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增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简析警察用枪困境
——广东调研报告
韩增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警察用枪案件频发,警察枪支使用问题的矛盾日益突显。不愿带枪的警察和暴力袭警现象的增多,个别警察的滥用枪支共同构成了目前警界的空前的用枪困境。课题组选择用枪矛盾最突出的广东展开调研,广泛收集警察用枪素材,听取实战部门对于警察用枪的切实困难,深入分析其成因,并发掘广东警方枪支使用和管理的宝贵经验,以期能够为我国警察枪支使用立法提供坚实的实践依据。
警察用枪困境;成因分析;广东经验
2009年2月13日的云南民警吉忠春非法使用枪支案,使警察枪支使用问题再次成为了舆论的核心,适逢课题组奔赴广东的第一个早晨,我愈发感觉此行的必要与重要。回顾往昔,有关警察用枪问题已出现过多起核心热点事件,如广州的“教授枪击事件”,兰州姜云春案等,针对这些热点事件,都体现了警察枪支使用问题的矛盾尖锐性。学者、执法一线民警、社会各界人士就此展开了空前热烈的讨论和争议。此次调研的目的就是深入实践,掌握警察用枪的第一手数据,了解警察用枪的实际困惑,深入分析其成因,为切实摆脱用枪困境提供数据和实践支撑,为我国警察枪支使用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广东尤其是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展迅速,治安环境复杂,警察枪支配备、枪支使用的频率都位居全国首位,因此枪支使用的矛盾和困境就愈发突出,这也是我课题组选择广东调研的主要原因。当然调研的原因还是源于对于警察用枪困境的普遍认识。
此次调研之前课题组对于警察用枪困境已有相当认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犯罪浪潮不断高涨,社会治安形势也呈不断发展态势,日益复杂和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突显,暴力袭警事件频发,民警牺牲人数不断增加。警察已经成为最危险的职业之一。枪支作为警察的执法工具,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可以未经批准向正在实施犯罪或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员开枪,以威慑、制止犯罪行为发生的国家权力。但是现阶段警察执法不愿带枪、不敢开枪的情况普遍存在,无独有偶的是警察滥用枪支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警察用枪陷入了空前的困境。
由于立法的粗疏,警察不知什么时候鸣枪警告,什么时候开枪射击,什么时候不经警告可以直接开枪,具体使用枪支的程序如何,这些都是问题。由于警察面对暴力犯罪的情景多种多样,实际情况不可预见,到底什么情况下开枪是合法使用枪支。例如,当对方有掏枪、挥舞利刃等危险动作出现时,虽然没有发生直接侵害,但是对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已经足以造成威胁,警察可否先发制人,因为一旦对方先开枪,可能已经为时以晚。
用枪的茫然性与责任划分不明确是导致警察不愿带枪的重要原因。我们知道警察可能用枪的时节都是生死攸关的险要关头,由于警察当时可能精神高度紧张,也非常可能高估当时的危险性,所以有可能出现判断失误,由于判断失误用枪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警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警就将面临各种各样的责任追究,各个佩枪单位领导同样也会因此受到责任追究。所以公安机关从上到下对于佩枪与开枪问题都非常敏感。甚至有的民警笑谈举起枪就是拿自己的身家性命与犯罪嫌疑人赌博。其实我们都明白个中的苦涩意味。而且用枪后的处理程序依然是困扰公安机关的大问题,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警察合法使用枪支的情况下纠集群众到公安机关讨说法,要求国家赔偿,甚至威胁开枪民警等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让民警对枪支望而却步。很多一线民警都不愿意带枪,甚至说工作中受伤了、牺牲了是荣誉,如果不当使用枪支或者把枪丢了,不仅丢了工作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警察职业的危险性、现实用枪的茫然性、不愿带枪的警察三位一体造就了民警牺牲的加大。许多袭警案中牺牲和受伤的民警出警时都没有佩带枪支。200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6963人。其中,因公牺牲443人,因公负伤6520人。全国共有75名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暴力袭击英勇牺牲,3663人负伤。2005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4527人,其中,因公牺牲402人,因公负伤4125人。平均每天由1.1名民警因公牺牲,平均每天有11.3人因公负伤。根据辽宁省2005年的数据显示,在因公伤亡的259人中,因抓捕嫌疑人导致伤亡的达到78人,占总数30.1%,另外,因民警未携带枪支、器械遭暴力袭警的事件97次。2006年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范京玉披露伤亡民警中有60%是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遇害。这一点印证了某些民警的想法,即使有可能遭遇袭警,也不愿带枪,当暴力来袭时,只能肉搏上阵,于是加大了警察这个职业的危险系数。
与无枪的警察与民警牺牲人数的增加对比鲜明的是警察的滥用枪支。2000年河北霸州康仙庄派出所所长杜书贵一案,引发了公众对警察枪支使用的高度关注。2001年1月至10月,全国发生滥用枪支致人死亡案件25起,致死36人。今年开春的吉忠春案,再一次将警察枪支使用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对此媒体往往给予高度关注,新闻媒体的大肆宣扬与炒作使公安机关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警用枪支的管理愈发严格,甚至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该配枪的也不配。但是有一个问题应该明确,警察是否用枪并不是我们应该探讨的议题,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警察怎样用枪的问题。而现阶段媒体的新闻导向有可能误导公众,警察在滥用枪支,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因为滥用枪支的警察毕竟是少数,不能因为有个别民警的不当使用枪支而限制甚至剥夺警察的用枪权力。
此次调研得到了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的鼎力支持。此次调研集中走访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宝安分局,下辖坑梓、布吉、同乐、坪地、福永、松岗、龙城、黄田派出所,另外,还走访了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这些基层单位的共同特点是流动人口多、治安环境复杂,警察执法难度大,用枪频率较高。调研小组广泛收集警察用枪素材,召开一线民警座谈会,听取实战部门对于警察用枪的切实困难和经验。综合上述材料具体分析总结如下:
此次调研民警们普遍反映对于枪支使用还是不熟悉,这是因为即便是在深圳这个用枪频率较高的城市,民警用枪的实战经验也并不是很丰富,因为民警的开枪机会并不多。以龙岗分局为例,07年共开枪17次,08年开枪28次,多数为鸣枪示警,真正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却是凤毛麟角。枪支使用频率不高,民警在使用枪支时未形成动力定型,必然影响枪支使用效果。枪支使用的训练比较集中,缺乏日常的训练场所,不能达到随时练习的条件,因此民警对枪支的使用还是不甚熟悉。而且,现在的训练大多还停留在单纯的枪支使用技能上,对于一定场景下的应急处置的训练还非常少见,但是实际执法中的枪支使用能力更多地体现于一定情境下的应变能力与恰当的处置能力,这方面的训练非常有必要。
现阶段有关警察开枪的法定情形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条例》,但是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条例》有关警察枪支使用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如:十五种开枪情形不便记忆;存在大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实践操作性差;存在立法上的重大缺失等等。这些问题都造成警察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对于枪支使用的警察裁量权无所适从,“不知何时用枪”。根据此次调研反馈的情况,民警们认为《条例》规定过于粗旷,执法实践中对于枪支使用难以准确把握。
《条例》第九条中提到多个法律用语,警察执法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如《条例》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也就是说在暴力袭警来临时,警察开枪的前提必须是危及生命。但执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警察所面临的是危及生命的威胁还是遭受身体伤害的威胁,执法实践中警察有可能使用枪支时均是千钧一发之时,在这极短的时间里警察如何准确判断手持木棒、石块、匕首、利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众多人的围攻,是否危及生命,相信这种判断是有一定难度。类似的情况不仅如此,如“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其他方法指什么方法,执法实践中有哪些方法是可用的,怎样用?何谓制止?也就是说对于开枪的法定情形缺乏客观明确而又统一的标准,势必造成不同警察之间的判断差异、警察与相对人之间的判断差异、警察与检察官、法官之间的判断差异,形成行政法上典型的“法律拘束之相对性”。最终导致警察开枪的茫然和盲目,“不知何时开枪”、“不知怎样用枪”。
此次调研发现对于目前的枪支管理程序大多数民警认为,严格管理枪支非常必要,但是过于繁琐的领取、交还程序给民警用枪造成一定困难,在突发事件时影响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这些都使民警对于带枪存在抵触情绪。另外基层民警警力紧张,双人双锁制度执行起来也有一定难度。
此次走访中我们发现警察用枪的心理压力也是长期困扰民警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更是承受着莫大的心理压力。首先,在开枪的危急时刻精神异常紧张,很长时间难以平复,甚至在今后的执法中容易高度紧张、过度敏感;其次,开枪后担心开枪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再次,害怕犯罪嫌疑人的同伙、家属的报复和无理纠缠;最后,受传统思想影响,击毙犯罪嫌疑人后长时间内存在心理阴影。这也使我们的民警对枪支望而生畏。
前面我们也提到《条例》对于枪支使用的诸多问题规定都不甚明确,甚至只字未提,同时对于民警枪支使用后的法律责任设置又不明确,也就是说既没有给出明确的决策指导,又要求警察承担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也语嫣未详,这样等于置警察于一个最不公平的境地。警察用枪时多为危急时刻,警察职业的敏感性和警觉性往往导致民警可能高估面临的危险性,很可能出现判断失误,造成用枪上的假想防卫。或者干脆就是警察所不能预料的错误,如声称携带危险物品劫持人质的犯罪嫌疑人被击毙,实际上危险物品是假的或者不存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持枪持械逃跑被警察击毙后,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四周岁,按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上述情况下警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我国警察执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明确,警察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责任追究。
现阶段警察开枪射击造成犯罪嫌疑人伤亡的,无论警察是否合法使用枪支,如果遭遇犯罪嫌疑人家属无理纠缠的,再加上有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一味追求新闻效应,最终迫于压力公安机关往往给予赔偿以求息事宁人。纠其原因首先因为用枪后的法律责任设置不明确,其次便是公安机关对于警察用枪的后期处理程序未纳入法制轨道,比如用枪后与媒体的积极协调以及法律对媒体的相应约束都很不到位,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无理纠缠,公安机关考虑社会稳定和谐只能隐忍退让,“赔款求和”。迫于这些用枪“后遗症”的干扰,民警也不愿意用枪。
警官证的办理迟延直接导致符合佩枪条件的民警无法取得佩枪资格,这个基本周期最短的也要1年左右,长则数年。试想一个着制式警服的警察,一个通过入警考试、入警培训的准警察,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无证执法”,开展工作的困难可想而知。首先“无证警察”的执法主体地位值得商榷,那么一个“无证警察”、“无枪警察”执法过程中一旦遭遇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发生受伤、牺牲后果,他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警察“拿不到证”、“拿不到枪”也是执法中的实际困难之一。
广东警方在社会治安环境复杂、执法难度强度大的情况下,力克诸多用枪困难,也积累了诸多枪支使用的宝贵经验,有很多做法调研小组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达成一个良好制度的共享。他们的做法如下:
广东警方针对民警用枪技能不熟练的问题,投入大量资金,建立民警枪支使用的轮训制度。以深圳警方为例,一线实战单位的民警基本可以保证一年参加轮训两次,其他单位民警一年一次。我国其他地方公安机关现阶段的枪支使用训练也就停留于打几次靶,几乎谈不上开展像国外的PPC那样细致、科学和有针对性的训练,但是深圳警方已经认识到了情景训练的重要性,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进行,PPC的训练场馆已经开始筹建。
深圳警方针对地区特色,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了《深圳警察通令》,对警察枪支和警械使用管理做出了规范性的进一步细化。《通令》中主要侧重细化了枪支配备的规定,但是如何使用枪支等核心问题暂时不能突破上位法《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深圳警方通过立法活动保障人民警察枪支使用权力、规范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决心,以及挑战制度难点的勇气都是值得我们赞叹和钦佩的。
对于民警用枪的心理压力问题,广东警方非常重视,许多市局都设有心理疏导室。深圳警方表示一旦发生民警开枪事件,将随时接受开枪民警的心理咨询和开展适时的心理疏导工作。这在全国公安系统也都是领先和超前的。当然现阶段有关心理疏导工作也是刚刚起步,广东警方表示正在努力规范民警用枪后的心理疏导工作,建立专业的心理疏导机构、培养专职的心理疏导人员、保障快捷准确的心理疏导服务是他们的目标和方向。
此次调研参观了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的指纹识别系统电子枪库。该系统指纹识别也仍然贯彻双人双锁的原则,要求识别枪管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指纹才能领出枪支和弹药,但是免除了民警领取、交还枪支的繁琐的登记填表程序,完全由电脑系统代替,也提高了交枪、领枪的速度,可以满足民警处警快速反应的需要。深圳警方表示通过试点单位的实践证明,该系统是安全快捷有效的,已经准备在全市公安机关配枪单位推广。
针对警官证的办理迟延问题,广东警方的做法是建立持枪证办理的快捷通道。对于一线实战单位警官证暂时未办理的民警,确实需要配枪的,工作满一年的,可以由省厅的主管领导批准颁发持枪证。这一变通规定对于解决“无证警察”的“拿不到枪”的尴尬境地无疑是绝地逢生。但是我们深知问题的关键实际上不在地方公安机关,变通决定也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建议办理警官证的相关部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彻底解决基层的执法困境。
我们深知警察枪支使用困境的解决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任重而道远,但此次广州之行使项目组在我国警察用枪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在收集最前沿、最原始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不仅深刻了解了警察用枪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同时对于解决警察用枪困境看到了曙光和希望,同时指引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与方法。也期望这份调研报告可以为公安实践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余凌云.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D035.051
A
1672-6405(2010)01-0074-03
韩增辉(1978- ),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基础部政法教研室副教授,主要从事警察法学研究。
2009-12-18
*本文系公安部项目《警察枪械使用权比较法研究》(项目编号:2008LLYJMJXY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