法分子在采取常规手段难以得逞获利的情况下,违法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集中呈现出以虚构研究机构或门诊部的名义,利用上星电视节目、互联网站等发布假药广告,通过邮政信箱、邮政快递等非常规渠道大规模销售假药的新特点。对此,笔者认为,目前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须从体制、机制、法律、公众宣传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目前制售假药犯罪组织形式已呈现规模化、持续化、地域化的新特点,犯罪性质正向着以有组织犯罪、诈骗罪为一体的复杂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展。
假药生产规模化。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药品仍主要集中于风湿、关节炎、哮喘、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疑难杂症、慢性疾病,涉及品种明显增多,涉案金额大幅增长。在这些制假窝点中,一些中小型的生产设备较之以往的纯手工制作,其造假效率和水平都有显著提高,单从外观来看,某些剂型的均匀度、光滑度并不亚于正规产品。此外,这些违法分子还添置了打码设备,通过专业的印刷厂印制包装、标签,仿造正规企业的出库票据、资质证明、公章甚至密封胶带,为假药流入市场进行了种种精美“包装”。这些窝点大多集中在一些居民区、城乡结合部,游离于药监部门的日常监管之外。目前,制售假药的组织日益规模化,而规模化生产使得产量增加、效率提高、成本降低、利润大幅增长。一个制假团伙一年的收入高达上千万,利润水平已堪比贩毒。
制假手段现代化。违法分子改变传统的营销手段,构建起产、供、销独立操作,物流、资金流独自运营的现代化营销模式,生产和销售相分离,宣传、营销、收款相分离,合法形式与违法实质相分离。他们往往打着北京某门诊部、某科研研究院、中国××病治疗中心的旗号,利用外地患者对首都北京的信任和有病乱投医的心理,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公布购药热线电话和银行账号,通过邮寄、快递、物流公司送药上门,再利用邮政信箱或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即便患者发现上当受骗也很难找到甚至很难提供违法分子的准确信息。
一些违法分子在合法的一级医疗机构承包特色门诊,雇用一些社会游医,在医院内大量使用和邮售他们自己生产的假药,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在外地的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上发布大量的虚假宣传信息。有些违法分子还雇用医托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外地人聚集的场所行骗,待把患者骗至医院后,给患者使用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假药。他们还雇用大量有一定医学背景的外地退休人员进行所谓的健康咨询,同时把库房放在医院外临近的出租房内,少量、多次地把假药送往诊室,且每天都销毁收费单据和处方等证据。
产、供、销组织管理集团化。制售假药犯罪团伙通常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并带有一定的涉黑色彩。团伙成员往往为外地来京人员,来自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家族,团伙头目在幕后指挥,不直接参与违法活动。部分成员具有医药行业从业背景,熟悉“邮售”假药运营模式,具备很强的反侦查技能。在组织结构上,呈现扁平化管理的特点,生产经营者各司其职。生产环节分散到各个生产网点完成,每个生产网点分别生产不同的品种,再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分销。生产者与经营者全部单线联系,均有各自的销售渠道、销售品种及销售区域,很少发现经销商之间交叉联系或串货。
制假团伙上述组织特点,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隐蔽性,整个网络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修复能力。即使生产“邮售”假药网络中的某个环节被查抄,也不会“伤及”整个网络,而且很快就可以“再生”——其功能被新的成员顶替。
高额利润驱动,刑罚轻微。在北京药监宣武分局曾经破获的“4·14”李彬团伙制售假药特大案件中,主犯李彬在从事邮售假药犯罪的5 年间,将成本仅为几元钱的药品以几千元价格销售,牟取暴利上亿元,在北京购买了多处别墅房产及高级轿车。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李彬起诉时,却因其已将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方式变成合法财产,按照《刑法》的规定,仅能以掌握证据的几百万元销售金额为基准,对其按照销售金额50%以上2 倍以下进行处罚。
《刑法》第141 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按照危害程度分为三个层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刑法》规定了不同危害程度的相应刑罚幅度,对这三种情况分别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的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假药对人体的危害与暴力犯罪直接致人伤残的认定有所不同。假药对人体的伤害是一种不可逆的迁延性伤害,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凭借现有的技术手段与调查手段,很难即时、直接判定假药是否已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推定发病时间,且由于假药传播的广泛性,存在被伤害事主难寻等诸多实际问题,难以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内对犯罪危害做出客观认定。因此,依据现有《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多数情况下仅能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低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十年来全国尚无一例因制售假药罪被执行死刑的案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效果微乎其微。这在某种程度上反而纵容了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致使一些刑满释放人员不仅重新加入从事制售假药的犯罪活动中,而且还成为不少制售假药犯罪团伙新加入成员的“榜样”。
邮政部门为邮寄假药提供便利条件且追究其刑责取证难。在近几年查办邮售假药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只有到邮局邮寄物品时才提供的邮寄单和邮寄包装箱大量地存放在犯罪分子的生产地点或租住房屋内。并且,假药物流公司的货物均由邮政部门的EMS 货车定期上门取货,给邮寄假药这一违法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然而,在打击邮寄假药犯罪中,对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严重不足,实践证明,提取邮政投递部门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法分子邮寄假劣药品仍为其提供服务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涉刑犯罪中共犯的取证问题如何解决已迫在眉睫。
行政执法难。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深深地感觉到利用行政手段查处一些涉刑案件非常困难,例如,查处网络等媒体刊登的虚假广告,调查嫌疑人的车辆、银行账号、驻地、邮寄信箱等相关信息都会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无法进行有效检查,只能靠最基本的蹲守、跟踪手段,而制售假药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隐蔽性很强,也具有很高超的反侦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