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耀霖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能源法学研究在能源法治中的轨迹与方向
孙耀霖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随着社会对能源的关注和能源发展的需要,能源法学研究日益繁荣。实证分析30年来我国能源法学研究与能源法治建设之间的基本关系,可以看出我国的能源法学研究主要与能源立法和能源法制建设相依相伴,先导性不足;能源法学基本理论研究、能源法学学科建设最为薄弱,尚不能为能源、能源法的发展提供深厚有力的理论支撑。能源法学研究应沿着能源法学发展和能源发展的方向,与相关法学学科紧密衔接,进一步提升水平。
能源法学;学科建设;能源法治;研究方向
2008年,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编辑了1978-2008年三十年间的能源法研究资料,为我们在前人研究的成果上进一步深入能源法学研究提供了方便。我们以《中国能源法研究论文年表(1978-2008)》(简称论文年表)所列论文和2008年、2009年能源法研究会年会论文为样本,希望能从中发现“能源法学研究在能源法治中的轨迹与方向”,期冀对能源法学研究有所益处。
论文年表提供了582篇论文,2008年年会汇编了35篇论文,2009年年会汇编了57篇论文,共计674篇论文。我们分别从这三部分论文中剔除了23篇、4篇、12篇共计39篇统计重复的论文、同一作者同一时间就同一论题再次发表的论文或接受采访的访谈、宣传性文章,以及极个别并非能源法学的文章。这样算来,30年来共发表有635篇能源法学论文(简称635篇论文)。
能源法学论文在数量上的飞跃应该从2005年算起, 2005年61篇,2006年77篇,2007年121篇,达到了高峰;2008年85篇(含31篇2008年年会论文,因为论文年表对当年文章只搜集到8月份,所以该数字不是全部论文数),2009年年会发表论文45篇。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我国能源法制建设无论是从立法数量上,还是从法律的效力等级上、从立法质量上都有了飞跃的发展;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在能源法治化需要的强大推动下,我国能源法学研究从整体上讲紧紧跟进。
从635篇论文的内容可以看出,30年来能源法学论文中,有关能源立法和能源法制建设的论文最多,占了全部论文的37.17%,对照我国能源法治进程,可以看出:一是我国能源法制不足[1],能源立法活动不断,并有力地推动了能源立法研究。如,1994年前后,除制定了一些国务院部门规章,还有3部行政法规、2部法律公布实施,而从1994年起绝大多数能源法学论文与《电力法》和《煤炭法》有关。2006年、2007年两年的全部能源法学论文数量为198篇,其中关于能源立法和能源法制建设的论文82篇,占了41%。这正是受了能源法制建设中两大立法活动的有力推动,一个是从2005年3月至2008年9月国家发改委主持的《煤炭法(修订案建议稿)》的起草,另一个是2006年1月起国家原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的《能源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二是能源立法研究绝大多数是在立法启动之后应运而生,相伴于立法过程并支持能源立法。三是能源立法和能源法制建设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需能源法学的理论支撑。四是除极少数能源立法研究开始于立法活动之前外,大多数研究在时间上滞后,自觉性、预见性、引导性不足,对能源立法实践的指导、引领作用发挥得不够及时。
国外能源法与国际能源法研究论文的数量仅次于能源立法研究。这类研究也与我国的能源法治化进程紧密相关,表现在每个时期的这类研究都相对集中地围绕着我国的能源立法实践和能源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开展。这类研究所不足的是翻译和一般性介绍文章较多,虽然也有一些文章标明了对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启示,但主要内容仍是一般性介绍。但是,这些译作和介绍对能源法学研究意义重大,为中外能源法学比较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在能源法学研究中应当充分运用。
相对而言,在635篇能源法学论文中,仅有57篇能源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文章,不足10%,而且长期坚持能源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能源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在能源立法的推动下发展,虽然符合认识来源于实践规律的一个方面,但发挥意识能动作用不够,表现在研究成果上,同样滞后于能源法发展的需要和能源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满足能源法学发展的需要。635篇论文中几乎没有论文研究能源法学,更没有论文研究能源法学学科的构建与发展,这些论文中是否运用了能源法学方法还有待于研究。能够揭示能源法实质、具有完整研究体系的能源法学论著更少,远远满足不了能源法学发展的需要。这种研究状况既表明能源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主动性、前瞻性作用不够,又预示能源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能保证能源法学整体研究的方向和能源法学研究成果的有效利用。
能源管理体制研究更是既与能源立法活动密切相关,也与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研究能源管理体制的论文多于能源法学基础理念研究的论文,而且国外能源法研究中又有大部分是对能源管理体制的介绍。在能源管理体制研究中,真正具有中国特色、富有管理效益、朝着国际化方向努力的管理体制研究并不多见。
概言之,一方面能源法治中的能源立法对能源法学研究起了排头兵和主力军式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能源立法研究受到重视,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能源管理体制研究尚待深入,国外能源法学研究成果需要充分利用,能源法学体系建设尤为不足,能源法学研究与能源发展需要、能源法制建设需要、能源法学发展需要相比差距甚远。专著,近有黄振中、赵秋雁、谭柏平主编的《中国能源法学》出版,但是我们仍有必要进一步弄清能源法学的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明确能源法学的研究任务,从而推动能源法学的发展和能源法学研究的繁荣。
首要的是本着完善和发展能源法学、奠定坚实的能源法学理论基础和完善的能源法学体系这一基本方向,开展能源法学研究。不仅要围绕促进能源发展这个实用目的、终极目标,还要着重树立能源法学的独立价值,从而提高能源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一要开展能源法学基本概念研究。除能源、能源法、能源法学需要继续研究外,还有其他基本概念需要确立和厘清。如,关于能源法的概念,1984年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广义的能源法是调整能源领域中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学者提出能源法用“以规范和调整政府和市场主体与能源相关的行为和能源经济关系”[2]3。有学者将能源法定义为“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3]。有学者主张“将能源法视作一个交叉领域,即有关能源开发利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无论公法、私法”[4]。也有学者认为“能源法是调整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5]。审视我国的能源法制、正在起草和热议的《能源法(草案送审稿)》的内容、635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我们对能源法概念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在把握能源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质的基础上,依据法学理论,按照定义方法,给出最能反映能源法律关系实质的定义。
同样,进一步深入研究什么是能源法学有利于准确界定能源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基本范畴,有利于构建科学的能源法学体系,有利于把握能源法学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等等。
又如,把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或各种表现形式的法,套用“法律体系”或理解为“某法律的体系”,而称之为“能源法律体系”、“环境法律体系”、“资源法律体系”、“煤炭法律体系”等等是否符合定义的方法,是否与“法律体系”概念相融洽,是否与整个法学概念体系相协调,仍然值得推敲。如有学者称“能源法律体系是指调整能源法律关系的所有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的统一体”[2]9。能源法学会2009年年会上有学者认为应当称为“能源法律规范系统”[6],此外也有“煤炭法规体系”(《中国煤炭报》2008年8月29日第1版《煤炭法规体系构架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能源法的体系”[7]。其实,“能源法”并非《能源法》,其本身就是某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一种体系,但我们习惯上再给它一个更显而易见其“体系”的概念,以便于研究。所以,只要我们稍加注意已有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的渊源”、“法的形式”等基本概念,就能对能源法的体系给出一个相对确定的被定义项。因为任何事物都有自身的体系,能源法也有其体系,所以更宜于称之为“能源法律规范体系”或“能源法制体系”,前者以
没有方向不但没有发展,而且自身难保。成立一门新兴学科难能可贵,培育发展一门学科更是千难万险。确立能源法学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向不但是能源法学长命百岁的根本问题,也是能源法学研究机构的旗帜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关心这个问题。作为专门的能源法学专家,其学科意识的强弱、学术研究的取向又关系着能源法学的研究方向。
虽然早在1988年我国就有了肖乾刚、魏宗琪主编的《能源法学教程》,1996年又有了肖乾刚、肖国兴主编的《能源法》法的规范特征来划分能源法的组成单位,后者以法的表现形式来划分能源法的组成单位;最概括的称谓是“能源法体系”。研究能源法律规范体系的概念,保持能源法学概念与法学体系的和谐,有利于能源法学合乎法学特性地发展,有利于能源法律规范体系或能源法制体系的构建以及对能源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
二要开展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研究。毫无疑问,能源法学以能源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但是能源法学的基本特征和研究范围需要界定,能源法学与相关法学诸如环境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资源法学、自然资源法学等的关系需要界定,能源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能源法学方法研究更需要填补,能源法学体系的内在联系需要深入揭示,能源法实施的一般规律、能源法制实施中法律问题解决的特殊性、能源法律实效、能源法律责任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能源管理法治化同样需要研究……有学者认为在能源法学研究的“初创阶段”“主要把自然资源法、能源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进行研究”;在2001年之前的能源法研究“深化阶段”,“仍有很多学者主张将两法融合为一个法律部门”;那么对能源法属性这个基本问题在自2002年起的能源法研究“发展阶段”并未看到新的研究成果[8]。
其次,能源法学研究要顺着能源发展的方向,有针对性、可应用性地以能源法学方法研究解决能源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能源和能源法的发展提供服务。如研究解决2008年年会开幕词中列举的能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2]第5页所列的问题,研究解决2007年12月《中国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中所列问题,研究解决国际能源法与国内能源法制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以及长期从事能源工作的个人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如前能源部长黄毅诚对我国发展超临界汽轮机的引进、研究和应用的推进,对发展核电及引进核电汽轮机的呼吁,对把全国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转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对发展大型煤电基地、充分利用锡林浩特220亿吨褐煤资源的多次呼吁和争取等等[9]。
再次,朝着各学科协调发展的方向,对一些交叉的、相关的或有待研究确定是否属于能源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如能源管理体制的能源法学研究。把能源管理体制作为能源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它符合能源法学研究的事实关切度,在635篇能源法学论文里已经有64篇专门研究能源管理体制,比研究能源法学基础理论的文章还多一些;不少国外能源法学研究也与能源管理体制有关。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中国特有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延续性,甚至在这些习惯和传统支配下形成的能源管理体制直接影响着或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我国的能源发展、能源法发展,作为专门以能源法为研究对象的能源法学,不得不重视对这一事实的研究,从而推动学者提出的“能源革命”与能源“法律革命”。能源管理体制研究应以国际经验证明了的具有普适性的能源管理精神、原则、方式为方向,以我国的国情、行政特色为基础,以提高能源管理效益为目标,使能源法学视野中的能源管理体制研究与行政法学视野中的能源管理体制研究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借鉴,将国外能源管理方式与我国能源管理的行政文化传统、行政管理习惯融合起来,从而找到适合中国能源发展的最佳管理体制。
总之,能源法学研究应当沿着从能源规划到能源利用整个过程这条线索,以能源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与相关法学研究密切衔接,不但要研究能源立法,还要研究能源法学方法、能源法律规范体系、能源管理体制、能源法律实效等等,更要加大能源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力度,加快能源法学学科建设,构建科学完整的能源法学体系,为繁荣能源法研究提供长久深厚的理论支撑;助产能源“良法”,指导能源“良法”实施,推动能源领域依法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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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0)02-200902-03
孙耀霖(1965—),男,河南禹州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副教授,河南省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处长,主要从事法理学和能源资源法研究。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