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场契约的制度特征与履约效率①
——对长青水果场与温氏食品集团的比较研究

2010-04-13 07:43:12胡余清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温氏长青契约

胡余清

(湖南工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湖南衡阳 421002)

超市场契约的制度特征与履约效率①
——对长青水果场与温氏食品集团的比较研究

胡余清

(湖南工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湖南衡阳 421002)

基于超市场契约的基本特征,比较两个典型的公司和农户契约关系的组织形式:长青水果场和温氏食品集团,深入揭示其不同的履约机制所导致的契约绩效差异。分析表明,仅形成一个具有框架性质和丰富内容的超市场契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契约的履约机制作深入探讨,针对不同的契约关系和组织形式,需要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才能有效保证契约的稳定性实施。

超市场契约;制度特征;履约效率

一、公司和农户超市场契约关系的基本特征

已有的文献对于契约关系的研究,主要是把契约直观地分为商品契约 (市场契约)和要素契约 (企业契约),以便于分析企业和市场的相互关系。简单而言,商品契约的性质,是指完全独立的主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一锤子”买卖;要素契约的性质,是拥有关键性资源的人,以行使企业控制权和指挥权的方式与企业内的其他成员交易。而拥有企业控制权和指挥权是因为拥有关键性资源,通常是因为拥有经营知识、经营能力,而对经营结果有重要影响。但是,事实上这种分类并不能包含所有的交易关系,是不完整的。在企业之间,还包含着超出一般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所能解释的交易内容,比如放弃某些行为可能性和选择权,包括机会主义行为、服从对方的某种安排以换取因为整体利益提高而得到的自身利益增进,或分享信息和市场、减少不确定性,或降低成本、缩短时间,或利用交易对方的资源 (特别是知识资源)延展自身的能力边界等。这种解释企业之间经营管理决策等交易内容的契约,笔者称之为超市场契约。超市场契约所描述和解释的内容,主要是在交易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超越了自己的“本分”,超越企业的产权 (权利性产权)边界和市场关系,与交易对象不仅在市场界面上交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交易对象内部生产管理过程,发挥着原来只有在实体企业内部才有的干预、指挥和协调作用。①刘东、徐忠爱:《关系性契约的特别类别:超市场契约》,《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9期。

超市场契约的性质,是指在价值链中或产业中拥有关键性资源的企业以行使控制权和指挥权方式与其他企业的交易。同样,控制权和指挥权也是因拥有关键性资源而获得,在现代,关键性资源通常也是与独特的经营知识、销售网络或客户资源有关。核心企业在企业间行使控制权和指挥权,很大程度上也是运用和交易关键性资源的方式。

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或厂商之间的分工有了深入发展。某一种产品不再是单个企业从头至尾独立完成,而是越来越依靠处于分工体系中的不同厂商的协作和协调来完成。相关企业处于分工和商业网络连接而成的企业网络之中。各种不同形式的企业网络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由超市场契约连结各成员企业。

通常的市场交易是以一定标的物为交易对象的,它们一般是经济物品、服务或生产要素。这种市场交易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是,事实上社会经济活动中除了市场交易之外,还存在着广泛的非市场交易,例如布坎南在公共选择理论中研究的非市场的交易就是其中一种。②不过,布坎南对非市场交易的研究是与市场交易的研究分开进行的。本文此处关心的并不是这种与公共选择有关的非市场交易,而是公司和农户间的非市场交易。③这是指科斯(1937)曾经说过的生产经营决策主张的交易。科斯正是从经营决策主张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经营决策主张的交易困难)来论述企业性质的。在“股田制”和“承租返包”中,公司和农户通过股权的相互渗透和垂直准一体化经营,使契约中交易的内容超过一般商品契约的内容,存在着那些类似于科斯所说的过去仅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指挥、服从关系。公司实际把握着农户经营决策权,即从种植计划的确定,产品质量和数量要求,技术规范的执行,甚至生产中其他细节都由公司决定并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公司和农户缔结的契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具有框架的特征,其内容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充实和展开的。

企业间的契约关系有初级与高级、粗糙与精致之别。公司和农户间的许多关系就是依靠精巧的契约安排来维系的。它们在形式上、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都表现出某种企业内契约的特征。这种契约不像一般的市场契约,只是在市场上进行有形物的交换。这种契约,作为隐含契约,它常常在开始时只是一个框架,其内容是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依靠人际沟通技巧来逐步充实并实施的,其契约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延伸,通过默契和信任保持交易的稳定实施和盈余的合理分配。①今井贤一、小宫隆太郎:《日本企业制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5年版。

第二,整个交易过程伴随着生产过程,渗透在生产过程中。

由于超市场契约内容的广泛性,交易的持续性,交易双方关系的深入性,都要求交易者把交易过程看作积极的诱导和切实的指导,当作是优势企业部分经营模式审慎输出的过程。而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像其他商品那样,是简单地在市场上完成交易的。正如汽车组装企业对下包制企业、母公司对特许经营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合资企业的辅导、指导一样,整个交易过程伴随着生产过程,渗透在生产过程中。②刘仁杰:《分工网路》,中台湾新世纪文教基金会、聊经出版事业公司 1999年 11月版。经营管理知识是通过面对面传授,以及让接受方在干中学获得的。公司会定时、定员走访农户生产现场,指导农户生产,传授技术、知识和信息。因此,这种交易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标的物也不是在交易前就独立存在的,而是在交易过程和生产过程中根据交易者的意愿,由交易双方的共同投入造就的。

第三,被交易的产品是双方多重复合交易的成果。

在公司加农户的经营网络中,契约的精巧性显示得更为清晰。龙头企业并不是简单地向加入网络的农户收购预定的待加工农产品,而是对农户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的行为加以各种规范、指导和制约,使之符合自身的要求。例如,龙头企业规定农户必须接受由龙头企业提供的种子、化肥,这就保证了种子、化肥的质量,避免了因其来源问题导致的农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在产中,契约规定了农户必须接受由龙头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规范,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农产品质量变异的空间,避免了由于技术问题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于周密的规定和深度的介入,这些农产品的质量在农户生产过程之外就得到了保证,留给农户的活动只限于田间操作,偏离质量要求的概率因此而大大减少了。

这是一个设计精巧的多重复合交易的契约。它不只是简单地规定交易物的属性。因为交易物的属性是有待测度的,当生产结束时对产品逐一测度的费用太高。这种超市场契约是将日后可能导致交易对象物测度困难的环节提前加以处理,即所谓“从源头抓起”。③比如一些烟草公司运用这种方法对提供烟叶的农户施加管理,他们称这种方式为“从源头管起”。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不存在企业的情况下起到企业内部协调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超市场契约可以起到替代企业的作用。农产品的质量可以由种子、化肥和农药的质量决定。契约中规定由公司控制或直接供应种子、化肥,这就可以杜绝由假种子、劣质化肥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避免由此导致的测度费用。农田管理的技术规范也是这样。因此,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分阶段操作,代替了一个粗略的、难以完备、难以执行的契约;交易中可能发生的高昂交易费用,因为细致安排的一系列履约过程而得以避免;一个契约中因为包含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存在的不完备性,为细致分解而转化为可控结果的一系列契约所消除。

二、命运完全不同的两个农业契约组织:案例分析④本案例的部分素材和分析内容来自于罗必良等的《农业经济组织的制度结构与经济绩效》,载《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6期。

20世纪 90年代初,在广东有两个典型的农业产业组织——长青水果场与温氏食品集团。两个经济组织都经历了由小到大的艰苦创业过程,都受到过当地领导的高度肯定与支持,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省内外都产生过较大的影响。然而,两个经济组织的最终命运却大相径庭。

案例 1.位于广东廉江县的长青水果场,前身是县属知青农场。在 20世纪 80年代中期,随着农村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廉江地方国营长青水果场冲破了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实行农场 (全民所有制)与农民 (集体所有制)的联营,由农场出资金、技术和负责经营管理,农民以自然村为单位,自带荒地和劳力进场,实现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互补,联合耕山种果,发展优稀水果红橙生产。到 1988年底,仅 5年时间,农场经营规模由原来的 340亩红橙发展到 3万亩 (136万株,不包括与乡镇政府联办部分)。拥有固定资产近 6600万元。进场联营农民遍及周边 6个乡镇 166个自然村,5500多户,7500多劳动力。生产的红橙最高年销售量达到 1400万公斤,产值 5000多万元。产品被列为国宴佳果,远销广州、上海、北京,并出口港澳、泰国、新加坡等地。然而,好景不长,1992年之后长青水果场的红橙生产跌到了低谷,以至农场负债达 6400万元,与农民联营的组织体制也随之解体。

案例 2.位于广东新兴县的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是竹勒镇的一个民办鸡场。1983年开始,鸡场与农民实行了以场带户、场户联合的经营方式。经过 20多年的发展,已由最初一个小型鸡场发展为一个集农、工、科、贸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外提供种苗、饲料、药物、技术咨询及购销服务。目前温氏集团已在广东省内外建立了多个家禽公司或种鸡基地,规模不断扩展,发展前景广阔。它是广东省规模最大的农业企业和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2002年其养鸡规模在亚洲位居第一、世界第十。

2005年春天,温氏集团对其所带动的 2万多个养鸡户实行了一个重要的利润返还政策:农户上年每向公司出售一只鸡,公司给予一毛钱的补贴;以每个农户养 1.5万只鸡计算,此项优惠政策使每个农户得到近 1500元的收益。更令人欣喜的是,温氏集团所带动的养鸡户年平均获利近 2万元。

温氏集团和农户建立的超市场契约关系是,农户建好鸡(猪)舍,每只鸡交纳 5元 (每头猪交纳 200元 )保证金,领取鸡苗、药物、饲料进行饲养,公司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服务中心,为每 20-30户安排一个联络员,为农户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按正常的原料价格和销售价格,每养一只鸡可获毛利 2-3元,公司和农户的分配比例是 5:5。

自 1989年以来,契约关系中的保护价制度成为温氏集团的重要特色,也是其取得强大的市场信誉的重要因素。公司保证农户每养一只鸡获利 1.2-1.5元的利润,养一头猪获利润 45-55元。“为什么我们可以承诺平均分配和保护价的做法呢?”温氏集团办公室主任说,“因为我们的产业化模式和高科技水平保证了我们的平均成本远远低于市场平均成本”。

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不足,技术低下等诸多原因,单一农户的市场力量非常有限,一方面温氏集团在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有其强大优势;另一方面,农户有地、有少量资金且丰富的劳动力,这恰好弥补了公司发展上游产业的不足。先天的互补性使温氏集团和农户结成了高效的生产联盟。公司和农户的联盟优势,说到底是组织协同优势和产业协同效应。双方通过良好合作,都能从规模经营和合作的组织租金中取得以其它方式不可能取得的经济收益。可以说,分散的农户通过公司的带动,完全可以得到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整个生产环节和产业链上的优质服务和保护性收益。同样,公司与农户挂靠,把农户变成自己的原料生产基地,通过外延生产链条使其生产的规模、稳定性和收益大大增加。

公司和农户产业化模式的背后,是一系列契约化利益机制和风险分摊机制安排,利益机制主要表现在能否建立一个非常牢固的“利益共同体”,能通过稳定而高效的契约安排去平衡利益共同体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合作和信任基础上的超市场交易关系。温氏集团通过合理、有效的契约形式和制度安排平衡了利益共同体内的关系,建立了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制度特征与契约绩效差异

以上案例分析表明,公司和农户的契约关系需要在有效的制度保障下才能稳定运行,不同的制度保障措施对超市场契约绩效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

(一)产权制度特征

温氏集团和农户建立契约关系采用的是股份合作制,内部产权明晰,具有明显的自我积累与扩张功能。温氏集团创办之初,向银行贷款 10万元,到 1989年形成多功能的企业时,银行的贷款仍然是 10万元;到 1994年创办大型肉鸡分割厂,一次性投入 1800万元时,当年的银行贷款仍不过是340万元。该集团发展之快,银行负债率之低,在广东全省是罕见的。这不能不归功于实行股份合作制形成的自我积累的机制。相反,长青水果场的内部体制仍是“国营农场”,产权相对模糊,由初期的非生产性开支少、非生产性人员少、非生产性活动少、吃铁饭碗的干部职工少的“四少”状况变成了“四多”。与此同时,温氏集团先后建立了家禽育种、养鸡技术、饲料及防疫等研究机构,聘请 60多位技术人员进场;1992年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发展了与华南农业大学畜牧系、华南理工大学食品系的产权联合,从而构建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长青水果场在发展到 16个分场、3万多亩果树规模时,仍未建立起科学研究机构和聘请科技专家进场;他们只看到红橙的品种好,却未注意购进苗木时清除病毒;他们注意了对农民的栽培技术培训,却未注意良种退化、新产品开发和病虫害防治的研究。

(二)风险分摊机制

长青水果场由于包农户的生产费用与基本收入,几乎承担了全部经营风险 (包括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而温氏集团则将生产风险化解到农户,仅承担市场风险。从而长青水果场隐含的风险成本较温氏集团要高。温氏集团通过鸡苗、饲料、药品、加工等综合经营,分解了回收肉鸡的市场风险,具体体现在温氏集团与农户实行“嵌入式联营”:公司与专业户签订契约,由公司对各户建立“四个统一服务”档案,每户饲养一只鸡先向公司预交 5元生产成本费,公司按规定统一提供鸡苗、饲料、防疫药物、技术指导等四个方面的服务;农户的各项支出输入公司的电脑,农户可随时查询,定期结算,多退少补。公司核算规定:上市一只肉鸡重 1.5公斤,市场销价 10元,扣除生产、销售费用盈余 3元;每只鸡毛利润分配为农户保持 1.5至 1.8元,公司保持 1.2至 1.5元。如肉鸡市场销价下跌,公司对农户仍保价收购,亏损部分由鸡苗、饲料等综合经营的收入给予补贴,从而保证养鸡户的收入稳定。公司虽向农民让利,但通过综合经营来平衡。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不仅提高了每个职工的风险意识,而且也构造了风险共担机制。相反,长青水果场全场 90%以上种植红橙一个品种,结构单一,不仅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极小,而且一旦黄化疫病袭来,即酿成毁灭之灾。不仅如此,长青水果场内部根本不存在风险分担机制,“大锅饭”使干部职工淡化了风险意识。

(三)激励机制

温氏集团收购农户肉鸡采取最低保护价收购,如果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则按市场价收购,农户具有稳定的收入预期,且农户交售肉鸡后扣除种苗、饲料、药物,仍拥有剩余索取权。而长青水果场的农民只有完成包产后,超产部分才能按产值对半分成,从而导致对农户的激励不足。更值得注意的是,长青水果场在受到市场冲击农民私卖产品后,推翻了原来的包产和奖励办法,改为采取估产结算的办法 (目的是约束农民私卖水果),结果导致奖懒罚勤,挫伤了农民积极性,以致激励机制进一步逆转,而且估产结算也包含着高昂的计量成本。

(四)契约绩效差异

为了保证契约的有效实施。公司必须对农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以减少交易成本。然而,长青水果场的制度安排所隐含的监督成本要比温氏集团高得多,因而契约绩效低下。一般来说,当市场价格高于内部价格时,农户会在市场上出售产品而不是交由联营企业收购。据统计,1992年长青水果场全场估计产达 1500万公斤,而农场收果只有 700万公斤,而且其中还有一部分等外果。相反,温氏集团从农户收购的肉鸡量为公司供应鸡苗量的 90.4%,如果扣除鸡苗的死残率,可以说农民把几乎全部的产品都交售给了公司。原因何在呢?首先,二者的保障机制不同。温氏集团向农户提供种苗时预收了 5元的生产成本费,相当于毁约保证金,长青水果场则没有类似的保障机制。①这种做法非常类似于Williamson(1985,1996)中分析的契约保障机制。周立群、邓宏图(2004)在分析塞飞亚公司和养鸭农户的缔约关系时也认为这种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考核成本不同。温氏集团向每个农户供应多少种苗、回收多少只肉鸡,易于计量,易于评估农户的毁约行为;而且这种毁约行为还会受到集团不再提供种苗的“退出威胁”的约束。相反,长青水果场因信息不对称或计量成本高昂,很难弄清每个农户的真实产量,因此难以约束农户私自向市场出售产品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果树的长周期性与再生性特征,很难产生象控制鸡种苗那样的退出威胁约束。再次,产品特性不同。统一供应种苗、统一供应饲料,大体能保证较为一致的肉鸡质量,这种产品特性意味公司与农户交易的计量成本与谈判成本低。而水果则因农户不同的经营水平会产生较大的质量差异,这种质量差异不仅带来较高的计量成本,而且在按质论价上包含着高昂的讨价还价费用。

对温氏公司契约制度的基本优势作一个总结可以发现,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时所预收的生产成本费相当于契约保证金,有利于减少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温氏集团通过鸡苗、饲料、药品、加工等综合经营,分解了回收肉鸡的市场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稳定运作。从农户方面来讲,农户把产品集中交售给公司,省却了单家独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将大部分市场风险转移至公司。而且,公司保证农户每只鸡可获 1.2-1.5元的利益,以此制定收购价格,农户具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并且,农户以预交定金的形式从公司获得全方位的服务,一些困难农户甚至可以免交定金,在出售产品时才结算,实际获得了一笔生产贷款。农户交售肉鸡后扣除种苗、饲料、药物,还拥有剩余索取权,有利于激励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专用性投资。同时,温氏公司与农户契约关系有效运行的另一原因,是公司和农户都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专用性投资是长久合作信任关系等社会资本的物质支撑和依托。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趋势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都具备进行这种投资的条件和可能。公司进行专用性投资的种类较多,如温氏在农户生产出产品之前进行良种孵化、技术开发、饲料加工、技术服务等。这种专用性投资既可以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为双方创造一个更大的剩余,同时又可以有效约束企业行为。农户方面主要是进行鸡舍建筑、人力资本投入、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专用性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约束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据温氏集团车岗分公司有关技术人员介绍,温氏集团的签约农户一旦出现私自往市场出售肉鸡、不按规定技术要求进行饲养,私自倒卖公司饲料等不良行为,公司将通过提前清算,不再提供种苗、饲料等方式对违约农户进行惩罚。如因非正常原因退出,这里主要是指农户养鸡的鸡舍等设备尚存,仍在养鸡,但是不为温氏集团养,而是自己散养或为其它公司养,公司在两年内将不再吸收其入户,并且两年之后养鸡户若想继续为温氏集团养鸡,则需要重新进行鸡舍等级测评,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只有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被吸收入户。

四、结语

同样作为公司和农户间超市场契约,两者的效率差别如此之大,体现在两者契约制度安排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去分散和分担风险,对缔约主体进行适度激励,减少契约的监督和计量成本等。因此,本文认为,仅形成一个具有框架性质和丰富内容的超市场契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契约的履约机制作深入探讨,针对不同的契约关系和组织形式,需要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才能有效保证契约的稳定性实施。

(责任编辑:栾晓平 E-mail:luanxiaoping@163.com)

F30

A

1003—4145[2010]08—0086—04

2010-04-21

胡余清 (1963-),男,湖南工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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