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涛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论民生保障的法治措施*
王 涛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民生的法治保障,是指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环节,来确保公民的民生权利获得最终实现。加强民生法治保障的途径包括:通过健全立法保障民生,通过严格执法保障民生,通过公正司法保障民生。
民生;法治保障
民生问题是一个事关党和国家前途与命运的大问题,中国能否平稳地实现社会转型,能否顺利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生问题解决得如何。着力解决当前的民生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其中法治是保障民生、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基础性手段。
(一)进一步加强民生立法的民主性。民生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民生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通过听证、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确保人民在立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立法体系中将民生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有在加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民生立法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生立法要加强民主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第一,民生立法应当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以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有尊严地生活为价值取向。第二,民生立法应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第三,要通过各种途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生立法活动,要特别保障弱势群体在立法中的话语权。
(二)进一步加强民生立法的科学性。民生立法要加强科学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第一,民生立法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关于民生具体内容的确定、民生改善途径的选择等方面都不能脱离或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中国最大的实际,另外,还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存在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向广大的农村及其它落后地区适当倾斜,对城乡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为全体人民能共享发展成果提供立法保障。第二,要把民生建设作为检验民生立法是否科学的根本标准。在民生立法过程中,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必须时刻关注民生的发展状况,不但要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立法,更要对那些落后于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废止。第三,加强民生立法的针对性。针对目前日益凸显的民生问题,应着重加强教育公平、就业平等、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立法。
(一)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关民众民生的执法过程中,一定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满足民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放在首位,服务民生、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第一,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障民生工作,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滥用职权。第二,要加强保障民生的责任意识。保障民生、不断改善民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把把改善民生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把改善民生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标准,把群众关心的热点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保障民生的责任意识。第三,要牢固树立服务民生的意识。执法人员应摆正位置,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服务民生的意识,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保障民生、不断改善民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现阶段日益凸显的民生问题仅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难以解决的,必须要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制度保障来解决。执法机关及其工人员在民生建设中,是民生法律法规的执行者,直接面对广大民众,他们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民生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第一,要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措施贯彻落实立法中规定的保障民生的规定。另一方面,对民众提出的民生权利主张和诉求,要及时、有效地给予必要的救助。第二,要提倡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行政执法,就是指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司法为民理念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工作中,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亲民,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司法为民理念是司法中保障民生的观念基础,要发挥司法对民生的保障功能,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民生的意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第一,要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培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民生方面的案件时,要强化服务意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把公正行使司法权与服务民生有机地集合起来,在公正司法实践中体现服务民生,在服务民生中强化公正司法。第二,要加强人权保障意识的培养。民生本质上就是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问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民生方面的案件时,要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切实维护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三,要加强清正廉洁作风的培养。民生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一方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被诉方往往不是有关职能部门,就是强势的公司企业。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清正廉洁,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公正处理,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作为起诉方的弱势群体。司法人员只有清正廉洁、铁面无私、刚直不阿,才能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
(二)保障民众能够行使维护民生权利的诉权
民众提起诉讼是实现民生的司法保障的前提。但在现实中,有很多民生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众,虽然想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但由于组织、经济、文化资源的缺乏,而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诉权。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民生当然也不可能得到司法的保障。因此,要实现民生的司法保障,必须保障民众能够行使维护民生权利的诉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下面两个途径,保障民众诉权的行使。第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民生的司法保障的重要条件。法律援助所具有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职能与保障民生权利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契合性,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和独特的作用。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为困难群众提供依法维权的合法渠道,保障其民生权益的实现,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使其直接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可以增强他们对政府的信心,有效化解其不满情绪。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对民生的保障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应进一步针对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环保、下岗职工权益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等民生重点问题,拓展服务领域。第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司法救助制度。首先,加大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特别是在偏远农村,一定要通过多种途径让农民了解司法救助制度。其次,在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中,适当向涉及民生的案件倾斜,让贫困民众得到司法救助的实惠。再次,法院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司法救助制度规定,要注意加强与法律援助的衔接、配合,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沟通,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在形式审查后直接给予司法救助,不必双重审查。最后,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救助的经费支持力度,把法院的司法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三)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民生司法保障的实现。不论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培养,还是民众诉权的保障,都是为民生的司法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真正实现对民生的司法保障更有赖于司法机关公正的司法活动。公正司法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如果失去公正,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崩溃。司法系统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民生的规章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 3月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2009年 3月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特别提出,要“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将“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做到的“五个始终”之一,即要“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司法活动中保障民生的实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司法活动中,要确保审判独立。公正司法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只服从法律。第二,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在于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素质相对低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涉及民生的案件时,更容易去迎合被诉的有关职能部门,更容易被强势的公司企业用各种贿赂手段买通,往往会做出不公的判决,而侵害起诉方的合法权利。第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3年版,第154页。司法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有效的监督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克服司法专断,减少司法权的滥用。
(责任编辑:佘克)
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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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0]05—0102—02
2010-01-23
王 涛,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聊城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