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义华,张文闻
(1.广州大学 体育学院,广州 510006;2.广州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广州 510405)
英美法系国家体育立法概述
吴义华1,张文闻2
(1.广州大学 体育学院,广州 510006;2.广州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广州 510405)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体育立法较为成熟和完善。从立法沿革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体育立法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从渊源分析,英美法系国家体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体育判例法和体育制定法两大部分。判例法为主要渊源,而制定法作为判例法的补充。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以及体育全球化的发展,体育判例法和体育制定法应该是一种相互借鉴、相互制约的关系;从立法内容分析,其内容较为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我国体育立法的完善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体育立法;英美法系;历史沿革;立法渊源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一般来说,法系可以理解为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的总称[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最传统的两大主流法系,代表了世界上两种最典型的法律传统特征。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个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为主要渊源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制定法是英美法的次要渊源。英美法系的成员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2],其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独具特色。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典型的代表,也是体育法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研究英美法系国家的体育法律制度,对我国的体育法的发展,以及对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为例,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体育立法状况。
美国的竞技体育发达,群众体育基础雄厚,并且有发育成熟的体育市场,这就必然要求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体育关系。20世纪初,针对体育产业发展中的问题,美国开始了体育立法工作。最早出现法律纠纷并引起诉讼的运动项目是棒球。美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法律纠纷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有关合同法、反托拉斯法和劳工法等问题展开的,并以经济纠纷或刑事诉讼的程序来处理,而没有用“体育法”来界定[3]。1950年9月21日,美国国会正式颁布了《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此后又进行了一些体育内容的公共立法和专门的体育立法[4]。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体育运动的新变化,体育立法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对美国体育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5]。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业余体育法》(《The Amateur Spo rts Act》),对1950年的《美国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正,旨在促进和协调美国的业余体育活动,确认美国业余运动员的一定的权利,解决涉及国家管理机构的纠纷等。1998年,美国国会又对1978年的《业余体育法》进行了修改、修正和重新命名,新的体育法名为《特德·史蒂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系。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院和各省法院经常相互引用判例来进行判决。在加拿大法律体系下,体育法律法规没有固定的模式。加拿大分别在1943年、1961年和2002年制定了有关体育的法律,而1961年以前制定的法律基本不能称之为体育法[6]。
1961年加拿大制定了《健康与业余体育法》(《the Fitness and Amateur Spo rt Act》),它是加拿大40年来 (1961年—2002年)体育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2003年3月19日,新的体育法——《身体锻炼和竞技运动法》(《Physical Activity and Spo rt Act》)经过总督签署正式成为加拿大第2003号法令第二章[7]。
英国是典型的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国家,在18世纪以前,英国的立法数量极少,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大部分还是普通法,制定法不过是一些枝枝节节的东西。英国的制定法是因习惯而存在的,没有习惯法,制定法没有意义。从18世纪起,制定法才有所发展。
在英国,成文法的规则很少闯入体育世界,相对而言,立法在体育中的作用是非常小的。体育缺乏立法经常性的干预是体育法不同于其他以行为为基础的法律部门的特征之一。没有迹象表明,国会在体育领域立法方面将起到领导作用[8]。20世纪接连发生在温伯利、博尔顿流浪者、艾博斯(格拉斯哥)、布拉德福以及希尔斯堡足球场所的灾难,导致由著名法官主持的调查委员会的出现,它们其后的报告被提交给立法机构。由此,国家开始对体育领域进行干预,但唯一的重要领域是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
综上所述,从立法沿革的历史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体育立法都起源于20世纪,可见,相对于其他社会领域的立法来说,体育立法的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总体来说,大多英美法系国家历来都不直接过问体育,但随着20世纪以来各国体育立法高潮的出现,英美等国也都通过立法对体育事务进行干预,这反映了各国政府对发展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的高度重视。
法的渊源,这里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的具有不同的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从体育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两大部分[9]。
制定法 (statute),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1.1 美国的制定法
美国体育法的制定分两套,一套是由联邦制定的,另一套是由州制定的。此外,还包括其它体育组织、体育团体制定的各种法规、决议、条例和规定等,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选拔参加澳大利亚悉尼奥运会参赛选手的规定[10]。美国运用联邦宪法和各州颁布的法规对业余体育、职业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对解决体育纠纷、完善体育商业化操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业余体育法》,美国的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对体育运动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主要包括限制垄断行为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拉娜姆法》、联邦劳动法、联邦和州的相关税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代理权的州级立法,有关赛场侵权的判例和代理法,契约法,劳资法,公共管理法,平等权利保护宪法修正案,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侵害宪法修正案,个人隐私保护法,教育修正法案,平等报酬法,基本人权法,反对年龄歧视法,残疾人保护法等[11]。
2.1.2 英国的制定法
在英国,相对而言,立法在体育中的作用是非常小的。20世纪接连发生在足球场上的惨案,才使得国家开始对体育领域进行干预,但主要集中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主要有:1975年的《体育场地安全法》[12]、1985年的《体育赛事 (酒水控制)法》、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1989年的《足球观众法》、1991年的《足球违规法》、1994年的《刑事审判法》、1998年的《罪案及骚动条例》、1999年的《足球法案》 (Football Act)[13]、2000年《足球 (骚乱)法》、2003年的《禁止反社会行为法》。
2.1.3 加拿大的制定法
制定法是加拿大法律重要的渊源之一,关于体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法渊源主要有:1985年颁布的《税法》中涉及到业余运动员的纳税问题;1985年通过的《刑法》中规定了有关职业拳击赛的问题,关于枪支的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国际射击联合会规定的用于比赛的枪支等;1985年通过的《竞争法》规定属于业余体育的运动队、俱乐部及体育联盟之间的协议或安排不适用该法案,以及职业体育的共谋问题;1994年通过的《加拿大全国体育项目法令》承认并正式宣布冰球为加拿大冬季运动项目,长曲棍球为加拿大夏季运动项目;2003年通过的《身体锻炼与竞技运动法》[14]。
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判例法 (case law)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 (The doctrine of p recedent),案例具有先决效力,和法律明文规定一样可以成为法院在以后类似案件中判决的依据。
2.2.1 美国的判例法
在美国,虽然制定法或成文法在当代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是判例法仍然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石。体育领域亦是如此。尽管1978年美国有《业余体育法》(1998年修订为《特德·史蒂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这一联邦国会立法,但职业体育的基本问题大部分是由判例制度确立的。近年来,一些重要的体育判例的出现,不仅影响到体育界,还影响了美国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并促进了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在联邦层面主要体现在对垄断法、劳动法、宪法人权保障法的发展,在州层面主要体现在民事侵权法的发展上[15]。
1987年的布朗案,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全国橄榄球联盟的决定应适用豁免而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该判例的巨大指导作用不仅仅体现在体育领域内,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雇佣问题如何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布朗案判例在法院处理反垄断法豁免的各类案件时被大量引用。
1992年的耐特诉朱厄特案,其意义在于防止基于过错理论的滥诉行为的发生,告诫人们不要把在体育活动中受到的所有伤害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耐特案表明,体育本身固有的风险应被考虑在体育伤害侵权事件中,不要动辄进行诉讼。这大大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1995年的学生运动员尿检案,最高法院同意学校进行违禁品的检验,是基于该公立学校是国家教育机构,作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公立学校对学生负有特殊责任。学校的尿检计划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侵犯个人的隐私。该判例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超出了学校和学生的范围,被广泛地援引和适用。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体育行业存在特殊性,对体育纠纷裁决的判例极大地丰富了美国竞争法、劳动法、宪法和侵权法领域的法律规则,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贡献。体育判例的示范作用不仅限于体育领域,对于非体育领域的纠纷解决也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2.2.2 英国的判例法
英国的体育判例主要涉及:体育行会内部裁决机制对当事人存在偏私或者可能存在偏私的风险;提出的指控或者认定成立的违规行为是因为适用了错误的规则;没有违反纪律规则却被指控;程序不公正;不合理的限制贸易行为;违反了竞争法方面的成文规则;在管理公司时存在不公平的偏私,甚至侵犯“工作的权利”等。法院曾经不得不处理这些各式各样的问题,例如:对一名在南非参加板球运动的运动员的禁赛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禁止赛马马匹使用兴奋剂的规则的解释问题;个人不是体育行会的成员,其是否可以对行会的决定提出申诉的“起诉资格”问题;一个体育组织是否享有只给予公法人税收的豁免资格等[8]。正在扩展的英联邦体育法理现在已涉及各方面的判例,包括南非的马术运动、新加坡的田径运动、巴巴多斯岛的板球运动、新西兰的橄榄球联赛以及澳大利亚的赛马运动等。
2.2.3 加拿大的判例法
判例法是加拿大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就某一特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判决理由等写出事实材料。判决的理由可以作为先例供以后的法院判决参考,根据“遵守先例”原则,法院必须受先例的约束。因此,运用“遵守先例原则”的结果是,长期积累的判例可作为法官在将来判案时的指导[16]。加拿大一部分体育法律法规是由法院判例形成的,并成为加拿大体育法实践中重要的法律依据。例如,在1969年,加拿大发生了一起影响较大的体育暴力事件,在一场全国曲棍球职业联赛中,参赛选手格林和麦克发生争执并相互侵犯,双方互致伤害。加拿大检方对二人分别以轻伤害罪和致人身体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分别审理后判决二人均无罪释放,其理由是双方自愿参加比赛就意味着同意接受比赛中不可避免的争执与风险,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即“默示同意”原则。格林与麦克一案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加拿大法院在审理体育暴力伤害案件方面从此确立了著名的“默示同意”原则[17]。加拿大法院确立的这项原则却对美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此后,美国法院在审理体育暴力伤害案件中,也采纳了这项原则,并且在此后的司法判决中,对这项原则的运用不断地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1998年,美国修改通过了《特德·史蒂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共有2节21条。
第一节规定的是社团法人 (Co rpo ration)即美国奥委会,包括:美国奥委会的性质,目的、任务,成员资格及权力,对名称、印章、徽记及徽章的专有权,对营利性的限制,总部、主要机构和会议,争端的解决机制及服务程序,报告及组队参赛等。
第二节规定的是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 (National Governing Bodies),包括:对作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业余体育组织的承认,资格条件,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权力,一般义务,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对违规的业余体育组织或业余运动员予以制裁,对业余体育比赛的限制,对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申诉,申请取代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条件及对美国奥委会的决定进行仲裁等。
可见,《业余体育法》主要围绕美国奥委会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展开,不但授权美国奥委会协调美国业余体育活动,而且规定了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结构和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求奥委会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侵害到运动员参赛机会的情况提供救济程序,完全扩大了奥委会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权力。
《身体锻炼和竞技运动法》共有40条,主要内容包括:前言部分巩固和明确了政府承诺的发展体育的主要原则;第一条规定了该法案的简称;第二条对部长 (M inister)一词进行定义;第三条和第四条阐明政府对身体锻炼的原则与目标及政府的体育政策;第五条规定了法案的目标及部长的委任托管权;第六条授权部长以转让和捐献的形式资助符合本法目的的人;第七条和第八条授权部长可以与省或者地区签订关于捐赠支付费用问题的协议;第九条到第三十五条是有关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 (SDRCC)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是有关理事会的主管人员可以作出的一些规定;第三十七条由《加拿大遗产部法案》第四条第 (f)款取代,即部长应鼓励、促进和发展业余体育;第三十八条是与议案C-30的协调修正;第三十九条是废止《健康与业余体育法》;第四十条是规定法案的生效日期。
其中,对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的规定就有27条,主要包括中心的成立、任务及权力、理事会、主席、执行理事、职员、审计、仲裁员和调解员、总则、社团计划及年度报告、解散规定等。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提供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ADR)来处理全国性的体育纠纷,该中心的首要任务集中在教育和预防上。在当事人无法解决纠纷时,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能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仲裁、调解和助解服务,既能避免法庭诉讼,又能以最少的费用、最快的速度解决纠纷[18]。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体育运动的快速发展,英美法系国家体育立法的内容更加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尽管各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复杂的政治、经济因素及社会发展的制约,但是各国体育立法的不断推进对推动体育事业及整个社会的进步都起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典型的代表,也是体育法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体育法律制度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典型特征。随着20世纪以来各国体育立法高潮的出现,历来不直接干预体育事务的英、美等国也都通过立法对体育事务进行干预。
体育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体育判例法和体育制定法,根据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英美法系国家体育法应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渊源主要体现在许多著名的体育纠纷案例中,这些著名的案例确定的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制定法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体育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体育制定法的数量不断增加,并对体育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业余体育法》、加拿大的《身体锻炼和竞技运动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极具代表意义的体育制定法,对我国体育立法的完善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逐渐呈现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在体育法领域更是如此。体育法具有与生俱来的国际属性特征,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即使是对于以判例法为主导的英美法系,在体育判例法和体育制定法的关系上,也应该是一种相互借鉴、相互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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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s Legislation Review in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Coun tries
WU Yi-hua1,ZHANGWen-w en2
(1.Sport College,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2.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510405,China)
The sports legislation of Britain,U.S.A and Canada is mature and perfect relatively.Historically speaking,the spo rts legislation of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develops very fast although starts late.From the view of legislative o rigin of spo rts law,it includes case law and statuto ry law,the case law p lays the leading role,the statuto ry law is comp lemental.Recently,following themerging trend between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and the accelerating globalization of spo rts,the case law and statuto ry law of sports law should learn,check and balance each other.From the view of content,being comp rehensive,exercisable are charateristicsof spo rts law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countries;that we can use fo r reference in perfecting our spo rts legislation.
spo rts legislation;Anglo-American law system;history;legislative origin
G80-05
A
1008-3596(2010)03-0018-04
2009-12-23
吴义华 (1976-),男,安徽枞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