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娜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论道德自律对网络文化发展的影响
刘 娜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入,电脑和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世界进入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时代。网络文化作为网络时代最具影响力的因素之一,其内容和特点都反映出人类文明在信息时代的作用,而如何加强对网络文化内容的监管则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将道德自律用于网络文化建设之中,将从不同角度对网络文化的发展产生影响,也将使网络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道德自律;网络文化;网络伦理
进入信息化时代后,人们开始更多地倚重网络来进行沟通。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交流平台,已成为人们学习新知识、接受新思想、传播新信息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在带给人们快捷和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网络道德问题就成为当下网络建设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谈到道德,自然会引申到伦理问题,而他律与自律的概念也就随之出现。有关他律与自律,最初是为了解决宗教问题而产生的。康德认为,道德自律是指道德的一种解放,主要是为了打击神学的道德论,批判妨碍道德自律的封建关系,同时提出了要求道德规律服从理性立法而不是神圣立法,从根本上清除了道德上的“他律论”。马克思对自律也有自己的理解,“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道德就是“自律”,而非“他律”的,而他律是要实行宗教管制的。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与自律、他律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自律与他律的角度分析“道德”问题,二者是一种辩证的本质论。因为从道德本身来说,“他”是标准的律他行为,是用来给“行为”这个多种意义的名词或动词做规定的,而他律与自律是一组辩证分析事物方法的动词。所以说将道德这种律他行为再分为他律与自律,是辩证地看清道德实质的最佳方法。
对于道德来讲,自律与他律皆是需要的。因为道德自律在伦理学中所强调的是目的,而道德他律则是为实现伦理学目的的一种强制手段。由此,本文认为自律实现道德的要求更为直接,是从内因上发挥作用。所以在道德建设上还应更多提倡内在变化,也就是多采取自律的方式。网络道德是时代变迁的产物,它是指在网络空间内,以善恶作为评价标准,通过某种载体,如人自身的内心或者社会等,使用信念、舆论或者传统习惯的方式来调节网络的各类行为,在网络上形成对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并以此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网络道德是将道德与网络相结合,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网络自身。网络道德作为一种实践性的行为,其目的是按照传统伦理学所讲的善的法则来衡量网络行为。网络道德的实质是用一种可以调节网络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准则来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行为。所以,道德自律正是网络伦理学中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法则,其可以构成一定社会范围内人们的行为规范,从真正意义上赋予上网者在网络空间中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因此,研究网络道德自律问题对人类伦
理学的发展非常重要,并且明显地表现出对传统伦理更高、更现实的要求和选择。
对现实伦理学来说,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符合传统伦理学中道德规范的标准,因此,用传统伦理学的内容来评定网络道德行为有不适宜之处。在网络这样可以产生异化的虚拟空间里,应该有怎样的网络道德存在则构成了新的伦理问题,即网络伦理问题。
现实伦理学与网络伦理学因为有很多相同之处,所以在网络建设和发展中可以用到。一些学者对传统伦理学和网络伦理学以及自律和他律在网络社会中的应用是否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一直存在争论。本文强调应在网络中发挥上网者的“自律”能力。因为从网络本身来讲,作为一个虚拟、无实质的空间,它可能产生更多的情感异化,因而强调上网者的自我约束是十分必要的。比较而言,他律则在自律的基础上发挥着相对辅助的作用。这与传统道德里自律、他律的实质、目的和作用是一致的。网络道德自律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助于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还能更好地努力发展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
伦理学所强调的道德是人类为管理和发展而制定的一种学科。而他律与自律则是实现行为规范的目的和手段。将道德自律引入网络伦理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和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而网络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就是网络文化的建设发展,因此,可以看出,道德自律对网络文化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是相当重要的。如何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是现阶段网络发展的关键。在解决问题之前要给网络文化下个定义,本文认为,网络文化是不同于以往所有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在网络时代所产生的一种人类文化形式,是以“数字化生存与虚拟空间”为主要生产、生活方式,并能大量充实和改变人类精神世界的文化。既然网络文化是能影响人们精神世界的产物,那它就需要一定的自我意识来左右其行为。道德则是为约束人类某些行为而产生的,它完全可以发挥制约作用。道德的自律性是从内因、根源上解决某些不正当行为或想法的最好方法,其取得的成效也要比外因的道德他律好得多。
从人的自身发展看,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自律可以唤醒人们认识世界最基本的要求和对价值观的正确判断。因此,道德自律也可以使人们正确地认识网络的发展,用正确的价值观对网络中的各种行为进行判断。道德自律在网络文化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道德自律也会使个体对自己原有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以及行为规范进行审视和反思,在通过比较和选择后,重新确立自己的行为标准。因此,网络文化的发展也是通过道德自律来实现的。
从社会发展方面看,道德自律可以保证社会交流在有序的情况下不断扩大,使社会整体向多元文化方向发展。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发展与网络社会的差别就在于他们的载体与对象是不同的。传统社会的对象和载体大都是基于血缘、地缘或业缘关系建立起来的;而网络社会则是在不影响现有社会交往范畴的情况下,不断扩大社会交往圈。网络社会不限于权力、地位、职业和利益相近的社会群体,人们可以在虚拟的空间内自由、平等地交往,既不会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也不会产生面对面交往所带来的心理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增加了社会各群体间的文化交流。但是,网络文化的多样性也使传统价值观受到了威胁,因此必须要有一种方式或者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这就是道德的自律功能。
从国家发展方面看,道德自律在网络文化发展中的作用关系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网络信息的传播与发展,虽然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国家和地域界限,但各国仍然保有本国、本民族的文化特色。也由于各国或地区的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得他们对于网络伦理学的认识亦有所不同。在自由、平等的网络世界中,人们的文学艺术鉴赏能力、宗教信仰、伦理文化态度、价值观念等也会产生分歧,这就促使网络这个大载体不断整合和融合各方面的信息,在分歧产生后,做出相应的变化。在变化的过程中,就需要道德自律来加以控制。
人是网络社会的主体,网络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人,网络社会中所体现的文明程度直接反映出网民的网络文化素质。而道德自律与网络文化发展的关系就如同一把双刃剑,既能相互促进,又彼此存在矛盾,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道德自律与网络文化的主体性。从主体性内因看,网络主体道德素质的高低是影响网络健康发展的前提,更是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从主体性外因看,网络作为文化的传播载体,其对道德主体发挥的自律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加强对网络主体的道德教育,强化其网络自律行为,从而引导网络主体进入“慎独”境界,做到“慎微”、“慎隐”、“慎言”,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反之,则可能会出现价值观的偏移,使道德主体的思维在现实与虚拟之间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二是道德自律与虚拟社会的双维度。在社会化过程中,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作为社会化存在的两种形式,在道德自律上所体现的是双重维度。在现实社会的社会化过程中,其主体的社会行为是要使外在于自己的规范、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这是社会交往的基础。而虚拟社会中的主体,其道德自律不同于现实,它是在虚拟条件下形成的特有道德体系,实行的道德标准纯粹依赖于网络主体的自律。如果是自律性不强的主体,就有可能在这种现实与虚拟之间产生“自我”人格分裂,使现实生活虚拟化或者虚拟生活现实化。
三是现代技术与文化自觉相脱离。网络作为现代技术,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主体来支撑。目前,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平与全民素质的提高是不同步的。网络对于缺乏相应知识的主体来讲,是个陌生的、新奇的领域,而主体道德自律的缺失,必然导致主体出现社会化扭曲。相反,在有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准备的主体中,网络作为现代科学技术,其可以为大众不断增加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知识,真正成为一种良好的传播媒介。
综上所述,道德自律对网络文化发展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道德自律为网络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意识保障。网络作为新兴的科学技术,还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这就要求社会主体对于尚在发展的虚拟世界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不能完全用传统的价值观对其进行要求,而是要找到适合网络文化发展的最好途径。要不断强调虚拟社会中自律功能的要求,以此实现网络主体观点、意识的健康形成。道德自律可以为网络文化发展提供正确的观点、意识,是网络文化建设的行为保障。二是道德自律为网络文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网络作为一种虚拟世界,其主体是在虚拟的社会空间内进行自我转化的,其由此所获得的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网络主体有时所反映的自我亦是虚拟的,他们的兴趣和对文化的要求也不同于现实社会,就连赢利的手段和目的也不一定是真实的。因此,需要有持之以恒、健康、正确的行为动机来进行网络活动,而这些恰恰需要以道德自律作为基础。网络文化的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此外,除了虚拟社会的道德主体自律外,还要有法律的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网络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成为健康传播文化的重要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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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2010)05-0158-03
2010-07-10
2009年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网络道德建设问题研究”(2009-02-08)
刘娜 (198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从事现代哲学研究。
王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