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公私关系的认识及其政策分析——以 1949—1952年间的南通地区为例

2010-04-10 09:51缪昌武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年5期
关键词:私营经济公私南通

缪昌武

(扬州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扬州 22500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公私关系的认识及其政策分析
——以 1949—1952年间的南通地区为例

缪昌武

(扬州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扬州 225002)

1949—1952年间,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扶持、限制和引导主要是通过对公私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正确认识党在这一时期处理公私关系的方针、政策,是全面理解和把握党对私营经济政策的基础。以这一时期的南通地区为例,从微观层面对中国共产党对公私关系的认识及相关政策进行分析、评述,对于探讨当下党和政府处理公有、私营经济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公私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南通地区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扶持、限制和引导主要是通过对公私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正确认识党在这一时期处理公私关系的方针、政策,是全面理解和把握党对私营经济政策的基础。党对公有、私营经济关系的处理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期认识和实践过程,并最终形成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的基本原则。本文以这一时期的南通地区为例,从微观层面对中国共产党关于公私关系的认识及相关政策进行分析、评述,这对探讨当下党和政府处理公有、私营经济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对南通地区公私关系的认识

1949—1952年间的南通公有经济是以国营商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公有经济从其形成来看包括:没收私营经济中的官僚资本,形成私营企业中的公有资产;没收、接管非工业资产,形成南通公有事业性资产;老解放区工业、商业企业的发展、改造,形成地方国营企业;部分私营工业企业直接转为地方国营工厂;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经济等等。而工业企业公私关系的处理主要是私营企业内部公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关系的处理,这是南通,乃至整个苏北公私关系调整的一个特点。私营企业内部公、私关系主要体现在私营资方与公方代表之间的关系。

1950年 4月,在国营商通贸易公司的基础上,南通分别成立了花纱布、百货、粮食、土产等专业公司,南通地方国营商业由此发展起来。除了国营商业外,南通还有许多合作商业,也属于公有经济的范畴,以南通县为例,1950年初政府发动群众入股,于观音山、三余、恒兴、袁灶、二甲、平潮、刘桥、姜灶建立 8个基层供销社,收购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日用生活必需品,1951年 2月成立苏北南通县合作社联合社[1]。到 1952年底,南通国营商业公司由 1949年的 1个公司发展到 1952年的 6个公司、27个合作社商业,国营商业公司以及合作社商业在全市各地都设有经营商店,形成公有商业经营网络,在国民经济中,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由 1950年的 6.59%,扩大到 45.26%[2]。

1949—1952年的南通公有经济是以国营商业为主,公私关系主要体现为国营商业与私营工商业的关系,南通的公有经济是在处理与私营经济的关系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

南通解放之初,其国营商业企业,如江海公司,重点经营粮食、纱布、百货、土产等重要商品,开展批发、零售业务,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帮助、扶持私营工业。尽管国营贸易公司有政府的支持,并依托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其商业网络,但是在国家财政经济困难,旧社会留下来的畸形发展的投机资本继续兴风作浪的情况下,国营商业力量还是相对薄弱。1949年全市国营商业在纯商业商品零售额中仅占0.2%,市场的主动权并不在国营商业的手中,在商业领域,公私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

1949年 5月至 1950年 2月的四次物价大波动中,南通国营公司通过境内收购和境外调进,掌握了充足的纱布、粮食等重要商品,适时抛售市场,平抑涨风,同时扩大贸易机构和经营范围,初步取得了稳定南通市场的主动权。伴随着国营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比重的上升,私营商业经营日趋艰难,私营工商业主埋怨国营公司,消极经营现象严重,公、私之间关系紧张。从 1950年下半年开始,南通市按照华东局和苏北行署的统一部署,进行了工商业调整,重点之一就是调整日趋紧张的公私关系,私营经济逐渐恢复生机,公私关系一度出现融洽的局面。

当然,1950年下半年公私关系调整一年来所形成的公私关系的融洽是相对的,公有经济本身的性质和私营经济逐利的本性,使二者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在商业系统,尽管政府要求“团结私商经营”,但是在具体执行层面却有着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土产经营过程,华东区各级土产公司普遍出现挤压私商的情况,造成公私关系的一度紧张。1951年下半年以后,随着私营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国营、合作社经济的不断壮大,公私关系又趋于紧张,体现在私营工商业抱怨国营企业的领导和限制。私营工商业的这种消极情绪,以及由此引起的企图摆脱国营经济的领导的思想,被认为是投机暴利思想的继续,加上对私营工商业者各种不法行为的愤怒,最终导致了 1951年底开始的针对公私关系的“三反”、“五反”运动,运动对南通的私营商业冲击很大,公私矛盾激化,造成了南通私营工商业的整体式微。“五反”运动以后,南通市按照上级部署,进行了工商业第二次调整,试图调整公私紧张关系,尽管市场经济情况有所好转,但是经过冲击后南通私营工商业已经不可能恢复到 1951年的水平。在公私关系上,私营经济失去了与公有经济抗衡的经济基础。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在公有经济主导的市场环境中改造、改组已成为私营经济的必然走向。

二、南通地区处理公有、私营经济政策分析

在处理公有、私营经济的关系上,南通市基本执行的是苏北行政公署的相关政策。1949—1952年间,尽管国内政治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发生了变化,但是处理公私关系的相关政策总的指导方针基本是按照《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的精神,贯彻“公私兼顾”的基本方针。同时,在执行苏北行署的政策的基础上,南通市根据地区公、私关系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

1.在壮大公有经济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形成国营经济,并使国营经济居国民经济的领导地位,这是党的基本政策。处理公有、私营经济关系的前提是必须保证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而国营经济领导地位的确立是以公有经济,特别是国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为基础的。南通国营经济的形成、发展及其国民经济领导地位的确立,首先是通过政府在税收、贷款、物资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基础上,利用国营经济扶持私营经济,来逐步加大国营经济的影响力。

2.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为目标,处理工业企业的公私关系。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为目标来处理公私关系,是南通市工业企业公私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由于南通公有工业企业很少,公有、私营工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较小,以恢复和发展私营工业生产、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目标,工业企业中公私关系处理政策基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遵循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和生产计划,利用国营企业 (主要是国营贸易公司、国家银行)扶持、指导私营工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在私营经济恢复与发展的基础上,利用私营经济逐步壮大公有经济。三是加强对供电、城市建设等公用设施的投入,保证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行业中公有经济的垄断地位。四是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管理、改造,通过政策引导和思想教育,逐渐使私营业主主动接受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

3.以繁荣市场和限制居间剥削为目的,处理商业企业的公私关系。解放初的南通私营商业相对发展较快,政府出于恢复市场和解决就业的需要,鼓励和支持私营商业复业,但是由于私营商业是居间剥削行业,投机性很强,政府在支持复业、繁荣市场的同时,通过各种措施限制居间剥削,防范、打击投机资本。由于国营商业贸易公司的强势进入,公私之间竞争激烈,而公私关系与工业企业有很大不同,处理公私关系相对复杂。

壮大公有经济,逐步确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工商业中的公私关系,这是南通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扶持、限制和引导政策的前提及手段。就总体情况而言,南通公私关系的处理基本契合南通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符合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方针、政策。当然,在微观层面上,南通公私关系的处理也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说,国营贸易公司垄断及控制工业原料、销售市场问题,过早地实行私营企业的公私合营对国民经济布局的影响问题,重工抑商及由此引起的私营商业萎缩问题等等。然而,仅就通过公私关系来贯彻、落实党对私营经济的政策而言,1949—1952年间南通在处理公有、私营经济关系的政策达到了基本目标。

三、南通地区公有、私营经济关系处理的借鉴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实行的扶持、限制和引导政策,是在正确处理公有、私营经济关系中逐步落实并发挥功效的。中国共产党和新生人民政府按照政协《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把公私关系的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对私营经济政策的手段,取得了许多值得当代借鉴的历史经验。

1949—1952年间南通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正确处理公、私关系,党和政府必须在政策上把握好五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原则。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进行的扶持和利用与限制和引导,是通过发挥公有经济,特别是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来完成的。优先发展公有经济,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营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作用,这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新中国未来向社会主义发展的保障。二是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的原则。“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这是党和政府处理公私关系的基本原则。公、私之间的合理分工就是要求,公有、私营经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计划,合理布局、各司其职,国营企业在保持优势的前提下,适当地紧缩经营范围和经营比重,给私营经济提供一定经营空间。三是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的原则。发展生产、繁荣市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鼓励、扶持私营经济的主要目的,因而在公私关系的处理中,各级政府坚持以恢复、发展生产,促进物资交流、市场繁荣,以解决多年来战争带来的创伤,缓解就业压力和增加财政、税收积累,为将来工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打好基础。四是市场机制、平等竞争的原则。鼓励与扶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公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必然存在一个相互竞争的问题。1949—1952年间的南通地区,公、私经济成分之间的竞争,以及由此引发的相互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存在的,引入市场机制,公、私企业平等竞争,这是南通处理公私关系中一个值得借鉴的经验。五是政府干预、微观调控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公、私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并不能否认政府在干预、调控经济方面的作用。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恢复国民经济,适时干预市场、调控经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通过对公私关系的处理,落实了党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初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样,在当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大力鼓励私营经济发展之际,公私关系的调整对中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更为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公、私关系,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体制的构建,有利于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

[1] 通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南通县志[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516.

[2] 南通市对资改造史料编纂组.最早公私合营的大生纺织公司[M]//南通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2:398.

D 2

A

1007-4937(2010)05-0020-03

2010-07-02

教育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专项课题资助项目 (10JDJNJD 265)

缪昌武 (1965-),男,江苏泰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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